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進“宅基地換住房、異地奔小康”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見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為解決山區民眾住房安置實際困難,保障“宅基地換住房、異地奔小康”工作的順利實施,根據《義烏市“宅基地換住房、異地奔小康”工程實施辦法》(義政發〔2009〕75號)、《義烏市“異地奔小康”工程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義政辦發〔2015〕190號)及相關政策規定,經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見。
一、安置價格和入市交易補助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實有在冊且享受村民待遇成員的高層公寓按人均30平方米享受優惠價(為項目安置價格的80%)置換,其餘部分按項目安置價格置換。
“異地奔小康”高層公寓以套為單位可以入市交易,高層公寓安置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實有在冊且享受村民待遇成員必須保證留有人均不少於3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自住房屋。“異地奔小康”高層公寓在交易時,按標定地價的40%補交土地出讓金,所交金額以“先交後補”的方式,市財政給予補助。
(責任部門:▲國土局、▲各鎮街、財政局、社區建設辦,標“▲”的為牽頭單位)
二、貨幣化安置補償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實有在冊且享受村民待遇成員選擇貨幣安置的,按報批人口(含增計人口)享受貨幣安置補償。貨幣安置補償金額根據所在鎮(街道)“異地奔小康”高層公寓項目區位、房地產市場行情等因素綜合確定,並適時公布,貨幣安置補償金額不低於6萬元/人。整體搬遷的村貨幣安置補償金額再增加2萬元/人。
貨幣安置補償款以家庭戶為單位用安置憑證方式發放,安置憑證不得轉讓。安置憑證可在規定期限內購買本地取得預售許可的一手新建商品房,或滿一年後申請兌現。申請兌現時,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實有在冊且享受村民待遇成員應確保在本市範圍有人均不少於15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居住用房。安置憑證在規定期限內用於購買一手新建商品住房的,給予實際使用面值15%補貼;用於購買一手新建商業用房或辦公用房的,給予實際使用面值10%補貼;未使用的安置憑證,滿一年後給予面值5%的補助並兌付。
貨幣安置補償款由市財政承擔,所在鎮街負責貨幣安置補償款的兌付工作。
(責任部門:▲國土局、▲各鎮街、財政局、社區建設辦、城管委)
三、舊房拆除獎勵
加大“異地奔小康”工程舊房拆除獎勵力度,參加“異地奔小康”對象在規定期限內拆除其村莊範圍內所有房屋的,按實有在冊人口獎勵增加到2萬元/人(不含增計人口,非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每戶最多計1人)。按規劃用於旅遊等開發利用的房屋,參加對象在規定期限內騰空並交付鎮街即可享受舊房拆除獎勵。
對整體搬遷、並在規定期限內全部拆除舊房(或按規劃用於旅遊等開發利用)的村,按實有在冊人口1萬元/人的標準計算(不含增計人口,非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每戶最多計1人),給予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獎勵。
(責任部門:▲各鎮街、國土局、財政局、社區建設辦、城管委)
四、物業費補助
從“異地奔小康”高層公寓交付之日起,業主為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實有在冊且享受村民待遇成員的,其繳納的物業服務費和公共能耗費,第一個三年市財政給予全額補助,第二個三年補助60%,第三個三年補助30%,形式為先繳後返,以後全部由業主自行負擔。高層公寓項目的物業前期介入費、辦公採購費由所在鎮街給予適當補助。
(責任部門:▲各鎮街、財政局、城管委、社區建設辦)
五、宅基地復墾補助
實施“宅基地換住房、異地奔小康”工程的村莊,退出的宅基地復墾為耕地等農用地的,產生的“集地券”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持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義烏市“集地券”管理細則(試行)》規定申請“集地券”交易、質押貸款等,並享受收益分配。
按規劃舊房用於旅遊等開發利用的,由鎮街參照“集地券”收益標準給予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助。
(責任部門:▲各鎮街、▲國土局、農林局、社區建設辦)
六、權益面積調劑
在“異地奔小康”高層公寓分房安置時,安置對象的剩餘權益面積因戶型關係不能成套安置的,經所在鎮街審批,在本村安置對象範圍內權益面積可相互轉讓調劑,轉讓調劑雙方憑《權益面積轉讓調劑審批表》等資料申請辦理不動產權證登記。
(責任部門:▲各鎮街、▲國土局、社區建設辦、公證處)
七、社會保險政策
在規定期限內參加“宅基地換住房、異地奔小康”,並按義政辦發〔2009〕6號檔案規定已實施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實有在冊且享受村民待遇成員,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市財政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按2015年靈活就業人員形式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確定,補貼期限為50個月。具體參照《關於城鄉新社區集聚建設社會保險補貼的實施意見》執行。根據義政發〔2009〕75號檔案規定,參照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轉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補繳條件的,允許一次性補繳,並按規定享受養老金待遇。
(責任部門:▲人力社保局、財政局、國土局、農林局、社區建設辦)
八、義務教育段學校安排
根據就近入學原則,適時明確“宅基地換住房、異地奔小康”高層公寓項目的適齡兒童少年就讀的義務教育段學校安排。為方便安置對象中適齡兒童少年的就學,原住宅已拆除的,可繼續在原學區按學區生就讀至義務教育階段結束。
(責任部門:▲教育局、各鎮街)
九、實施義政發〔2009〕75號“宅基地換住房、異地奔小康”工程的安置對象適用本意見。
十、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意見相衝突的,以本意見為準。
義烏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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