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5月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機關學校廠礦企事業內部安全保衛工作的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1.05.07
- 實施時間:1981.05.07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為維護機關、學校、廠礦、企事業內部的工作、生產和教學科研秩序,加強安全防範工作,減少或杜絕事故、案件的發生,保衛四化建設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認真貫徹“依靠民眾,預防為主,管理從嚴,保障安全”的方針,加強內部安全保衛,整頓好內部治安秩序,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崗位責任制和治安管理制度。教育幹部、職工、學生自覺遵守,嚴格執行,並作為考核、評獎、評選先進的重要條件之一。
第三條 加強安全保衛機構建設,根據實際情況,設立保衛處、科,或配備專(兼)職保衛幹部。各單位要按職工總數千分之三的比例配齊保衛幹部,情況特殊的單位,可高於這個比例。要為保衛部門創造必要的工作條件,保證他們專司其責;保衛處、科要切實負責本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
要建立健全治安保衛委員會和治保小組,協助公安保衛機關發動組織民眾進行防特、防盜、防火、防治安災害事故的“四防”工作,維護治安秩序。
第四條 加強對幹部、職工和學生的法制教育,認真做好違法人員的教育改造工作。要利用各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遵紀守法教育、社會主義公德教育、理想前途教育和紀律作風教育。對有違法行為和失足的人員,要建立幫教組織,落實幫教措施,耐心細緻地做好思想轉化工作,促使他們逐步向好的方面轉化。
第五條 加強對現金、票證的保管。存放現金、票證的保險箱、櫃,要採取技術防範措施。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實行現金管理的規定》,財務部門的領導要實施監督,經常檢查。
第六條 嚴格物資倉庫和貴重器材的管理。管理人員要嚴守崗位,嚴格領用、借用、交接手續。加強倉庫防護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第七條 民兵武器彈藥由武裝部門集中保管,專人負責。武器、彈藥應登記造冊,分室存放。武器彈藥庫要配置必要的安全設施。要嚴格武器、彈藥使用手續,不準外借,不準轉讓、贈送。發現武器、彈藥短少,應立即報告、查處。
第八條 認真執行消防監督條例,加強安全防火工作,開展安全防火教育,經常檢查火源、電源,消除隱患,堵塞漏洞。
生產和儲存易燃易爆、劇毒和放射性物品的單位,必須實行專庫保管,專人負責,保證絕對安全。
第九條 加強對機動車輛的管理。機動車輛要一律在車庫或指定區域停放,出入要接受門衛查問,載物出門一律憑有關部門證明。
各單位要加強對駕駛人員的管理教育。駕駛人員要管好車輛,認真遵守交通規則。
第十條 俱樂部、集體宿舍、招待所、浴室等場所,要固定專人管理,並分別制定安全公約或制度,共同遵守。對重點、要害部位,要專人負責,勤加檢查,嚴密保衛保密制度,落實保衛措施。
第十一條 加強門衛管理和值班巡邏。門衛值班巡邏人員必須適應本職工作,嚴守崗位。發現異常,要及時查報;發現犯罪分子,要奮力擒拿,及時報告。
第十二條 教育幹部、職工嚴守國家機密,確保國家機密的安全。發現失密、泄密事件,要及時追查處理。
第十三條 對認真執行本規定,積極維護內部治安秩序的;抓獲現行犯罪分子或為偵破案件提供重要線索和證據的;發現事故隱患,積極提請整改,發生事故,奮力搶救,發現險情,及時妥善處理的個人,以及防範措施落實,治安秩序井然,無事故、無案件的單位及其領導者,給予表揚和獎勵,並可作為評選先進的條件。
對違犯治安管理制度,經教育不改的;因工作失職,使國家財產和公共設施遭受損失的;起鬨鬧事,擾亂內部治安秩序,不聽勸阻的;因喪失警惕,不負責任而發生案件或造成事故的;發生案件、事故故意隱瞞的單位領導者,視情節輕重,態度好壞,予以教育處理或行政紀律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要依法懲處。
因違犯治安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國家財務損失或人身傷害,由違犯者酌情賠償損失,負擔醫療費用。
第十四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精神,結合本系統、本行業具體情況,制定安全保衛工作的具體規定。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