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廢止《吉林省生態草建設管理辦法》的決定

關於廢止《吉林省生態草建設管理辦法》的決定在2013.03.19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廢止《吉林省生態草建設管理辦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3.03.19
  • 實施時間:2013.03.19
2004年10月9日省政府公布的《吉林省生態草建設管理辦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68號)自2013年3月19日起廢止。
自2013年3月19日起,由省及市、縣級人民政府林業、畜牧業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對森林、草原依法實施管理;有關當事人依法簽訂的承包契約應當受到保護;因廢止《吉林省生態草建設管理辦法》涉及的其他有關問題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林業、畜牧業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妥善處理。
2013年3月19日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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