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汽車客運站收取旅客站務費的通知》是河北省物價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02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汽車客運站收取旅客站務費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價經費字(2003)第7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物價局
- 發布日期:2009年06月02日
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物價局、交通局:
根據交通部、國家計委《關於發布〈汽車客運站收費規則〉的通知》(交公路發[1996]263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汽車客運站的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對我省汽車客運站旅客站務費進行調整,現通知如下:
一、汽車客運站具備站級標準規定的設施、設備,為旅客提供候車、休息、治安保衛、安全檢查、信息等基本客運服務,可向旅客計收旅客站務費。
二、旅客站務費收費標準:實行微機售票的汽車客運站,一級站每票1.5元,二級、三級站每票1元;未實行微機售票的汽車客運站,一級站每票1元,二級、三級站每票0.5元。
三、汽車客運站必須具備站級標準規定的設施、設備,並經過市級以上價格和交通運管部門驗收批准方可收取旅客站務費。經驗收達不到站級標準、減少規定的服務項目、不代售車票的客運站不得收取旅客站務費。一級站由省物價局或委託設區市物價局和省交通廳負責驗收;二、三級站委託各設區市物價局、交通局負責驗收,驗收結果報省物價局、交通廳備案。
四、旅客站務費作為構成票價的一項成本因素計入票價,不得在客票外向旅客另行收取。旅客站務費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用於汽車客運站管理服務設施的維護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執行。
附:《河北省汽車客運站旅客站務費審批表》
河北省物價局 河北省交通廳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