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超豪華小汽車加征消費稅有關事項的通知

為了引導合理消費,促進節能減排,經國務院批准,對超豪華小汽車加征消費稅。

關於對超豪華小汽車加征消費稅有關事項的通知
財稅[2016]1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引導合理消費,促進節能減排,經國務院批准,對超豪華小汽車加征消費稅。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小汽車”稅目下增設“超豪華小汽車”子稅目。徵收範圍為每輛零售價格130萬元(不含增值稅)及以上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即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子稅目中的超豪華小汽車。對超豪華小汽車,在生產(進口)環節按現行稅率徵收消費稅基礎上,在零售環節加征消費稅,稅率為10%。
二、將超豪華小汽車銷售給消費者的單位和個人為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環節納稅人。
三、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環節消費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零售環節銷售額(不含增值稅,下同)×零售環節稅率
國內汽車生產企業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稅率按照生產環節稅率和零售環節稅率加總計算。消費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生產環節稅率+零售環節稅率)
四、上述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執行。對於11月30日(含)之前已簽訂汽車銷售契約,但未交付實物的超豪華小汽車,自12月1日(含)起5個工作日內,納稅人持已簽訂的汽車銷售契約,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對按規定備案的不徵收零售環節消費稅,未備案以及未按規定期限備案的,徵收零售環節消費稅。
附屬檔案:調整後的小汽車稅目稅率表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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