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明確煙花爆竹和採石取土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通知

《關於明確煙花爆竹和採石取土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通知》是深圳市於2009年12月下發的通知。該通知進一步明確了未按規定取得許可而擅自從事生產、經營、儲存煙花爆竹和未經批准擅自進行採石、取土等行為的查處職責等項規定。

【發布單位】深圳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9-12-22
【生效日期】2009-12-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深圳市
關於明確煙花爆竹和採石取土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通知

各區執法局、光明新區城管局、坪山新區城管局、市監察支隊:
機構改革後,鑒於未按規定取得許可而擅自從事生產、經營、儲存煙花爆竹和未經批准擅自進行採石、取土等行為的查處職責未予明確,我局特向市府呈報《關於明確煙花爆竹和採石取土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請示》以明確以上職能。市政府辦公廳經徵求市法制辦等有關部門意見後復函明確如下:
我市實行街道綜合執法以後,上述職能已納入綜合執法範圍,此次機構改革明確了市科工貿信委為礦山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的主管部門,並未涉及市科工貿信委與市城管執法局在綜合執法事項方面的職責調整,因此,在目前情況下未經許可或擅自從事生產、經營、儲存煙花爆竹及進行採石、取土的行為仍由綜合執法機構進行查處。
綜上,對未按規定取得許可而擅自從事生產、經營、儲存煙花爆竹和未經批准擅自進行採石、取土等行為的查處職責仍屬街道綜合執法範圍。請各單位統一思想,繼續履行相關執法職責。
此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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