關於流花地區違法人員處理暫行規定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三日廣州市人民政府 頒發《關於流花地區違法人員處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穗府(1993)73號)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現將《關於流花地區違法人員處理暫行規定》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流花地區違法人員處理暫行規定
  • 實施時間:1993年7月13日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文號:穗府[1993]73號
  • 發布日期:1993-07-1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通知,違法條例,

檔案通知

頒發《關於流花地區違法人員處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穗府(1993)73號)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關於流花地區違法人員處理暫行規定》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三日
關於流花地區違法人員處理暫行規定

違法條例

第一條為了維護流花地區的治安交通秩序,保障人民民眾和過往旅客的生命財產安全及強化市政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指的流花地區是以廣州火車站廣場為中心,東起越秀山電視塔,西至環市西路103中學,南起流花路段,北至桂花崗天橋。
第三條本規定由廣州市公安局組織實施,交通、城管、工商、民政、衛生、外匯管理等部門積極配合。
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從重處罰:
(一)倒賣火車票、汽車票、飛機票的;
(二)買賣工作證、通行證、證明的;
(三)買賣發票等各種票據的;
(四)買賣黃色書刊、淫穢物品的;
(五)結夥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其它流氓行為的;
(六)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七)非法買賣、攜帶管制刀具、仿真槍械的;
(八)非法攜帶劇毒、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
(九)偷竊、詐欺、搶奪少量公私財物的;
(十)以拉客、照相、出租電話磁卡、強行搬運行李、招工等為名敲詐勒索的;
(十一)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行為人對毀壞物品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並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
(一)故意損壞市政、公用、電力、環衛、郵電等公共設施的;
(二)故意損壞路名牌、護欄、交通標誌等交通設施的;
(三)故意損壞花卉、樹木、踐踏綠地花壇的。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送勞動教養:
(一)偽造、變造或出售假火車票、汽車票、飛機票、身份證、工作證等各種票證的;
(二)倒賣火車票、汽車票、飛機票數額較大或查處後重犯的;
(三)為倒賣票、證分子提供票源或窩點的;
(四)以拉客、照相、出租電話磁卡、強行搬運、招工等為名進行敲詐勒索,情節較重或查處後重犯的;
(五)偷竊、詐欺、搶奪公私財物情節較重或查處後重犯的;
(六)糾合、教唆他人向旅客強討強要財物的;
(七)買賣黃色書刊、淫穢物品情節較重或查處後重犯的;
(八)結夥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進行其它流氓活動的骨幹分子;
(九)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
(十)阻礙、刁難、毆打執行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情節較重的。
第七條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除按交通法規弔扣駕駛證外,依照治安管理條例處罰:
(一)不按規定地點停放車輛或上下客的;
(二)不按指定路線行駛的;
(三)非法營運載客的;
(四)強行拉客乘車的。
第八條非法兌換買賣外幣的,除沒收買賣兌換款外,情節較重的,給予治安處罰。
第九條無牌經營、違章占道經營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查處後重犯的,沒收擺賣物品的經營工具。
第十條違法人員其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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