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書籍、雜誌使用字型的原則規定
- 發文單位:文化部
- 發布日期:1955-12-12
- 執行日期:1955-12-12
簡介,規定,
簡介
失效日期:2004-6-18
規定
一、書籍使用字型的原則規定:
(一)一般書籍排印正文所使用的字型,應不小於老五號字;供工農民眾閱讀的通俗讀物和兒童讀物,其正文應儘可能用小四號字或大於小四號字的字型排印。
(三)六號字一般地不在書籍中使用,只有在書籍的註解、說明、圖表等處及少數工具書中可以酌量使用。
二、雜誌使用字型的原則規定:
(一)除資料性的雜誌可使用小五號字排印外,一般雜誌應使用老五號字或大於老五號字的字型排印,小五號字只宜用於短文、補白、引文、說明、圖表、目錄、註解、索引等處,對於六號字的使用應有較嚴格的限制。
(二)兒童雜誌必須以小四號字或四號字排印為主。
三、報紙使用的字型,除農民報和兒童報一律不得用小五號字和六號字排印外,其餘暫不作規定。
各出版機構在執行以上規定時,對於已在排印中的使用小五號字排印正文的書籍,一般不必改排,可照常出版,但過去出版的書籍如果重新排印時,應按新規定辦理。雜誌按以上規定變更字型,估計會增加篇幅,以致增加定價,給工作上帶來一些困難;為照顧這一情況,各雜誌出版單位可斟酌具體情況在1956年逐漸增加老五號字的比重,逐步按規定改進;與改進同時,應注意適當提高紙張利用率,改變過去版心太小,標題占行太多,可接排的未予接排等現象,以便在改用老五號字時不致增加太多的篇幅。農民報如果沒有老五號字銅模,應積極地購置。此外,各出版單位在紙張方面應注意選擇,對印製質量也應有較嚴格的要求,加強驗收制度,務使書籍、雜誌的字跡清楚,不傷目力。為了有效地保證印製質量,出版社與印刷廠的契約中應訂明質量要求與罰則,並嚴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