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改革外貿運輸管理體制問題會議紀要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81年01月12日發布,自1981年01月1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81年01月12日
- 實施日期:1981年01月12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經貿倉儲運輸
國家經濟委員會、進出口管理委員會、交通部、對外貿易部
關於改革外貿運輸管理體制問題會議紀要
(一九八一年一月三日
一九八一年一月十二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
一九八○年十一月十四日,谷牧同志召集國家經委郭洪濤、郝一軍,國家進出口委周建南、季崇威,交通部彭德清、陶琦,外貿部賈石等同志,就改革外貿遠洋運輸管理體制問題進行了研究,會後有關部門又進行了反覆協商,現已取得一致意見。
大家認為,近年來,我國遠洋運輸事業有了較大發展,但還不能適應對外貿易迅速發展的需要。當前,外貿遠洋運輸工作中的問題,既有運輸能力不足的問題,也有管理體制不合理的問題。根據中央最近關於進一步搞好國民經濟調整的指示精神,為了改進遠洋運輸工作以更好地適應外貿發展的需要,當前擬採取以下辦法:
一、大力加強外貿遠洋運輸工作。
按照現行分工,交通部管國輪,外貿部管租船和外國班輪。在未改變前,兩部要繼續執行這個分工。
交通部已經建立起一支遠洋船隊,這是我國遠洋運輸的主力。今後要採取必要的經濟政策,進一步保護和扶持國輪的發展。在同樣條件下,優先使用國輪,充分發揮國輪的作用。國輪要在承擔運輸任務方面起骨幹作用,努力改善經營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更好地為發展對外貿易服務。在國內需要時,也可參加國內運輸。
外貿部已經買進了一些船,同意這部分船參加遠洋運輸,具體噸位數由外貿部報國家經委、國家進出口委備案。在安排運輸計畫和進行日常調度時,要加強國輪和租船的平衡工作。在國輪運力不足時,再租用外輪。
在統一規劃下,經國家批准,各省、市、自治區可以根據本地區對外貿易的需要,開辦與交通部遠洋運輸公司合營或自營的近洋運輸船隊。
各船公司或船隊要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加強經營管理,開展競爭,比安全、比服務質量、比成本、比運價。交通部要加強管理工作,幫助其他部門培訓船員,搞好船隊建設,組織大家搞好運輸工作,協調一致,統一對外。
各外貿港口,對各單位的船舶要一視同仁,裝卸作業應根據先計畫內、後計畫外和到港先後次序的原則,進行排隊。
貨主和外貿部門各專業公司可根據擇優託運的原則,向船公司託運進出口物資,簽訂經濟契約,明確承運、託運雙方的責任,有獎有罰。如有一方違反契約而承、托雙方不能自行解決時,由當地經委或口岸辦公室仲裁。
二、搞好進出口船貨平衡工作。
運輸部門要逐步增加航線,增開班輪、開展貨櫃和直達運輸業務。零星小批量的出口物資,要積極開辦國內港口和國外港口的中轉業務,保證及時外運,按時交貨。託運部門對外簽訂契約,要充分利用國輪,組織好貨源,合理安排貨物到
港流向,搞好均衡到貨,做好入庫接卸工作,加快疏運。交通、外貿兩部要根據
上述要求,密切協作,加強計畫管理和組織落實等工作,繼續開好出口船貨平衡會,有事及時商量解決。國家經委、國家進出口委每季檢查一次執行情況。
三、同意交通部在上海遠洋運輸分公司實行擴大企業自主權的試點。通過試點,切實加強遠洋運輸企業的經營管理,提高服務質量,促進運輸發展,更好地為外貿服務。
四、同意交通部在沿海外貿港口實行政企分開的試點。要加強港口行政管理工作;港口的企業部分,根據業務的需要,可成立裝卸公司和服務公司等,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可以利用外資建設碼頭泊位,貨主也可以自建專用碼頭,但要根據經濟合理的原則,在統一規劃下進行。交通部要儘快制訂貨主自建碼頭管理辦法,報國務院批准後實行。
五、關於中遠、外運兩個總公司的聯合問題,擬以國家經委為主,國家進出口委派一負責同志,交通、外貿兩部各派一位副部長參加,負責研究起草聯合方案
,報國務院審批。
關於改革外貿運輸管理體制問題會議紀要
(一九八一年一月三日
一九八一年一月十二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
一九八○年十一月十四日,谷牧同志召集國家經委郭洪濤、郝一軍,國家進出口委周建南、季崇威,交通部彭德清、陶琦,外貿部賈石等同志,就改革外貿遠洋運輸管理體制問題進行了研究,會後有關部門又進行了反覆協商,現已取得一致意見。
大家認為,近年來,我國遠洋運輸事業有了較大發展,但還不能適應對外貿易迅速發展的需要。當前,外貿遠洋運輸工作中的問題,既有運輸能力不足的問題,也有管理體制不合理的問題。根據中央最近關於進一步搞好國民經濟調整的指示精神,為了改進遠洋運輸工作以更好地適應外貿發展的需要,當前擬採取以下辦法:
一、大力加強外貿遠洋運輸工作。
按照現行分工,交通部管國輪,外貿部管租船和外國班輪。在未改變前,兩部要繼續執行這個分工。
交通部已經建立起一支遠洋船隊,這是我國遠洋運輸的主力。今後要採取必要的經濟政策,進一步保護和扶持國輪的發展。在同樣條件下,優先使用國輪,充分發揮國輪的作用。國輪要在承擔運輸任務方面起骨幹作用,努力改善經營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更好地為發展對外貿易服務。在國內需要時,也可參加國內運輸。
外貿部已經買進了一些船,同意這部分船參加遠洋運輸,具體噸位數由外貿部報國家經委、國家進出口委備案。在安排運輸計畫和進行日常調度時,要加強國輪和租船的平衡工作。在國輪運力不足時,再租用外輪。
在統一規劃下,經國家批准,各省、市、自治區可以根據本地區對外貿易的需要,開辦與交通部遠洋運輸公司合營或自營的近洋運輸船隊。
各船公司或船隊要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加強經營管理,開展競爭,比安全、比服務質量、比成本、比運價。交通部要加強管理工作,幫助其他部門培訓船員,搞好船隊建設,組織大家搞好運輸工作,協調一致,統一對外。
各外貿港口,對各單位的船舶要一視同仁,裝卸作業應根據先計畫內、後計畫外和到港先後次序的原則,進行排隊。
貨主和外貿部門各專業公司可根據擇優託運的原則,向船公司託運進出口物資,簽訂經濟契約,明確承運、託運雙方的責任,有獎有罰。如有一方違反契約而承、托雙方不能自行解決時,由當地經委或口岸辦公室仲裁。
二、搞好進出口船貨平衡工作。
運輸部門要逐步增加航線,增開班輪、開展貨櫃和直達運輸業務。零星小批量的出口物資,要積極開辦國內港口和國外港口的中轉業務,保證及時外運,按時交貨。託運部門對外簽訂契約,要充分利用國輪,組織好貨源,合理安排貨物到
港流向,搞好均衡到貨,做好入庫接卸工作,加快疏運。交通、外貿兩部要根據
上述要求,密切協作,加強計畫管理和組織落實等工作,繼續開好出口船貨平衡會,有事及時商量解決。國家經委、國家進出口委每季檢查一次執行情況。
三、同意交通部在上海遠洋運輸分公司實行擴大企業自主權的試點。通過試點,切實加強遠洋運輸企業的經營管理,提高服務質量,促進運輸發展,更好地為外貿服務。
四、同意交通部在沿海外貿港口實行政企分開的試點。要加強港口行政管理工作;港口的企業部分,根據業務的需要,可成立裝卸公司和服務公司等,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可以利用外資建設碼頭泊位,貨主也可以自建專用碼頭,但要根據經濟合理的原則,在統一規劃下進行。交通部要儘快制訂貨主自建碼頭管理辦法,報國務院批准後實行。
五、關於中遠、外運兩個總公司的聯合問題,擬以國家經委為主,國家進出口委派一負責同志,交通、外貿兩部各派一位副部長參加,負責研究起草聯合方案
,報國務院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