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跨越修訂刑法施行日期的繼續犯罪、連續犯罪以及其他同種數罪應如何具體適用刑法問題的批覆

《關於對跨越修訂刑法施行日期的繼續犯罪、連續犯罪以及其他同種數罪應如何具體適用刑法問題的批覆》在1998.12.02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對跨越修訂刑法施行日期的繼續犯罪、連續犯罪以及其他同種數罪應如何具體適用刑法問題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98年12月02日
  • 實施時間:1998年12月02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川檢發研〔1998〕10號《關於對連續犯罪、繼續犯罪如何具體適用刑法第十二條的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對於開始於1997年9月30日以前,繼續或者連續到1997年10月1日以後的行為,以及在1997年10月1日前後分別實施的同種類數罪,如果原刑法和修訂刑法都認為是犯罪並且應當追訴,按照下列原則決定如何適用法律:
一、對於開始於1997年9月30日以前,繼續到1997年10月1日以後終了的繼續犯罪,應當適用修訂刑法一併進行追訴。
二、對於開始於1997年9月30日以前,連續到1997年10月1日以後的連續犯罪,或者在1997年10月1日前後分別實施的同種類數罪,其中罪名、構成要件、情節以及法定刑均沒有變化的,應當適用修訂刑法,一併進行追訴;罪名、構成要件、情節以及法定刑已經變化的,也應當適用修訂刑法,一併進行追訴,但是修訂刑法比原刑法所規定的構成要件和情節較為嚴格,或者法定刑較重的,在提起公訴時應當提出酌情從輕處理意見。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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