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鎵、鍺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關於對鎵、鍺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關於對鎵、鍺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公告》是2023年7月3日商務部海關總署發布的公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對鎵、鍺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 發布單位:商務部、海關總署
  • 發布時間:2023年7月3日 
發展歷史,內容解讀,

發展歷史

2023年7月3日,商務部、海關總署發布《關於對鎵、鍺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內容解讀

《公告》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有關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對鎵、鍺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滿足相關特性的物項,未經許可,不得出口。自2023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
《公告》指出,滿足以下特性的物項,未經許可,不得出口。鎵相關物質,包括金屬鎵(單質)(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110929010、8112929090、8112999000)、氮化鎵(包括但不限於晶片、粉末、碎料等形態)(參考海關商 品 編 號 :2850001901、3818009001、3825690001)等。
鍺相關物項,包括金屬鍺(單質,包括但不限於晶體、粉末、碎料等形態)(參考海關商 品 編 號 :8112921010、8112921090、8112991000)、區熔鍺錠(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112921090)、磷鍺鋅(包括但不限於晶體、粉末、碎料等形態)(參考海關商品編號:2853904040、3818009008、3825690008)等。
根據《公告》要求,出口經營者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出口許可手續,通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填寫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申請表並提交相關檔案,包括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等。
商務部應當自收到出口申請檔案之日起進行審查,或者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並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國家安全有重大影響的本公告所列物項的出口,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報國務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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