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未成年人保護管轄權及準據法公約

關於對未成年人保護管轄權及準據法公約是1960年第9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制定的關於有權對未成年人採取保護措施的國家和應當適用的法律、以及這方面國際合作的公約1969年2月生效。公約適用於在締約國內有慣常居所的未成年人,但締約國可以保留只適用於某一締約國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含義依其本國法及慣常居所地法規定。

保護事項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及監護,以及人身及財產方面的一切利益,但不包括對未成年人的扶養義務。公約規定了有權對未成年人採取保護措施的機關及法律適用,即適用管轄權機關各自的內國法。公約最後就保護未成年人的三種國際合作形式:互通訊息;交換意見;直接合作作了規定,以便使保護未成年人的措施取得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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