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市財政部門為小微企業購買代理記賬服務的辦法

小微企業是上海“創新驅動、轉型發展”的重要力量,也是促進實現本市經濟持續平穩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和《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促進本市代理記賬行業加快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滬財會〔2012〕84號)的精神,充分發揮財政職能,通過財政購買代理記賬服務,有效提高小微企業會計信息質量和資信水平,切實緩解廣大小微企業的“擔保難、融資難”問題,現就本市財政部門為小微企業購買代理記賬服務等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本市財政部門為小微企業購買代理記賬服務的辦法
適用企業的條件,代理記賬機構的選聘,選聘代理記賬機構的方式,被選聘代理記賬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購買服務的範圍,業務流程,購買服務的期限、費用支付和結算方式,實施要求,加強組織領導,擴大宣傳力度,嚴格審核把關,生效實施,

適用企業的條件

本辦法適用於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在本市註冊登記、且符合《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
2.商業銀行或小額貸款公司收到小微企業的貸款申請後,初審後有貸款意向,需要小微企業進一步提高財務會計信息質量的;
3.企業願意接受稅務登記所在地的區縣財政部門(以下簡稱“所屬財政部門”)為其購買代理記賬服務,並將相關財務信息報送財政部門和商業銀行或小額貸款公司的。

代理記賬機構的選聘

選聘代理記賬機構的方式

市財政局應委託政府採購中心根據《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公開招標,選聘一定數量的代理記賬機構作為小微企業代理記賬的定點供應商。各區縣財政局根據財務會計服務的需求,在定點供應商名單中直接選聘代理記賬機構。

被選聘代理記賬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設立,在本市具有開展代理記賬業務所必需的條件;
(2)連續3年通過代理記賬機構年度核查;
(3)專職從業人員4人及以上;
(4)財務會計信用等級B類及以上;
(5)業務負責人保持穩定,近2年未發生業務負責人變更;
(6)代理記賬機構近3年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購買服務的範圍

財政部門為小微企業購買的代理記賬服務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小微企業接受代理記賬機構提供上述範圍以外的其他服務,不屬於財政部門購買服務的範圍。

業務流程

1. 商業銀行或小額貸款公司接受小微企業貸款申請後,經初審後有貸款意向,並需要企業進一步提高財務會計信息質量的,通知企業是否願意接受財政部門購買代理記賬服務。
2.如果小微企業同意接受財政部門的代理記賬服務,應向商業銀行或小額貸款公司遞交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稅務登記證(副本)複印件、《同意書》(附屬檔案1)和《小微企業基本情況表》(附屬檔案2)。
3.商業銀行或小額貸款公司在取得小微企業的《同意書》等資料後,應儘快填寫《小微企業貸款代理記賬申請書》(附屬檔案3),並將上述材料一併遞交所屬財政部 門,提出代理記賬申請。
4.所屬財政部門收到商業銀行或小額貸款公司遞交的《小微企業貸款代理記賬申請書》等資料後10日內,應與代理記賬定點供應商名錄中代理記賬機構簽訂委託協定組織實施代理記賬工作。
5.代理記賬機構應按照相關規定和委託協定約定為小微企業提供代理記賬服務,並在次季度10日內向所屬財政部門和商業銀行或小額貸款公司報送《小微企業代理記賬服務季度匯總表》(附屬檔案4)和小微企業的月度會計報表。
6.所屬財政部門在收到《小微企業代理記賬服務季度匯總表》等相關資料後,在20日內對代理記賬行為是否真實等進行重點審核。對通過審核的代理記賬服務,在20日內按國庫集中支付的程式向代理記賬機構撥付代理記賬費用。
7.所屬財政部門在季度終了後30日內,將《財政部門季度審核匯總表》(附屬檔案5)和《小微企業貸款代理記賬申請書》報送市財政局(會計處)。
8.市財政局(會計處)對所屬財政部門報送的《財政部門季度審核匯總表》等進行覆核,並進行重點抽查,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予以糾正,並對財政部門購買代理記賬服務工作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購買服務的期限、費用支付和結算方式

財政部門購買代理記賬服務的期限自委託協定簽訂月份起,最長不超過24個月。代理記賬費用由所屬財政部門先行支付,由市與區縣兩級財政按比例分擔,市級財政應承擔的部分納入市對區縣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轉移支付。

實施要求

加強組織領導

所屬財政部門應高度重視財政部門購買代理記賬服務工作,加強組織領導,認真抓好各項工作落實,確保財政部門購買代理記賬服務工作順利實施。

擴大宣傳力度

所屬財政部門應充分運用廣播電視、報刊雜誌、政府網站等各類媒體平台,積極宣傳財政部門購買代理記賬服務工作的重要性,不斷總結推廣代理記賬機構在促進小微企業發展中取得的經驗,著力營造有利於財政部門購買代理記賬服務工作的良好環境。

嚴格審核把關

所屬財政部門應按本辦法及相關規定的要求,重點審核享受財政部門購買代理記賬服務的企業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要求、代理記賬行為是否真實、代理記賬的工作質量是否規範,嚴把財政部門購買代理記賬服務審核關。對於騙取財政部門購買服務費用的單位或個人,應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處罰。同時,市財政局還將購買代理記賬服務工作納入會計工作年度考核。

生效實施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上海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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