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成人高等教育試行《專業證書》制度的若干規定

關於成人高等教育試行《專業證書》制度的若干規定在1988.04.28由國家教委, 人事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成人高等教育試行《專業證書》制度的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國家教委, 人事部
  • 頒布時間:1988.04.28
  • 實施時間:1988.04.28
一、性質與用途
《專業證書》制度,是由用人單位根據工作崗位的需要,有針對性地選拔已在專業技術崗位或專業性較強的管理崗位上工作的人員,為使其達到上崗任職所要求的專業知識水平,有目的地進行專業知識教育的一種教育證書制度。
成人高等教育《專業證書》,是學員經過學習、考試合格,表明已達到了崗位所要求的大專層次專業知識水平的一種證明。《專業證書》不能作為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崗位培訓合格證書,是上崗位的一種資格證明),也不等同於大學專科畢業證書。《專業證書》只在本行業本專業的工作範圍內適用,僅作為評定、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管理職務和其它職務的任職資格的依據之一。若轉換其它專業崗位,則應再接受新的專業知識教育,取得新的《專業證書》。
二、學習對象參加《專業證書》學習的對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或專業性較強的管理工作,確屬本系統、本單位工作需要而尚未達到崗位所要求的大專畢業文化程度的在職人員;
(二)具有高中畢業文化程度;
(三)具有五年以上本崗位專業工齡,所學專業對口;
(四)年齡一般應在三十五歲以上。考慮到某些行業的特點和人員構成狀況需要降低年齡標準,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業務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委教育司(局)會商有關教育主管部門作出相應規定。
符合以上條件的在職人員,由所在單位推薦,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批准,經學校文化考核合格後,方能入學。考核的具體辦法、課目及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教育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委教育司(局)規定。
三、審批程式
《專業證書》教學班,由國家教委或原教育部審定備案的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承辦。
舉辦《專業證書》教學班,一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或中央直屬企事業單位根據本部門、本單位的實際需要,在落實承辦學校後,向承辦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教育主管部門提出申報,經批准後方可開班。申報內容應包括委託學校、開設專業、教學計畫、學員人數及辦學形式等。
《專業證書》教學班一般只限在本地區舉辦和招生。行業性較強的部門確需跨地區舉辦《專業證書》教學和招生,可按行業或系統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委批准後實施,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同時抄送承辦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教育主管部門。
四、專業設定與教學計畫
《專業證書》教學班的專業設定應根據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的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已開設的專業來確定,一般不增設新的專業。
《專業證書》教學班的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委教育司(局)組織有關教師、企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研究制訂。
《專業證書》教學班的教學計畫應根據崗位規範和實際工作的需要制訂,在崗位專業知識上要達到與高等專科學校同類專業相當的規格質量要求。課程設定要體現專業的特點,針對性要強、教學要求可有所側重,一般設定八至十門課程,理論教學總學時數不低於八百學時。學制及辦學形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教育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委教育司(局)規定。如《專業證書》課程需通過自學考試的辦法進行考核,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委教育司(局)徵得全國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學考試辦公室同意後實施(具體實施辦法由全國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另定)。
五、管理
實行《專業證書》制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和領導,業務主管部門要嚴格審查《專業證書》的學習對象,根據崗位的需要提出應開設的專業和培養目標。承辦學校要認真實施《專業證書》的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保證教學質量。教育主管部門要審查《專業證書》教學班的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檢查、督促學校做好教學管理工作,提高教學質量,保證應有的培養規格。
六、證書的頒發
凡符合本《規定》要求入學的學員,學完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考試成績合格者,可發給成人高等教育《專業證書》。《專業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教育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委教育司(局)統一印製,承辦學校蓋印,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驗印後,由學校頒發。
各地教育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建立嚴格的《專業證書》頒發和管理制度。對於冒領或通過其它不正當手段取得《專業證書》者,經查證核實,應予追回,並對有關責任者給予嚴肅處理。
七、其它
在本《規定》下達之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教育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委教育司(局)批准試辦的各類成人高等教育《專業證書》教學班,應按本《規定》的要求,補辦審批手續。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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