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授予青島西海岸新區(黃島區)市級國土資源行政審批許可權的決定》在2014.06.12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授予青島西海岸新區(黃島區)市級國土資源行政審批許可權的決定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4.06.12
- 實施時間:2014.06.12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授予青島西海岸新區(黃島區)市級國土資源行政審批許可權的決定》已經2014年6月11日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6月12日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最佳化發展環境,提高審批效率,授予青島西海岸新區(黃島區)更大自主發展權、自主改革權、自主創新權,做到新區的事新區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向青島西海岸新區(黃島區)下放市級國土資源行政審批許可權事項10項(見附屬檔案)。
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認真落實向青島西海岸新區(黃島區)授權的要求,迅速組織對青島西海岸新區(黃島區)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依法做好銜接。青島西海岸新區(黃島區)要依法做好承接辦理工作。同時,要按照全市統一規範的行政審批事項政務公開信息內容,做好下放行政審批事項辦事指南編制和公布工作,進一步創新審批方式,簡化審批程式,切實方便申請人辦事。
青島西海岸新區(黃島區)應當整合區內國土資源行政審批許可權,依法承擔相應的行政和法律責任;要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強化監督,嚴格考核,堅持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追究;要加快體制機制創新,在綜合配套改革中先行先試,為率先科學發展,實現藍色跨越,加快建設宜居幸福的現代化國際城市作出更大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