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寧波市城鎮幹部職工住宅標準的通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浙政辦發〔1996〕177號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寧波市城鎮幹部職工住宅標準的通知
- 發布時間:1996年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浙政辦發〔1996〕177號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我市城鎮幹部職工公有住宅安置標準通知如下:
一、城鎮幹部職工公有住宅每套建築面積的控制標準:一般幹部職工為55-65平方米;科級幹部和具有中級職稱的人員為65-75平方米;處級幹部和具有副教授級高級職稱的人員為75-85平方米;廳(局)級或相當於這一級的幹部和具有正教授級高級職稱的人員為95-110平方米。
二、國有企業領導幹部公有住宅每套建築面積的控制標準根據企業規模、經營狀況、本企業職工住房情況確定。小型企業領導幹部為65-75平方米;中型企業領導幹部為75-85平方米;大型企業領導幹部為85-95平方米;特大型企業領導幹部為95-110平方米。虧損或存在住房特困戶的企業,領導幹部暫不調整住房。
三、為便於統一標準,我市各類住宅建築面積在包括陽台面積後,可擴大5平方米。陽台面積均按二分之一計算建築面積。
四、新建住宅,有條件的每戶可裝電錶(一戶一表)、水錶、煤氣表,並設定電源插座、電話插座、有線電視接口、鋁合金門窗,廚房間設集中排油煙井道,分戶門設防盜門,單元底層設防盜門和信報箱。
五、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要合理安排適合不同對象居住的住宅建設,並按標準控制住宅設施配備和裝修。領導幹部住房調整要有計畫地分期分批進行,市管領導幹部的住房分配,其住房面積、資金來源須按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報市紀委審批。企事業單位領導幹部的住宅分配,須經同級黨組織討論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各級政府和企事業單位要把解決無房戶、嚴重擁擠戶的住房問題放在首位,作出規劃,分批分期予以解決。
本住宅標準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施行。全市城鎮幹部職工的建房、購房、分房均按此標準掌握。我市原定的和各縣(市)、區自定的幹部職工住宅標準一律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