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營銀行監管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關於促進民營銀行發展的指導意見》,形成規制統一、權責明晰、運轉協調、安全高效的民營銀行監管體系,切實促進民營銀行依法合規經營、科學穩健發展,近日,銀監會印發《關於民營銀行監管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關於促進民營銀行發展的指導意見》,形成規制統一、權責明晰、運轉協調、安全高效的民營銀行監管體系,切實促進民營銀行依法合規經營、科學穩健發展,近日,銀監會印發《關於民營銀行監管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在加強監管的前提下,允許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經報請國務院同意,銀監會於2014年啟動了民營銀行試點工作,首批五家試點銀行已全部獲批開業。2015年6月,《關於促進民營銀行發展的指導意見》出台後,民營銀行組建由試點轉為常態化設立。截至目前,包括五家試點銀行在內,銀監會共批准籌建17家民營銀行,民營銀行發展步入改革發展機遇期。銀監會在認真評估民營銀行發展情況、借鑑相關國家和地區經驗以及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緊密圍繞“引導科學發展”和“嚴守風險底線”兩個核心目標,通過明確民營銀行監管工作的各項要求,有利於提高監管工作的科學化、精細化水平,提高民營銀行競爭能力和抗風險能力,保障民營銀行安全高效運行和整體穩定。
《指導意見》提出了民營監管工作的總體要求,明確了堅持審慎監管與創新發展並重,全程監管、創新監管和協同監管相統一,統一監管和差異化監管相結合,試點經驗和常態化設立相銜接等原則,並提出了以下具體要求:
一是明確發展定位。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總要求,突出民營銀行有別於傳統銀行的發展特色,要求民營銀行明確差異化發展戰略,堅持特色經營,為實體經濟特別是中小微企業、“三農”和社區,以及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供更有針對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務,提高普惠金融服務水平。
二是推動創新發展。堅持鼓勵與規範並重、創新與防險並舉,加強監管服務,推動監管創新,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支持民營銀行開展業務、服務、流程和管理創新,注重監管政策的激勵相容,對特色經營和提供普惠金融服務成效顯著的,實行監管正向激勵措施。
三是強化審慎監管。針對民營銀行關聯交易管理、股權管理、股東監管等重點領域提出監管要求,強化銀行自我約束、市場約束和監管約束,引導民營銀行股東為銀行增信,形成股東關心銀行發展以及銀行有效管理風險的良性機制,提高民營銀行可持續發展能力。
四是落實監管責任。明確屬地監管責任,加強監管聯動,提高市場準入、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等日常監管工作有效性,加強監管部門與地方各級政府在民營銀行風險處置過程中的信息共享和溝通協作,配合地方各級政府建立有關協調機制,及時有效防範和處置風險。
下一步,銀監會將繼續做好民營銀行持續監管工作,更好貼近民營銀行發展實際,及時總結經驗,結合新情況,解決新問題,不斷完善民營銀行監管制度框架,促進民營銀行實現科學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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