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施《中國標準音像製品編碼》的通知

關於實施《中國標準音像製品編碼》的通知在1992.11.14由新聞出版署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實施《中國標準音像製品編碼》的通知
  • 頒布單位:新聞出版署
  • 頒布時間:1992.11.14
  • 實施時間:1993.01.0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音像歸口管理部門、新聞出版局:
《中國標準音像製品編碼》(以下簡稱“標準編碼”)是一九九二年五月國家技術監督局批准頒布的一項強制性國家標準(GB13396-92),將於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在全國實施。該項國家標準的實施,為音像製品的出版、發行、收藏等部門進行科學管理和信息交換創造了條件,有利於音像製品的著作權保護和市場管理,對保護音像出版單位的合法權益,對音像管理工作的法規化標準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為保證“標準編碼”的順利實施,特作如下規定:
一、凡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版的音像製品,必須編加“標準編碼”。
二、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以前出版的音像製品,凡需要再版的必須補編“標準編碼”。
三、各音像出版單位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以前出版的音像製品的庫存,如需繼續發行,必須在其裝幀紙上補編“標準編碼”。
四、各印刷廠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不得承接未編加“標準編碼”的音像製品裝幀紙、片蕊紙、宣傳畫的印刷業務。
五、各音像發行單位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不得再購進未編加“標準編碼”的音像製品。
六、各有關單位應接受當地音像歸口管理部門對“標準編碼”管理、使用等方面的指導、監督、檢查。
現將中國標準音像製品編碼中心(即中國ISRC中心)制定的《中國標準音像製品編碼管理暫行辦法》發給你們,請將本通知和《管理暫行辦法》轉發各有關單位,積極組織、落實該項國家標準的實施,認真監督、檢查各有關單位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請及時與中國ISRC中心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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