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用航空器時控制項管理的暫行規定》在1988.06.18由民航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民用航空器時控制項管理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民航局
- 頒布時間:1988.06.18
- 實施時間:1988.06.18
1. 總則
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為確保航空器的安全營運,有必要對影響航空器適航性的時控制項進行科學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1.2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民用航空器的設計、生產、使用和維修的單位或者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
1.3 名詞解釋:
1.3.1 壽命—在規定條件下,航空器或其零、部件從開始使用到規定報廢的總工作時限。
1.3.2 定壽—航空器及其零、部件按其技術狀態,根據有關的技術標準,通過零、部件試驗、整機試驗(或試車),然後確定壽命的工作。1.3.3 延壽—使用到規定的壽命後,經廠內試驗、改進設計或對外場使用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及評估,確定延長使用時限的工作。它是航空器及其零、部件設計研製和定壽工作的繼續。
1.3.4 翻修—報對航空產品進行分解、檢查、修理和重新組裝,並按規定的程式和標準進行試驗,以恢復產品性能的工作。
1.3.5 翻修期(技術可用期)—在規定條件下,航空器及其零、部件兩次相繼翻修之間允許的工作時限。延長翻修期—使用到規定的翻修時限後,不經翻修繼續使用,延長了原定的翻修期。
1.3.6 檢修期—定期做維修工作的時限。如發動機熱檢和綜合性的檢修工作(A、B、C、D檢等)。
1.3.7 經濟保用期(索賠期)—在此期間內,如果航空產品因製造或修理質量問題而不能正常工作,製造廠或修理廠須根據索賠條款提供服務,使其恢復工作。通常技術可用期大於或等於經濟保用期。
1.3.8 時限—是壽命、翻修期、檢修期等的統稱,根據各航空器、零(部)件的不同特點,可以用飛行(使用)小時,循環次數(起落次數)或日曆時間為單位。也可綜合採用。1.3.9 時控—指對有時限要求的零、部件的控制工作,它通常包括定時(hard time)和視情(on conditi-on)兩種時限控制。通常在維修大綱和製造廠提供的有關技術檔案中列出。
2. 航空器時控制項時限的確定2.1 以適航當局批准的或由製造廠提供的正式技術檔案中規定的
航空產品壽命,作為飛機執管單位控制航空產品壽命的基本依據。持有民航局頒發的《維修許可證》的修理廠給出的許可
證內規定修理項目的翻修期(或稱技術可用期),也可作為飛機執管單位控制航空產品壽命的依據。
2.2 航空產品的設計、製造部門應負責其產品的定壽工作。航空產品的延壽,可以通過製造部門或經適航當局認可的科研、維修單位進行科學試驗後確定,也可以在科學試驗或分析的基礎上,經領先使用後確定。航空產品在交付使用前,必須在維修大綱或相應的技術檔案中,明確給出主要零、部件的維修方式。
2.3 被確定為定時項目的航空產品,出廠前,製造廠要明確給出壽命和翻修期。視情項目要明確給出檢修期。同一種航空產品,由於各個飛機執管單位使用環境、工作條件、維修水平的不同,製造廠可以給出不同的壽命、翻修期和檢修期,但需在產品《履曆本》或產品《合格證書》上註明。各航空公司之間只能相互參考,不能簡單地作為自己時控的依據。對於某些屬於視情或狀態監控的航空產品,由於各個飛機執管單位使用環境、機群大小、監控和維修水平的不同,製造廠不能馬上給出符合客觀實際的檢修期時,也應以技術檔案的形式提出建議性的檢修期及監控方法。飛機執管單位則根據製造廠的建議及自身特點,通過對典型產品的抽樣檢查,重要數據的收集、分析、整理,確定出產品的可靠性水平。並將使用情況反饋給製造廠,以便雙方共同確定出符合客觀實際的檢修期及監控分析方法。如某些型號發動機確定熱部件檢查時限或翻修期就屬於此類範圍。
2.4 國產航空發動機的定壽、延壽工作原則,暫按1987年7月頒發的“國產民用航空發動機定壽、延壽工作程式的暫行辦法”執行;運七飛機機載成品的定壽、延壽工作,暫按1985年8月16日頒發的“運七機載成品延壽工作會議紀要”和有關規定執行。
2.5 凡有時限規定的項目,由於使用、維修條件或設計、材料、製造工藝的改進,或由於原定性能指標經實踐證明有充分潛力,經可靠性評估,技術鑑定,若證明其工作和技術參數正常,且具備安全可靠運轉的能力時,可以延長其原定時限。反之,應縮短其原定時限。
2.6 航空產品的時限,以製造廠頒發的最新技術檔案為依據。如出現矛盾或製造廠與用戶意見不協調時,適航管理部門有權最終裁決。
2.7 為探索、確定重要航空產品的檢修期、翻修期或壽命,須送製造廠、修理廠進行抽樣檢查、實施改裝、試驗、翻修或召開鑑定會時,應事先通知適航管理部門,以便適航管理部門視情派代表參加。
3. 更改航空器時控制項時限的審批許可權及申請批准程式
3.1 對已確定時限的航空產品,應分級實行管理。所謂分級管理是指根據時控制項的重要程度,授予各級管理部門不同的審批權。第一級審批單位:民航局適航管理司;第二級審批單位:各地區管理局適航處,航空器製造廠;第三級審批單位:修理廠和飛機執管單位。
3.2 各種機型的機身、起落架、動力裝置、螺旋槳、直升機的旋翼、減速器、齒輪箱時限的更改,以及綜合性的檢修期(如A、B、C、D檢等)的更改,由民航局適航管理部門負責審批。
3.3 除3.2的時控項目外,以下時限的更改由民航地區管理局適航部門負責審批:
3.3.1 從蘇聯進口的航空器的定時項目;
3.3.2 從英、美等西方國家進口的航空器,如波音707、737、747、MD-82等飛機,維修大綱中規定的定時項目;
3.3.3 如波音757、767,空中客車A310,BAe146等採用MSG-3邏輯分析原理制訂維修大綱(MRB)的機型,它們的維修大綱或經民航局適航管理部門批准的維修方案中,第5(直接影響安全)類和第8(具有隱蔽功能,且影響安全)類時控制項。
3.4 國產航空器時控制項的審批,暫按2.4中的兩個檔案執行。
3.5 除3.2、3.3、3.4款規定以外的時控制項時限的更改,由修理工廠或各飛機執管單位機務副經理(副廠長)或總工程師負責審批。
3.6 航空器修理廠在承擔修理業務之前,須向適航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獲得適航部門頒發的維修許可證後,方可進行許可證規定項目的修理。航空器修理廠必須給出時控制項修後的使用時限並報適航部門備案,但不能超過該產品的壽命和經適航部門批准的最長檢修間隔。對於非時控制項(不影響安全),由修理廠研究決定,但應徵求用戶的意見。
3.7 對於只有首翻期或二次翻修期,而製造廠又未給出壽命的航空產品,除3.2規定的項目外,修理廠可以根據自己的修理經驗和外場使用情況提出延壽申請。當修理廠確認,其申請延壽的時控制項經修理後份有壽命潛力時,可以進行試修。試修時採用的修理工藝應符合製造廠認可的修理工藝。試修後的產品,須進行領先使用,並根據使用中出現的問題,不斷修改有關的工藝規程,以達到要求的可靠性指標。試修後的航空產品,修理廠也須給出技術可(保)用時限。
3.8 對擬變更時限的航空產品,根據各級審批單位的審批許可權,由低一級的審批單位向高一級的審批單位提出申請。按3.2、3.3、3.4、3.5的規定,分別進行審批。申請變更時限的報告中須包括以下內容:
(1)名稱、牌號、型號;
(2)原定檢修期、翻修期或壽命;
(3)變更時限的理由及依據。其中應有該產品的歷史情況簡介,設計和工藝方面的改進情況,重大故障記錄,故障率等可靠性指標;製造廠頒發的技術檔案關於時限變更的規定或建議。其它航空公司使用同樣產品的時限變更情況,亦可以作為申請變更的理由;
(4)目前的技術狀態,主要性能參數;
(5)試驗、監控或鑑定結論;
(6)申請變更的時限。
3.9 各級審批單位接到申請後,應在20天內給予答覆或批准。如手續不全時,應以書面形式要求申請方提供。審批方須以正式檔案或函件、電傳、電報的形式對時控制項時限的更改進行批覆。未經批准的,一律不許執行。
3.10 變更時限的申請批准後,由申請方頒發時限更改通告,並對有關的技術檔案進行修改,所有變更時限的批准檔案,應適航管理部門備案。
4. 飛機執管單位對時控制項的管理
4.1 為有效地對飛機的維修工作進行管理,各飛機執管單位及航空公司必須根據各自編寫、實施的可靠性大綱,建立起有效的“飛機可靠性控制系統”,該系統可以分成(1)飛機系統/附屬檔案;(2)動力裝置/附屬檔案;(3)飛機/發動機的檢查;(4)機身結構檢修等四個子系統。航空公司可以對四個子系統分別進行管理,也可以根據自身特點,採用不同的組合形式。
4.2 各飛機執管單位,必須有專門機構或個人負責時控制項的管理。每個時控制項都要有清晰明了的記錄。必須建立送修、串件、保管、借用、領用、報廢登記制度。要根據“飛機可靠性控制系統”的內容,建立起與其相配套的時控制項可靠性數據收集、分析、公布、評估、修改、報告系統。對於可靠性水平急劇下降的時控制項,經確認危及飛行安全時,應及時修改其時限。
4.3 所有屬於時控項目的航空產品,均應建立履曆本或時控卡或用計算機實施管理。履曆本或時控卡中至少包括如下內容:
(1)產品製造廠家及出廠日期;
(2)定時產品的翻修期;視情產品的檢查周期;
(3)總的使用時限,自上次修理後使用時限;
(4)油封期限;
(5)每次裝機時間和從機上拆下時間;
(6)修理情況記錄;
(7)使用情況記錄,主要是故障情況記錄;
(8)如有可能,應填寫壽命並註明批准檔案號或相應的技術參考檔案號。航空產品送廠修理時,如發現使用時間及情況填寫不清時,按最長的使用時限或報廢處理,損失由使用(送修)方負責。履曆本或時控卡的填寫要清楚、明了,填寫人要完成簽字手續。填寫有誤由填寫人負責。
4.4 購置新機時,購機單位應在飛機交付前儘早將該型機的維修大綱及參考維修大綱編寫的維修方案報民航局適航管理部門。經型號審定後,要正式批覆購機單位上報的維修方案。飛機到達使用單位後,須立即對時控制項進行管理。
4.5 飛機執管單位在送修定時件時,應儘量要求修理方保證其修後給出的翻修期與維修大綱中要求的翻修期一致。如因某些原因無法一致時,則按修後給出的技術可用期進行控制和使用。
4.6 屬於時控項目,
(1)修後由定時變為視情或狀態監控時,修理方應按3.2、3.3、3.4、3.5款要求申請批准,批准後要給出檢查周期或監控的方法及標準,否則不得裝機使用;
(2)修後沒有給出明確的翻修期或檢修期或因串件、借用等原因使記錄不清時,不得繼續裝機使用。
4.7 如有違反以上條款,質控部門有直接向適航管理部門反映情況的權利。
5. 民航局適航管理司,各地區管理局適航處,統稱適航管理部門。未建立地區管理局適航處的地方,其工作由管理局機務處代理。
6. 民航局適航管理司和地區管理局適航處將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檢查,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或處罰。
註:1997年1月6日民航總局已對此條進行修正,修正內容如下:第6條修改為:“10.民航局適航管理司和地區管理局適航處將定期或不定期地檢查,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報請民航局或者地區管理局給予警告或者10000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7. 各單位應制定本單位的時控制項管理細則和程式,但不得違背本規定。
8. 本規定由民航局航空器適航管理司負責解釋。
9. 本規定自一九八八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