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安定注射液是否屬於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規定的精神藥品問題的答覆》在2002.10.24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安定注射液是否屬於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規定的精神藥品問題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 頒布時間:2002.10.24
- 實施時間:2002.10.24
福建省人民檢察院研究室:
你院《關於安定注射液是否屬於〈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規定的精神藥品的請示》(閩檢[2001]6號)收悉。經研究並徵求有關部門意見,答覆如下:
根據《精神藥品管理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精神藥品,是指使用後能使人的中樞神經系統興奮或者抑制連續使用能使入產生依賴性的藥品。安定注射液屬於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精神藥品。鑒於安定注射液屬於《精神藥品管理辦法》規定的第二類精神藥品,醫療實踐中使用較多,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當慎重掌握罪與非罪的界限。對於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員而多次向其出售安定注射液,或者販賣安定注射液數量較大的,可以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