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興隆縣磨石溝煤礦等9處礦井下達停產指令的通知》是河北省煤礦安全監察局發布的檔案,發文日期是2009年06月03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對興隆縣磨石溝煤礦等9處礦井下達停產指令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煤安監字〔2008〕101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煤礦安全監察局
- 發布日期:2009年06月03日
檔案全文
冀東、冀中監察分局:
興隆縣磨石溝煤礦、承德市鷹手營子礦區銘航煤礦、興隆縣國旺煤礦、內邱縣利源煤礦、沙河市上關第五煤礦、沙河市新村煤礦、內邱縣經利煤礦、內邱縣興盛煤礦、臨城縣鎮聯煤炭有限責任公司等9處礦井安全生產許可證已到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446號令)、《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局8號令)和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安委辦字[2005]55號”檔案有關規定及要求,經研究決定做如下處理:
一、相關分局要對9處礦井立即下達停產指令,收回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交省局二處。同時,要將該類礦井統一函告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並提出加強監管的意見和建議。
二、對煤礦企業執法監察時,要把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有效列為重點監察內容,發現轄區內已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礦井,其礦井名稱與採礦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名稱不一致的、採礦許可證超過有效期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超過有效期的,實際作業地點和安全生產許可證許可範圍不一致的礦井,要及時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及時向省局安監二處報告。
公開程式:經本單位審核後公開
責任部門:安監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