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廣套用新型房屋衛生潔具和配件的規定

為解決房屋衛生潔具的漏水問題,節約水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推廣套用新型房屋衛生潔具和配件的規定
  • 發布日期:1991-08-15
  • 執行日期:1991-10-01
  • 發文單位:國家計畫委員會等
發文單位,內容,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發文單位

國家計畫委員會、 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

內容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所有房屋內的坐便器、蹲便器、便器水箱及配件的生產、經銷、建築安裝和使用。

第三條

淘汰衛生潔具的上導向直落式排水結構的高水箱配件、低水箱配件。推廣使用性能符合GB6952-6953、GB5346和GB8219標準要求的各種節水型衛生潔具和水箱配件。

第四條

企業應生產本規定第三條所推廣的產品,嚴禁生產淘汰產品。
企業必須加強產品的質量管理,完善檢測手段,嚴格按國家標準生產和配套,對售出的產品必須實行“三包”。

第五條

商業部門和有關經營單位不得收購和銷售被淘汰的上導向直落式水箱配件。

第六條

建築設計部門在新建、改建房屋的設計中,必須選用經質量檢測機構檢測符合本規定第三條要求的衛生潔具和配件。
建築施工單位必須按設計要求安裝前款規定的衛生潔具和配件,不得使用淘汰產品。

第七條

房管部門或房屋的產權單位要制定改造規劃,對在用的上導向直落式排水結構的水箱配件,有計畫地結合房屋維修改造,逐步使用新型水箱配件更新或利用“克漏閥”等方法進行局部改造,根治漏水。

第八條

國家技術監督局、各級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要按有關法規加強對企業產品質量的監督,不定期地組織抽查。對抽查不合格者,由技術監督部門或企業主管部門令其限期整頓,整頓複查後仍不合格的,企業主管部門應取消其生產和配套的資格,直至建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吊銷其營業執照。為保證質量,由國家技術監督局會同有關部門及早組織實施水箱配件的生產許可證制度。

第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四條或第五條的單位,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技術監督部門按《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企業的主管機關應給予企業負責人以行政處分。

第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的單位,當地節水管理部門要責令其糾正。對已經造成的損失,應由違反規定的單位負責賠償。對新竣工的房屋,須經該地區的節水管理部門或供水部門按本規定第六條驗收合格後,供水部門才能供水。

第十一條

對在用的淘汰上導向直落式排水結構的水箱配件,未按本規定第七條制定改造規劃、不進行改造的單位,節水管理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產權單位採取必要的強制性措施。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計委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國家計畫委員會、 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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