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立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制度加強建設用地供後開發利用全程監管的通知

為加強建設用地供後開發利用全程監管,促進各項建設依法依規用地,不斷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部在總結土地利用動態巡查試點城市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決定在全國範圍內建立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建立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制度加強建設用地供後開發利用全程監管的通知
  • 內容:建立土地利用動態巡查
  • 國家:中國
  • 對象: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通知對象,通知目的,具體內容,

通知對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部機關有關司局,有關直屬事業單位

通知目的

為加強建設用地供後開發利用全程監管,促進各項建設依法依規用地,不斷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部在總結土地利用動態巡查試點城市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決定在全國範圍內建立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制度。

具體內容

一、建立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制度是促進土地開發利用的基本保障
土地利用動態巡查,是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託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以下稱“監測監管系統”),以供地政策的落實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的履行為重點,通過信息公示、預警提醒、開竣工申報、現場核查、跟蹤管理、竣工驗收、閒置土地查處、建立誠信檔案等手段,實現對轄區內建設用地批後開發利用的全程監管。部於2012年在全國選擇部分市、縣進行了試點,取得了成功經驗與有效做法,土地開發利用狀況明顯改觀。實踐證明,建立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制度,是切實加強建設用地供後開發利用全程監管、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重要抓手和基本保障。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把建立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制度作為轉變政府職能、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內容,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積極推進機制創新,著力強化技術支撐,全面促進各項制度落到實處。
為使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工作運行簡單、易行、高效,部已在監測與監管系統中開發了土地利用動態巡查模組,設計了項目跟蹤、信息公示、開竣工提醒和閒置土地處置等巡查內容的具體操作流程和有關文書。該系統從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試運行,2014年1月1日起正式運行。
二、準確把握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制度的基本內容
各地要準確把握動態巡查制度的基本內容,突出工作重點,嚴密業務流程,及時開展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工作。
(一)建設項目跟蹤。出讓契約簽訂或劃撥決定書下發後,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在監測監管系統中提取《建設項目用地跟蹤管理卡》,對已供土地的公開信息、出讓價款繳納、開竣工、定期巡查等情況作詳細記錄,作為開展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工作的基礎。
(二)信息現場公示。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依據《建設項目用地跟蹤管理卡》的相關內容,形成《建設項目用地信息公示牌》,提示土地使用權人在項目所在地醒目位置掛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內容包括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設單位、項目動工開發、竣工時間、土地開發利用標準和監管機構、舉報電話等相關信息。
(三)價款繳納提醒。對於契約約定的繳款時間前30日尚未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的項目,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根據監測監管系統的預警提醒,在系統中提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繳納提示書》,提示受讓人及時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繳納土地出讓價款後10個工作日內,相關人員應及時將價款支付情況及相關憑證錄入監測監管系統。
(四)開竣工預警提醒。對於契約約定或劃撥決定書規定的開竣工時間前30日尚未開竣工的項目,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根據監測監管系統的預警提醒,在系統中提取《開工提醒書》或《竣工提醒書》,並送達土地使用權人,提醒其按期開工或竣工,同時提示其違約風險及違約處理等事宜。對於依法批准延期的,應及時在監測監管系統中更新信息,並按照新的開、竣工時間進行監測監管。
(五)開竣工申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土地使用權人按規定在項目開工、竣工時應向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交《建設項目動工申報書》和《建設項目竣工申報書》,並提供相應的建設用地施工許可證、現場照片、竣工驗收證明等材料。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將相關信息在10個工作日內上傳監測監管系統。
(六)現場核查。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在約定開竣工時間、實際開工、竣工驗收等時點以及開發建設過程中,定期或不定期對項目建設情況進行現場核查,獲取同一角度、不同時期全景照片,並在《建設項目用地跟蹤管理卡》上做好記錄。核查記錄要在獲取後10個工作日內上傳監測監管系統。
(七)閒置土地查處。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的要求,認真履行各項程式。對涉嫌構成閒置的建設用地及時開展調查、認定和處置,並將有關信息及時錄入監測監管系統,同時填報相應的法律文書和案卷表;對於確認的閒置土地及處置結果應在入口網站和中國土地市場網等媒體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並抄送金融監管等部門。
(八)建立誠信檔案。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根據監測監管系統中的土地使用權人違規違約記錄,分級建立用地誠信檔案。對於未按要求提交開竣工申報書、未按契約約定開竣工、不及時繳納土地價款的,列入市、縣級誠信檔案;對於在省域記憶體在閒置土地的,列入省級誠信檔案。各地在建立用地誠信檔案的過程中,根據管理需要,可在內容和環節上適當延伸,從成交確認、開發建設條件覆核、契約履行等方面做好誠信記錄,建立符合本地特色的誠信系統。
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還可結合實際,借鑑部試點單位的做法,在遵循契約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框架下探索建立土地開發利用履約保證金等相關制度,進一步豐富和完善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制度的內容和手段。
三、明確職責,切實落實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制度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建立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加強督促指導,確保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工作落到實處。
(一)落實工作責任。各地要將動態巡查嵌入日常工作鏈條,明確責任單位,落實專崗專人,健全巡查隊伍,保障工作條件,形成動態巡查責任體系。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是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工作的責任主體。部門內設機構要設立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專崗,主要負責動態巡查任務的分配、督察和結果反饋。專崗工作人員要在契約簽訂或劃撥決定書下發後10個工作日內,從監測監管系統提取《建設項目用地跟蹤管理卡》,將巡查任務分配到相應的基層國土所或國土資源分局,並負責督辦現場巡查,取得巡查結果和上傳巡查數據。
基層國土所或國土資源分局是現場核查的責任主體。實地核查人員負責按照動態巡查的內容和上級部門所分配任務,適時開展土地利用動態巡查,記錄巡查結果,並按時反饋給專崗工作人員。
各地要切實落實動態巡查的各項要求。對於要求土地使用權人應履行的事項,在出讓契約、劃撥決定書中要明確約定。對於各類違法、違規、違約行為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依法依規嚴肅查處,並適時通過當地媒體和中國土地市場網向社會公開,同時計入相應級別的誠信檔案,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17號)要求,禁止其參加土地競買。
(二)加強督促指導。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是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制度落實的監督單位,負責督促、指導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開展土地利用動態巡查的具體工作。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及時匯總分析轄區內土地開發利用情況並進行定期通報。對轄區內土地開發利用情況不佳、閒置土地情況嚴重的地區,適時督促檢查和實地督辦。要主動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建立信息共享機制,鼓勵將契約履約情況、開發利用情況、閒置土地情況、用地誠信檔案等內容抄送銀行、銀監、證監等相關行政監管部門,切實加強對違法、違規、違約行為的綜合防控。
部將適時通報各地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工作情況。對於未按規定及時上報信息,或存在虛假、瞞報等情況的,予以通報批評;對違法、違規、違約行為嚴重的地區,適時開展實地核查與督辦,或將有關情況抄送相關地方政府。
本檔案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八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