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高壓水炮類產品實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對高壓水炮類產品實施出口管制,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發布《關於對高壓水炮類產品實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對高壓水炮類產品實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
全文
一、滿足以下所有特性的高壓水炮(海關商品編號:8424899920),以及為此專門設計的主要部件及配套設備,未經許可,不得出口:
(一)最大射程大於等於100米;
(二)額定流量大於等於540立方米/小時;
(三)額定壓力大於等於1.2兆帕。
技術說明:高壓水炮是一種以高壓水泵對液體介質做功,形成可在空氣中遠距離噴射高速流體的設備。高壓水炮的主要部件及配套設備包括水炮本體(海關商品編號:8424909010)、高壓水泵(海關商品編號:8413603120、8413603902)及操控系統(海關商品編號:8537109040、9032899092)等。
二、從事上述高壓水炮類產品出口的經營者,須經商務部登記。未經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口。有關登記條件、材料、程式等事項依照《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經營登記管理辦法》(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2年第35號)執行。
三、出口經營者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出口許可手續,通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填寫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檔案:
(一)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人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二)契約或者協定的副本;
(三)擬出口的高壓水炮類產品的技術說明;
(四)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
(五)商務部規定提交的其他檔案。
四、商務部應當自收到出口申請檔案之日起進行審查,或者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並在4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對國家安全有重大影響的本公告所列物項的出口,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報國務院批准。報國務院批准的,不受本條規定時限的限制。
五、經審查準予許可的,由商務部頒發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件(以下簡稱出口許可證件)。
六、出口許可證件申領和簽發程式、特殊情況處理、檔案資料保存年限等,依照《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商務部 海關總署令2005年第29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七、出口經營者應當向海關出具出口許可證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辦理海關手續,並接受海關監管。海關憑商務部簽發的出口許可證件辦理驗放手續。
八、出口經營者未經許可出口、超出許可範圍出口或有其他違法情形的,由商務部或者海關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屬於警用裝備的高壓水炮類產品出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本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