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支持南沙區漁業產業園發展的若干措施
- 頒布時間:2020年4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4月10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南沙區財政局廣州市南沙區農業農村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適用範圍及實施主體】
(一)適用範圍:萬頃沙鎮廣州南沙現代農業產業集團公司轄區內,北至十六圍、南至二十一圍約3.9萬畝,具體按批覆的產業園規劃占地面積為準。
(二)實施主體(扶持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稅務征管關係和統計核算關係在南沙區範圍內、與漁業發展相關聯的企業(組織)。如:漁業科研機構、產業化聯合體、農民專業合作社、漁業發展與服務平台型企業等。
2.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
3.產業園內自有土地或租賃契約剩餘年限不低於2年。
4.按照產業園(經省政府批准,詳見粵農農辦〔2019〕466號文)創建方案,產業園建設的牽頭實施主體為南沙現代農業集團公司(原廣州南沙圍墾開發公司)。
第二條【一般項目扶持】
對實施主體編制產業園規劃設計、建設方案;組織相關峰會;進行新品種新技術研發推廣;建立行銷渠道、創建品牌等非工程類項目,區財政按照項目總投資不超過45%給予補助,單個項目區級財政補助金額不超過300萬元。
第三條【設施建設項目扶持】
實施主體建設供水供電、核心區道路改造、漁業生產加工設施等項目,區財政按照項目總投資不超過45%給予補助,單個項目區級財政補助金額不超過300萬元。
牽頭實施主體或其他單位投資建設園區公共基礎設施的,最高可申請全額財政補助資金,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後實施。
第四條【科技創新獎】
實施主體新培育並通過國家級、省級新品種審定的,每個新品種一次性給予50萬元、30萬元的獎勵。同一品種分別獲得國家級和省級新品種審定的,按就高不重複原則進行獎勵。
第五條【品牌發展扶持】
實施主體成功申報國家級、省級、市級農業龍頭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60萬元、40萬元、20萬元的獎勵,每次復檢合格分別一次性給予10萬元、8萬元、6萬元獎勵。
實施主體成功申報國家級、省級、市級良種場的漁業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獎勵。
實施主體成功申報國家級(包括粵港澳大灣區)、省級、市級“菜籃子”基地稱號的漁業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3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獎勵。
實施主體成功申報國家級、省級健康養殖示範場稱號的漁業企業,一次性給予補助10萬元、8萬元。
實施主體新獲得供港澳資質的漁業企業,一次性給予補助10萬元,並可憑申請提供集中報檢、一站式檢驗檢疫等服務。
第六條【政策性水產養殖保險扶持】
在園區內進行水產養殖生產活動的實施主體,給予政策性水產養殖保險自付保費部分50%補貼。
第七條【用地保障政策】
在同等條件下,入園實施主體土地使用權期滿優先續租。契約有效期結束前12個月,前3年畝產值達到3萬元,第三年畝產值達到5萬元以上,最長可續簽6年(含本數)契約。
入園企業的農民收入高於當地平均水平15%以上,在推進質量興農、綠色興農、品牌強農、產業競爭力等方面樹立漁業現代化建設的標桿,社會效益、經濟效益顯著的,經領導小組審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後最長可續簽12年(含本數)契約,並適當擴大續租面積。
第八條【產業園項目貸款貼息扶持】
實施主體在產業園貸款建設產業化項目的,可申貸款請貼息扶持。
第九條【上市及集聚人才獎】
產業園區內的企業上市及集聚人才獎,按廣州市南沙新區(自貿片區)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條【特別貢獻獎】
對具有重要帶動作用或功能的企業和項目的有關獎勵,由領導小組根據產業園區發展情況、區漁業發展需要,對具體情況進行研究確定,並予以獎補。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南沙區促進農業產業化實施方案》(穗南農[2018]347號)或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配套或承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就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申報主體應承諾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後,5年內不遷出本區、不改變在本區的納稅義務、不減少註冊資本;若違反承諾,應退回已獲得的補助資金。
第十三條 申報主體應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將取消獎勵資格,3年內不得再申報。
第十四條 本措施由廣州市南沙區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視實施情況依法予以評估修訂。
印發的通知
穗南農規字〔2020〕4號
廣州市南沙區財政局 廣州市南沙區農業農村局印發關於支持南沙區漁業產業園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相關單位:
《關於支持南沙區漁業產業園發展的若干措施》已經區政府審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農業農村局反映。
廣州市南沙區財政局
廣州市南沙區農業農村局
2020年4月10日
政策解讀
《關於支持南沙區漁業產業園發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已於4月10日起開始實施。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的目的和必要性
廣州市南沙區漁業產業園(以下稱“漁業產業園”)於2019年6月成功入選省級現代農業產業園建設名單。2019年6月6日,省政府正式批准南沙區創建省級現代農業產業園。
根據中央有關決策部署、《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和市委市政府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有關指示批示的要求,為加快推進南沙區省現代農業產業園建設,打造高起點、高標準的現代農業發展先行區、自貿區,推動鄉村產業振興,參照省、市專項財政補助資金使用辦法,以及南沙區印發的《南沙區現代農業產業園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規定》,結合南沙區實際,制定本措施。
二、制定的法律政策依據
1.《關於深化省級預算編制執行監督管理改革的意見》 (粵辦發[2018]17號)。
2.《廣州市市對區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2016年修訂)》(穗財預[2016]150號)。
3.《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關於“廣州南沙漁業現代農業產業園”申報省級現代農業產業園的請示》。
4.《關於公布2019年粵東西北地區第二批省級現代農業產業園和珠三角地區自籌資金建設省級現代農業產業園名單的通知》(粵農農辦〔2019〕466號)。
5.《廣州市現代農業產業園建設實施方案(2018-2020年)》(穗農[2018]242號)的通知。
6.《關於印發2019年度廣州市農業產業化貸款貼息項目申報指南的通知》(穗農〔2018〕54號)。
7.《廣州市南沙區農業農村局關於成立南沙區現代農業產業園創建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穗南農[2019]232)。
8.《南沙區促進農業產業化實施方案》(穗南農[2018]347號)
9.關於印發《廣州市南沙區促進廣州種業小鎮發展扶持辦法》的通知(穗南農[2017]-377號)。
10.《廣東省現代農業產業園財政資金管理規定》
11.《關於規範我區國有企業物業出租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穗南開管辦函〔2018〕11號)
三、若干措施的主要內容
若干措施共十四條內容,主要包括:
(一)第一條 規定了適用範圍及實施主體;明晰產業園建設的牽頭實施主體為南沙現代農業集團公司(原廣州南沙圍墾開發公司)。
(二)第二、第三條 對一般項目扶持、設施建設項目扶持的單個項目區級財政補助金額做出明確規定。
同時,明確投資建設園區公共基礎設施申請財政補助資金的,可突破財政資金補助金額限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後即可組織實施。
(三)第四至第六條 第八條 對申請科技創新獎、品牌發展扶持、政策性水產養殖保險扶持、產業園項目貸款貼息扶持等明確具體的財政資金扶持額度。
(四)第七條 對入駐園區的優質企業,給與用地保障政策扶持,土地使用權期滿後最長可續簽12年(含本數)契約,並適當擴大續租面積。
(五)第九至第十條 對上市及集聚人才獎、特別貢獻獎,明確可以按我區相關政策,申請享受資金、政策扶持。
(六)第十一條 明確符合本措施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南沙區促進農業產業化實施方案》(穗南農[2018]347號)或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配套或承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就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第十一至十二條 明確享受本措施規定的資金、政策扶持須遵守的義務和懲罰性內容。
(八)第十四條 主要是對本措施生效時間、解析單位等內容進行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