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由中共中央、國務院於2018年7月公布,提出了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總體要求、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
- 發布機關:中共中央、國務院
- 發布時間:2018年7月
意見發布,意見解讀,意見全文,意見解答,相關背景,重要意義,主要目標,概念界定範圍,政策措施,集中統一管理,中央授權職責,地方授權職責,資本穿透管理,監督管理區別,具體落實安排,
意見發布
中共中央、國務院日前公布了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
意見解讀
《意見》指出,國有金融資本是推進國家現代化、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我們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和政治基礎。國有金融機構是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支柱,是促進經濟和金融良性循環健康發展的重要力量。當前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還存在職責分散、權責不明、授權不清、布局不優,以及配置效率有待提高、法治建設不到位等矛盾和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國有金融資本體制機制,最佳化管理制度。
《意見》提出了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總體要求、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主要目標是:建立健全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四梁八柱”,最佳化國有金融資本戰略布局,理順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增強國有金融機構活力與控制力,促進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更好地實現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大基本任務。使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法律法規更加健全,資本布局更加合理,資本管理更加完善,國有金融機構黨的建設更加強化。
《意見》還對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最佳化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促進國有金融機構持續健康經營、加強黨對國有金融機構的領導、協同推進強化落實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
意見全文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
(2018年6月30日)
(2018年6月30日)
國有金融資本是推進國家現代化、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我們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和政治基礎。國有金融機構是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支柱,是促進經濟和金融良性循環健康發展的重要力量。近年來,我國國有金融資本規模穩步增長,實力日益壯大,管理體制機制不斷健全,國有金融機構改革持續推進,運營效益明顯提升,為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平穩健康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但也要看到,當前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還存在職責分散、權責不明、授權不清、布局不優,以及配置效率有待提高、法治建設不到位等矛盾和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國有金融資本體制機制,最佳化管理制度。面向未來,在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進程中,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全國金融工作會議要求,繼續發揮國有金融資本的重要作用,依法依規管住管好用好、堅定不移做強做優做大國有金融資本,不斷增強國有經濟的活力、控制力、影響力和抗風險能力。現就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以依法保護各類產權為前提,以提高國有金融資本效益和國有金融機構活力、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為中心,以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和企業發展規律為原則,以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為導向,統籌國有金融資本戰略布局,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最佳化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促進國有金融機構持續健康經營,為推動金融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保障國家金融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提供強大支撐。
(二)基本原則
——堅持服務大局。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保持國有金融資本在金融領域的主導地位,保持國家對重點金融機構的控制力,更好服務於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堅持統一管理。通過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創新。加強國有金融資本的統一管理、穿透管理和統計監測,強化國有產權的全流程監管,落實全口徑報告制度。
——堅持權責明晰。釐清金融監管部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國有金融機構的權責,完善授權經營體系,清晰委託代理關係。放管結合,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嚴防國有金融資本流失。
——堅持問題導向。聚焦制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問題和障礙,加強協調,統籌施策,理順管理體制機制,完善基本管理制度,促進國有金融資本布局最佳化、運作規範和保值增值,切實維護資本安全。
——堅持黨的領導。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國有金融機構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推動管資本與管黨建相結合,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重大決策部署不折不扣貫徹落實。
(三)主要目標
建立健全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四梁八柱”,最佳化國有金融資本戰略布局,理順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增強國有金融機構活力與控制力,促進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更好地實現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大基本任務。
——法律法規更加健全。制定出台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法律法規,明晰出資人的法律地位,實現權由法授、權責法定。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法行使相關權利,按照權責匹配、權責對等原則,承擔管理責任。
——資本布局更加合理。有進有退、突出重點,進一步提高國有金融資本配置效率,有效發揮國有金融資本在金融領域的主導作用,繼續保持國家對重點國有金融機構的控制力,顯著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資本管理更加完善。以資本為紐帶,以產權為基礎,規範委託代理關係,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方式,創新資本管理機制,強化資本管理手段,發揮激勵約束作用,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提高管理的科學性、有效性。
——黨的建設更加強化。加強黨對國有金融機構的領導,強化國有金融機構黨的建設,鞏固黨委(黨組)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發揮黨委(黨組)的領導作用,為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提供堅強有力的政治保證、組織保證和人才支撐。
二、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
國有金融資本是指國家及其授權投資主體直接或間接對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憑藉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納入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最佳化國有金融資本配置格局。統籌規劃國有金融資本戰略布局,適應經濟發展需要,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合理調整國有金融資本在銀行、保險、證券等行業的比重,提高資本配置效率,實現戰略性、安全性、效益性目標的統一。既要減少對國有金融資本的過度占用,又要確保國有金融資本在金融領域保持必要的控制力。對於開發性和政策性金融機構,保持國有獨資或全資的性質。對於涉及國家金融安全、外溢性強的金融基礎設施類機構,保持國家絕對控制力。對於在行業中具有重要影響的國有金融機構,保持國有金融資本控制力和主導作用。對於處於競爭領域的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積極引入各類資本,國有金融資本可以絕對控股、相對控股,也可以參股。繼續按照市場化原則,穩妥推進國有金融機構混合所有制改革。
(五)明確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國有金融資本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金融資本所有權。國務院和地方政府依照法律法規,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按照權責匹配、權責對等、權責統一的原則,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本級政府授權,集中統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國務院授權財政部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地方政府授權地方財政部門履行地方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各級財政部門對相關金融機構,依法依規享有參與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資人權利,並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等規定,履職盡責,保障出資人權益。
(六)加強國有金融資本統一管理。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根據統一規制、分級管理的原則,財政部負責制定全國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各級財政部門依法依規履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責,負責組織實施基礎管理、經營預算、績效考核、負責人薪酬管理等工作。嚴格規範金融綜合經營和產融結合,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應當與實業資本管理相隔離,建立風險防火牆,避免風險相互傳遞。各級財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分級分類委託其他部門、機構管理國有金融資本。
(七)明晰國有金融機構的權利與責任。充分尊重企業法人財產權利,賦予國有金融機構更大經營自主權和風險責任。國有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接受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實施的管理和監督。國有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等規定,積極支持國家重大戰略實施,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績效考核、激勵約束、風險控制、利潤分配和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完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決策制度。
(八)以管資本為主加強資產管理。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準確把握自身職責定位,科學界定出資人管理邊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逐步建立管理權力和責任清單,更好地實現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的目標。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以公司治理為基礎,以產權監管為手段,對國有金融機構股權出資實施資本穿透管理,防止出現內部人控制。按照市場經濟理念,積極發揮國有金融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作用,著力創新管理方式和手段,不斷完善激勵約束機制,提高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科學性、有效性。
(九)防範國有金融資本流失。強化國有金融資本內外部監督,嚴格股東資質和資金來源審查,加快形成全面覆蓋、制約有力的監督體系。堅持出資人管理和監督的有機統一,強化出資人監督,動態監測國有金融資本運營。加強對國有金融資本重大布局調整、產權流轉和境外投資的監督。完善國有金融機構內部監督體系,明確相關部門監督職責,完善監事會監督制度,強化內部流程控制。加強審計、評估等外部監督和社會公眾監督,依法依規、及時準確披露國有金融機構經營狀況,提升國有金融資本運營透明度。
三、最佳化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
(十)健全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全流程、全覆蓋的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體系,完善產權登記、產權評估、產權轉讓等管理制度,做好國有金融資本清產核資、資本金權屬界定、統計分析等工作。加強金融企業國有產權流轉管理,及時、全面、準確反映國有金融資本產權變動情況。規範金融企業產權進場交易流程,確保轉讓過程公開、透明。加強國有金融資本評估監管,獨立、客觀、公正地體現資產價值。整合金融行業投資者保險保障資源,完善國有重點金融機構恢復和處置機制,強化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債權人自我救助責任。
(十一)落實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全面覆蓋的原則,加強金融機構國有資本收支管理。規範國家與國有金融機構的分配關係,全面完整反映國有金融資本經營收入,合理確定國有金融機構利潤上繳比例,平衡好分紅和資本補充。結合國有金融資本布局需要,不斷最佳化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結構,建立國有金融機構資本補充和動態調整機制,健全國有金融資本經營收益合理使用的有效機制。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決算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審查監督。
(十二)嚴格國有金融資本經營績效考核制度。通過界定功能、劃分類別,分行業明確差異化考核目標,實行分類定責、分類考核,提高考核的科學性、有效性,綜合反映國有金融機構資產營運水平和社會貢獻,推動金融機構加強經營管理,促進金融機構健康發展,有效服務國家戰略。加強績效考核結果運用,建立考核結果與企業負責人履職盡責情況、員工薪酬水平的獎懲聯動機制。
(十三)健全國有金融機構薪酬管理制度。對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實行與選任方式相匹配、與企業功能性質相適應、與績效考核相掛鈎的差異化薪酬分配辦法。對黨中央、國務院,地方黨委和政府及相關機構任命的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建立正向激勵機制,合理確定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對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探索建立國有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責任追究和薪酬追回制度。探索實施國有金融企業員工持股計畫。
(十四)加強金融機構和金融管理部門財政財務監管。財政部門負責制定金融機構和金融管理部門財務預算制度,並監督執行。進一步完善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完善中國人民銀行獨立財務預算制度和其他金融監管部門財務制度,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和重點金融基礎設施財務管理制度。各級財政部門依法對本級國有金融機構進行財務監管,規範企業財務行為,維護國有金融資本權益。繼續加強銀行、證券、保險、期貨、信託等領域保障基金財政財務管理,健全財務風險監測與評價機制,防範和化解財務風險,保護相關各方合法權益。
四、促進國有金融機構持續健康經營
(十五)深化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加大國有金融機構公司制改革力度,推動具備條件的國有金融機構整體改制上市。推進憑藉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穩步實施公司制改革。根據不同金融機構的功能定位,逐步調整國有股權比例,形成股權結構多元、股東行為規範、內部約束有效、運行高效靈活的經營機制。
(十六)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規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與經營管理層關係,健全國有金融機構授權經營體系,出資人依法履行職責。推進董事會建設,完善決策機制,加強董事會在重大決策、選人用人和激勵機制等方面的重要職責。按照市場監管與出資人職責相分離的原則,理順國有金融機構管理體制。建立董事會與管理層制衡機制,規範董事長、總經理(總裁、行長)履職行為,建立健全權責對等、運轉協調、有效制衡的國有金融機構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充分發揮股東(大)會的權力機構作用、董事會的決策機構作用、監事會的監督機構作用、高級管理層的執行機構作用、黨委(黨組)的領導作用。
(十七)建立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分類分層管理制度。堅持黨管幹部原則與董事會依法產生、董事會依法選擇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權相結合,不斷創新實現形式。上級黨組織和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加強對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的管理,根據不同機構類別和層級,實行不同的選人用人方式。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董事會按市場化方式選聘和管理職業經理人,並建立相應退出機制。
(十八)推動國有金融機構回歸本源、專注主業。推動國有金融機構牢固樹立與實體經濟俱榮俱損理念,加強並改進對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服務,圍繞實體經濟需要,開發新產品、開拓新業務。規範金融綜合經營,依法合規開展股權投資,嚴禁國有金融企業憑藉資金優勢控制非金融企業。發揮好績效目標的導向作用,引導國有金融機構把握好發展方向、戰略定位、經營重點,突出主業、做精專業,提高穩健發展能力、服務能力與核心競爭力。
(十九)督促國有金融機構防範風險。強化國有金融機構防範風險的主體責任。推動國有金融機構細化完善內控體系,嚴守財務會計規則和金融監管要求,強化自身資本管理和償付能力管理,保證充足的風險吸收能力。督促國有金融機構堅持審慎經營,加強風險源頭控制,動態排查信用風險等各類風險隱患,健全風險防範和應急處置機制。規範產融結合,按照金融行業準入條件,嚴格限制和規範非金融企業投資參股國有金融企業,參股資金必須使用自有資金。各級財政部門、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委以及地方政府不得干預金融監管部門依法監管。
五、加強黨對國有金融機構的領導
(二十)充分發揮黨委(黨組)的領導作用。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堅持黨對國有金融機構的領導不動搖,發揮黨委(黨組)的領導作用。堅持黨的建設與國有金融機構改革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及工作機構同步設定、黨委(黨組)負責人及黨務工作人員同步配備、黨建工作同步開展。國有金融機構黨委(黨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重點管政治方向、領導班子、基本制度、重大決策和黨的建設,切實承擔好、落實好從嚴管黨治黨責任。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將黨建工作總體要求納入國有金融機構章程,明確國有金融機構黨委(黨組)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規範黨委(黨組)參與重大決策的內容和程式規則,把黨委(黨組)會議研究討論作為董事會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式。合理確定黨委(黨組)領導班子成員和董事會、監事會、管理層雙向進入、交叉任職比例。
(二十一)進一步加強領導班子和人才隊伍建設。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堅持好乾部標準,建設高素質領導班子。按照對黨忠誠、勇於創新、治企有方、興企有為、清正廉潔的要求,選優配強國有金融機構一把手,認真落實“一崗雙責”。把黨委(黨組)領導與董事會依法選聘管理層、管理層依法行使用人權有機結合起來,加大市場化選聘力度。健全領導班子考核制度。培養德才兼備的優秀管理人員,造就兼具經濟金融理論與實踐經驗的複合型人才。制定金融高端人才計畫,重視從一線發現人才,精準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加快建立健全國有金融機構集聚人才的體制機制。
(二十二)切實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兩個責任”。壓緊壓實國有金融機構黨委(黨組)主體責任和紀檢監察機構監督責任。健全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職業道德約束制度,加強黨性教育、法治教育、警示教育,引導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堅定理想信念,正確履職行權,廉潔從業,勤勉敬業。依法依規規範金融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到金融機構從業行為,相關部門要制定實施細則,嚴格監督執行,限制金融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離職後到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範圍內的金融機構、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金融機構工作,規範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離職後到與原工作業務相關單位從業行為,完善國有金融管理部門和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任職迴避制度,杜絕裡應外合、利益輸送行為,防範道德風險。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腐敗,完善標本兼治的制度體系,加強紀檢監察、巡視監督和日常監管,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努力構築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
六、協同推進強化落實
(二十三)加強法治建設。健全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法律法規體系,做好相關法律法規的立改廢釋工作。按照法定程式,加快制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條例,明確授權經營體制,為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機制夯實法律基礎。研究建立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制度,明確出資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完善和落實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各項配套政策。
(二十四)加強協調配合。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要與人民銀行、金融監管部門加強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制定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時,涉及其他金融管理部門有關監管職責的,應當主動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其他金融管理部門在制定發布相關監管政策時,要及時向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通報相關情況。
(二十五)嚴格責任追究。建立健全國有金融機構重大決策失誤和失職、瀆職責任追究倒查機制,嚴厲查處侵吞、貪污、輸送、揮霍國有金融資本的行為。建立健全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監督問責機制,對形成風險沒有發現的失職行為,對發現風險沒有及時提示和處置的瀆職行為,加大懲戒力度。對重大違法違紀問題敷衍不追、隱匿不報、查處不力的,嚴格追究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六)加強信息披露。建立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統計監測和報告制度,完整反映國有金融資本的總量、投向、布局、處置、收益等內容,編制政府資產負債表,報告國有金融機構改革、資產監管、風險控制、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等情況。國有金融資本情況要全口徑向黨中央報告,並按規定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金融資產管理情況,具體報告責任由財政部承擔。各級財政部門定期向同級政府報告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情況。國務院和地方政府應當對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依法向社會公布國有金融資本狀況,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統一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切實履行對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工作的領導責任。要根據本意見,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意見,加強統籌協調、明確責任分工、細化目標任務、強化督促落實,確保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得到有效加強。
意見解答
相關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對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工作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明確指出,“要完善各類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加快國有經濟布局最佳化、結構調整、戰略性重組,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推動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在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強調,要最佳化金融機構體系,完善現代金融企業制度,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李克強總理指出,要推進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抓緊修改完善金融基礎法律,推動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全國金融工作會議要求,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統籌規劃國有金融資本戰略布局,保持對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的控制力;理順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機制,明確出資人代表職責,完善國有金融機構授權經營體系和責任追究機制;強化國有產權監管,實現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完善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
出台《意見》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的一項重要改革舉措。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要求和國務院有關部署,財政部會同中央組織部、中央財辦、中央編辦、人民銀行、原銀監會、證監會、原保監會等12家單位在廣泛調查研究和深入徵求地方部門和金融機構意見的基礎上,研究提出了《意見》(送審稿)。《意見》(送審稿)已先後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2018年7月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實施。
重要意義
國有金融資本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是推進國家現代化、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我們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和政治基礎。國有金融機構是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支柱,是促進經濟和金融良性循環健康發展的重要力量。
近年來,財政部以管資本為主,積極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地方政府積極探索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模式,推動了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委託代理關係逐步建立;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和薪酬管理、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等管理制度日趨健全;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逐步從“行政化”方式向“市場化”方式轉變,更加注重和強調“管資本”;國有金融機構改革深入推進,盈利能力和經營業績明顯提升。
但也要看到,國有金融資本管理依然存在管理職責分散、權責不明、授權不清、布局不優,以及配置效率有待提高、法治建設不到位等問題和矛盾,同時,一些國有金融機構黨的建設弱化,黨組織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律地位還不明確。在當前形勢下,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的必然要求,是推動金融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高國有金融企業競爭力的迫切需要,是堅持黨的領導和加強黨的建設的重要保障。
主要目標
《意見》提出的主要目標是,建立健全國有資本管理的“四梁八柱”,理順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增強國有機構活力與控制力,更好地實現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大基本任務。一是法律法規更加健全。制定出台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法律法規,明晰出資人的法律地位和職責邊界。二是資本布局更加合理。落實高質量發展要求,切實提高國有金融資本配置效率,做到有進有退,有效發揮國有金融資本在金融領域的主導作用。三是資本管理更加完善。規範委託代理關係,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方式,強化資本管理手段,提高管理的科學性、有效性。四是黨的建設更加強化。強化黨對國有金融企業的領導,鞏固黨組織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發揮黨組織的領導作用。
概念界定範圍
國有金融資本是指,國家及其授權投資主體直接或間接對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憑藉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一併納入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按照以上範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國有金融資本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直接或間接向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主權財富管理(投資)機構向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憑藉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如證券期貨外匯交易場所、金融交易清算結算及徵信類機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金融資產登記託管等金融基礎設施企業形成的國有金融資本等;金融或非金融國有企業投資其他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
政策措施
《意見》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聚焦制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問題和障礙,提出了具體政策措施。
一是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國有金融資本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金融資本所有權。國務院和地方政府依照法律法規,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同時,《意見》第一次明確國務院、地方政府分別授權財政部、地方財政部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加強國有金融資本集中統一管理,統一規制、分級管理,各級財政部門依法依規履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責。各級財政部門承擔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主體責任,以管資本為主加強資產管理,根據需要,也可以分級分類委託其他部門、機構管理國有金融資本。《意見》強調,要充分尊重企業法人財產權利,賦予國有金融機構更大經營自主權和風險責任。二是最佳化國有金融資本配置格局。合理調整國有金融資本在銀行、保險、證券等行業的比重,推動國有金融資本向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重要基礎設施和重點金融機構集中,提高資本配置效率,實現戰略性、安全性、效益性目標的統一。三是最佳化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健全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制度,加強金融機構國有產權流轉管理;落實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規範國家與國有金融機構的分配關係;嚴格國有金融資本經營績效考核制度,實行分類定責、分類考核;健全國有金融機構薪酬管理制度;加強金融機構和金融管理部門財政財務監管,維護國有金融資本權益。四是促進國有金融機構持續健康經營。深化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推動具備條件的國有金融機構整體改制上市;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分類分層管理制度;推動國有金融機構回歸本源、專注主業,督促防範風險。五是加強黨對國有金融機構的領導。充分發揮黨組織領導作用,堅持黨建工作“四個同步”,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加強領導班子和人才隊伍建設,切實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兩個責任”;規範金融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到金融機構從業行為,杜絕裡應外合、利益輸送,防範道德風險。六是協同推進強化落實。加強法治建設,加強協調配合,嚴格責任追究,加強信息披露。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情況要全口徑向黨中央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既要報告中央層面的情況,也要報告地方層面的情況,具體報告責任由財政部承擔。
集中統一管理
加強國有金融資本集中統一管理,明確由財政部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是堅持問題導向,實現國家財權統一,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戰略選擇,可有效解決由於管理職責分散造成的國有金融資本整體戰略布局缺乏、激勵約束機制難以健全等問題。當前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不健全,法律依據缺失;一些國有金融機構和地方落實管理制度不力,基礎管理、經營預算管理、績效考核、薪酬管理和財政財務監督等各方面存在短板。加強國有金融資本統一管理,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的重要改革舉措,是理順管理體制機制,提升管理效能的重要體制機制保障,有利於明確理順部門管理責任,更好促進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提高競爭力和放大國有金融資本功能,保障實現國家戰略目標。
中央授權職責
根據中央編辦關於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和此前財政部“三定”規定,財政部按規定管理國有金融資產。近年來,財政部以“管資本”為主,從產權登記、評估、轉讓等基礎管理,到保值增值、績效評價、薪酬管理、經營預算、通過派出股權董事行使出資人權利等各有關方面,不斷完善管理制度,基本形成了比較系統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系。但是,從法律地位和權責匹配看,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缺少明確授權,管理權責邊界不清晰,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能的有效發揮。《意見》明確提出,國務院授權財政部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有利於壓實部門管理責任,明晰委託代理關係,完善授權管理體制,更好地管好用好國有金融管資本。
需要說明的是,財政部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將合理界定出資人職責邊界,不缺位、不越位,更加強調通過“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加強市場化、法治化管理,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增強國有金融機構的活力。
地方授權職責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中央編辦此前明確的職責分工和財政部有關檔案等規定,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按照“統一規制、分級管理”的原則,由財政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但從執行看,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模式多樣,規則標準差異大,管理制度不系統。部分地方金融機構盲目擴張,追求多牌照,存在脫實向虛等不少隱患。從規範產融結合、維護金融安全、防範金融風險角度看,須對金融企業和非金融企業國有資本實施獨立、分開管理,在這兩類企業之間建立“防火牆”機制。同時,根據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地方政府金融辦將履行屬地金融監管職責,《意見》明確由地方財政部門履行地方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有利於釐清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和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的權責,更好地發揮金融體制改革的協同效應。
資本穿透管理
《意見》要求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以公司治理為基礎,以產權監管為手段,對國有金融機構股權出資實施資本穿透管理。一是各級財政部門要落實分級管理責任,按照穿透原則,對中央和地方各級國有金融機構,加強國有金融資本投向等巨觀政策執行情況監督,嚴格落實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制度。二是國有金融機構母公司須加強對集團內各級子公司的資本穿透管理,嚴格股東資質和資金來源審查,確保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層層落實到位。對國有金融機構股權出資實施資本穿透管理,有利於加強國有資本監管,防範內部人控制,促進規範資本運作和提高資本回報。同時,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對資本實施穿透監管有利於全面掌握國有金融資本流動情況,監測國有股東權益的變動趨勢。
需要說明的是,實施資本穿透管理,主要從國有產權流轉方面來進行全流程監管,是在尊重公司治理的前提下進行,與分層授權、分層決策的公司治理結構並不矛盾,不干預公司自主經營、不改變決策結構。
監督管理區別
財政部門作為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其出資人職責與金融監管部門的市場監管職責,在出發點、最終目的和作用機制等方面都不相同,不能混淆。出資人職責主要是對國有金融資本行使的出資人職權和承擔保值增值等責任。金融監管部門主要負責對各類所有制金融機構的外部監管,通過“管風險、管法人、管準入”,以實現合規和審慎監管的要求。金融監管部門承擔著重要的市場監管職能,若同時履行部分金融機構的出資人管理職責,會影響金融監管的權威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容易導致道德風險。為避免利益衝突,應合理界定並釐清出資人職責與金融機構市場監管的邊界,明確分離市場監管與出資人職責。
需要說明的是,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要與金融管理部門加強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委、各級財政部門以及地方政府不得干預金融監管部門依法監管。
具體落實安排
貫徹落實好《意見》,全面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是財政部門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重要任務。財政部門將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金融企業改革、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重大部署,切實發揮牽頭抓總職責,依法依規管住管好用好、堅定不移做強做優做大國有金融資本,不斷增強國有經濟的活力、控制力、影響力和抗風險能力。一是統籌協調推落實。抓緊牽頭明確落實《意見》的施工圖、時間表和責任單位,細化目標任務、強化督促落實,確保加強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順利推進、取得實效。二是建章立制上水平。按照“1+N”的思路,制定出台《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條例》,研究建立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制度,明確出資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出台最佳化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一系列配套制度。三是切實加強資本管理。不斷提高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市場化和專業化水平,形成更加符合新時代要求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機制,更好地服務發展、造福人民。四是加強股權董事“實質化”管理。對股權董事的責權利形成制度約束,推動國有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和最佳化,鞏固改革成果。五是紮實做好國有金融資產全口徑專項報告工作。根據國務院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工作的安排,2018年10月份將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口頭報告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包括總體資產負債、國有金融資本投向布局和風險控制、國有金融企業改革、國有金融資產監管、國有金融資產處置和收益分配、境外投資形成的資產、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等情況。財政部將認真做好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專項報告各項工作,接受全國人大的審議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