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戰時醫院船免稅的公約,英文: 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Duty-Free Hospital Ship in War。
補充1899年海牙第3公約的國際條約。由中國、美國、俄國、德國、法國等24國於1904年12月21日在荷蘭海牙籤訂。至1965年9月,共有30個國家批准或加入。
公約包括序言、6條正文和最後條款。主要內容是:①在戰爭期間,凡履行《關於1864年8月22日日內瓦公約原則適用於海戰的公約》(1899年7月29日海牙第3公約)第1~3條規定的醫院船,應在各締約國港口免除為國家利益而對船舶徵收的一切稅捐,但不妨礙在上述港口通過檢查或其他手續實施現行的財政或其他法律。②締約各國政府可以採取必要措施,在短時期內對這些船舶也免除為國家利益之外的其他情況,特別是為城市或私人公司或個人利益而徵收的稅捐。③在締約國之間發生戰爭時,對參戰的締約國有約束力;非締約國與締約國交戰時,對各方均失去約束力。海牙第3公約第1~3條所指的醫院船包括各國專為救助傷病員和遇船難者建造或裝備之軍用醫院船、全部或部分由私人或官方承認的救濟團體出資裝備之醫院船、全部或部分由中立國私人或官方承認的團體出資裝備之醫院船。上述船舶在使用前將船名通知交戰國者,應受到尊重並免受拿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