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從嚴控制礦業權協定出讓。除部、省規定的特定礦種和國務院批准的重點建設項目、已設採礦權深部或上部同類礦產需要利用原有生產系統勘查開採的礦產資源,可以採取協定方式出讓礦業權外,其他礦業權一律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競爭出讓。禁止普通建築用砂石土類礦產採礦權協定出讓。(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配合單位:大冶市、陽新縣、開發區·鐵山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八)探索礦業權出讓與產業招商掛鈎。充分發揮資源優勢,推進“產、學、研”一體化發展,對方解石、矽灰石、高鈣石灰石等優勢資源,支持同步投資開發或配套投資其他優勢產業項目的投資人優先競買礦權。(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配合單位:大冶市、陽新縣、開發區·鐵山區、市發改委)
(九)鼓勵礦山企業捐資參與生態公益活動。倡導礦山企業積極參與礦山生態修復治理工作。鼓勵露天礦山採礦權人自願捐贈不高於採礦權出讓收益(價款)10%的生態修復治理資金,專項用於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修復治理和綠色礦業發展。捐贈的生態修復治理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部門另行制定。(牽頭單位: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配合單位:大冶市、陽新縣、開發區·鐵山區、市發改委、市生態環境局)
(十)加大礦產資源綜合利用力度。各級政府要加強對礦產資源的綜合利用管理,礦山企業要改進技術和工藝,減少廢棄物對環境的污染,提高資源利用率,把礦產資源“吃乾榨淨”。自本《意見》印發之日起,對已繳納出讓收益的尾礦尾渣(查詢價款評估報告),礦山企業可以直接進行加工銷售,繳納資源稅;對開採批准礦種以外未進行有償化處置的伴生礦種、或者未繳納出讓收益的尾礦尾渣,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進行統一管控和銷售,銷售淨收益繳入財政生態修復治理賬戶。對建設工程項目、土地整治工程、生態修復工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隧道道路等工程建設紅線範圍內產出的建築石料,可以直接用於本項目建設,確需對外銷售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監管進入本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公開交易,銷售收入繳入財政生態修復治理賬戶。縣(市)資金由本級財政安排使用,城區資金由市級財政統籌使用,根據各城區生態修復治理情況進行統籌安排。[牽頭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稅務局]三、加快推進綠色礦山建設
(十一)督促礦山履行生態修復義務。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關於取消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的指導意見》,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督促採礦權人足額提取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按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復綠方案實施邊開採邊治理,做到宜耕則耕、宜林則林、宜水則水、宜草則草、宜建則建,確保生態修復治理質量。礦山生態修復應當與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相結合,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
(十二)推進綠色礦山建設。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開採誰負責”和“新設先建、在產必建”的原則,全面開展綠色礦山創建活動,要求新建礦山必須2年內完成綠色礦山建設任務,在產在建礦山應當升級改造,3年內完成綠色礦山建設任務;逾期未達標驗收的,責令限期整改。(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配合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四、妥善處理歷史遺留礦山問題
(十三)推行歷史遺留關停礦山退出機制。對關停前採礦權出讓契約期滿、採礦許可證到期、礦山生態修復和土地復墾義務未依法履行到位、界內有償化礦產資源已采完、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等情形的礦山,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實行強制性退出,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告關閉退出,發證機關公告註銷其採礦權。(牽頭單位:大冶市、陽新縣、西塞山區、下陸區、開發區·鐵山區;配合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十四)嚴格規範關停礦山資產處置補償。對擬出讓的政府強制關停礦山、資源有償處置儲量剩餘礦山、列入政府整合範圍的礦山,涉及原採礦權主體遺留下來的固定資產(僅限不動產)淨殘值,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評估和審計,並對淨殘值進行確認,在出讓公告中明確淨殘值補償金額。(牽頭單位:大冶市、陽新縣、開發區·鐵山區;配合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
(十五)明確關停礦山生態修復責任。按照“誰破壞、誰治理,誰修復、誰受益”原則,對責任主體未滅失的礦山,由礦山企業負責進行生態修復;對責任主體滅失的礦山,由屬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生態修復治理,五年內完成礦山生態修復治理任務。(牽頭單位:大冶市、陽新縣、西塞山區、下陸區、開發區·鐵山區;配合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五、嚴格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保護監管
(十六)明確監管責任。縣(市、區)人民政府是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礦山生態修復治理監管責任主體,應依法組織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部門依法打擊和查處本轄區內無證開採、亂采濫挖、破壞生態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向市政府報告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生態環境破壞違法重大事項,對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混亂、生態環境破壞嚴重的地區,追究相關負責人行政責任。[牽頭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配合單位: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管理局]
(十七)建立協調聯動機制。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湖泊、應急管理等主管部門要建立綠色礦業發展協調聯動機制,定期督導縣(市、區)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聯合開展長江沿線及山體復綠、生態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岸線保護等監督檢查,共同推進長江大保護和礦業綠色發展。[牽頭單位:市發改委;配合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利和湖泊管理局、市應急管理局]
(十八)嚴肅查處破壞生態環境行為。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要依法查處各類破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依法追究違法當事人賠償國家損失、生態修復等法律責任。對觸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對國家、集體資產遭受損失的,由司法機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違法當事人在未消除違法狀態前,禁止其參與黃石境內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並納入誠信黑名單管理。對阻擾礦山生態修復項目施工和新設礦業權項目建設的,由公安機關從嚴從重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自然資源局;配合單位:市法院、市公安局配合)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