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改變煤炭訂貨、調運工作分工管理的報告是國務院於1981年08月27日發布,自1981年08月2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1年08月27日
- 實施日期:1981年08月27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煤炭供應
國家經濟委員會、國家計畫委員會、
國家能源委員會關於改變煤炭訂貨、
調運工作分工管理的報告
(一九八一年八月十九日,一九八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國務院批轉)
遵照國務院關於改變煤炭訂貨、調運分工管理工作的決定,我們邀請煤炭部、國家物資總局對煤炭訂貨、調運工作改變後的具體分工進行了討論。現報告如下:
一、煤炭部主管的工作
1.負責執行國家煤炭生產和分配計畫,具體組織煤炭的訂貨、定點供應、簽訂訂貨契約等工作。
2.負責按訂貨契約發運煤炭,認真執行《國務院批轉煤炭工業部、鐵道部修訂的煤炭送貨辦法》([65]國秘字412號),恢復兩部聯合辦公制度,及時解決煤炭發運中的問題。
3.在執行煤炭年度分配計畫中,需要調整時,負責商同國家物資總局提出調整方案,仍由國家經委批准後執行。執行國家經委日常煤炭調度安排。商同國家物資總局負責提出分配“當年準備”煤的意見,並負責提出超產煤的安排意見,報國家經委批准後執行。4.負責向有關部門提供各省、市、自治區統配礦煤炭淨調出數量和經濟煤、協定煤的完成數量,以及煤炭供貨情況的統計報表。
5.建立和加強運銷檢查監督機構和工作。
6.為了加強上述工作,煤炭部由一名副部長專職負責煤炭的訂貨、定點供應工作。
二、國家物資總局主管的工作
1.國家物資總局受國家計委委託,負責編制全國煤炭年度平衡計畫和統配礦煤炭的平衡分配計畫,包括納入計畫的經濟煤、協定煤和進出口煤。
2.參加煤炭部召開的煤炭訂貨會議,協助煤炭部落實煤炭分配計畫。檢查分配計畫的執行情況。
3.各省、市、自治區燃料公司體制不變,仍由國家物資總局負責管理,繼續按照《國務院批轉燃料、電力憑證定量供應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2號)的要求做好煤炭供應管理和節約工作。
三、煤炭訂貨、調運管理分工改變後,國家物資總局原管這方面工作的人員,原則上人隨工作走。具體名單,由國家物資總局同煤炭部協商辦理。
四、現在由國家物資總局領導的煤炭調運組站的人員和資產隨同訂貨、調運管理工作的移交一併交給煤炭部,作為煤炭部的運銷檢查監督機構。具體交接工作,由國家物資總局商同煤炭部辦理。
以上交接工作於今年(1981年)九月底基本辦完。從十月一日開始,按新的分工進行工作。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省、市、自治區和中央有關部門執行。
國家能源委員會關於改變煤炭訂貨、
調運工作分工管理的報告
(一九八一年八月十九日,一九八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國務院批轉)
遵照國務院關於改變煤炭訂貨、調運分工管理工作的決定,我們邀請煤炭部、國家物資總局對煤炭訂貨、調運工作改變後的具體分工進行了討論。現報告如下:
一、煤炭部主管的工作
1.負責執行國家煤炭生產和分配計畫,具體組織煤炭的訂貨、定點供應、簽訂訂貨契約等工作。
2.負責按訂貨契約發運煤炭,認真執行《國務院批轉煤炭工業部、鐵道部修訂的煤炭送貨辦法》([65]國秘字412號),恢復兩部聯合辦公制度,及時解決煤炭發運中的問題。
3.在執行煤炭年度分配計畫中,需要調整時,負責商同國家物資總局提出調整方案,仍由國家經委批准後執行。執行國家經委日常煤炭調度安排。商同國家物資總局負責提出分配“當年準備”煤的意見,並負責提出超產煤的安排意見,報國家經委批准後執行。4.負責向有關部門提供各省、市、自治區統配礦煤炭淨調出數量和經濟煤、協定煤的完成數量,以及煤炭供貨情況的統計報表。
5.建立和加強運銷檢查監督機構和工作。
6.為了加強上述工作,煤炭部由一名副部長專職負責煤炭的訂貨、定點供應工作。
二、國家物資總局主管的工作
1.國家物資總局受國家計委委託,負責編制全國煤炭年度平衡計畫和統配礦煤炭的平衡分配計畫,包括納入計畫的經濟煤、協定煤和進出口煤。
2.參加煤炭部召開的煤炭訂貨會議,協助煤炭部落實煤炭分配計畫。檢查分配計畫的執行情況。
3.各省、市、自治區燃料公司體制不變,仍由國家物資總局負責管理,繼續按照《國務院批轉燃料、電力憑證定量供應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2號)的要求做好煤炭供應管理和節約工作。
三、煤炭訂貨、調運管理分工改變後,國家物資總局原管這方面工作的人員,原則上人隨工作走。具體名單,由國家物資總局同煤炭部協商辦理。
四、現在由國家物資總局領導的煤炭調運組站的人員和資產隨同訂貨、調運管理工作的移交一併交給煤炭部,作為煤炭部的運銷檢查監督機構。具體交接工作,由國家物資總局商同煤炭部辦理。
以上交接工作於今年(1981年)九月底基本辦完。從十月一日開始,按新的分工進行工作。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省、市、自治區和中央有關部門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