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外國駐中國使領館雇用私人服務人員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外國駐中國使領館雇用私人服務人員的通知
- 時間:1991年5月14日
- 性質:本國公民任私人服務人員,
- 特徵:第三國國籍公民任私人服務人員
(1991年5月14日)
一、外國駐中國使領館人員需雇用私人服務人員,應通過北京外交人員服務局或當地外國機構服務處介紹。上述機構將根據雇用者的具體要求提供中國服務人員。
二、外國駐中國使領館人員需雇用其本國公民任私人服務人員,受僱者可憑其本國外交部或其本國駐外使領館的照會及受僱者的健康證明,向中國駐外使領館(處)申辦任職(Z字)簽證。上述服務人員抵達中國後,應在10日內到中國當地公安機關申辦居留證件。
三、中國政府原則上不同意外國駐中國使領館人員雇用第三國國籍公民任私人服務人員。外國駐中國使領館人員如有特殊情況,確需雇用第三國國籍公民任私人服務人員者,須憑北京外交人員服務局或當地外國機構服務處介紹信,向外交部領事司或當地外事辦公室提出申請。獲準後,由外交部領事司或當地外事辦公室通知中國有關駐外使領館(處)發給任職(Z字)簽證。
上述第三國國籍被雇用人員須履行下列手續:
(一)申請簽證時,須提供有效的雇用契約(含工種、工作期限、工資數額等內容)和健康證明。
(二)抵達中國後,應在10日內憑僱主所在使領館出具的公函(含僱主姓名、職銜和被雇用者姓名、國籍、工種、工作期限、工資數額等內容)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居留證件。每次有效期限不超過一年。如需延期,應在期滿前憑該館出具的同樣內容的公函辦理。
四、上述第三國國籍私人服務人員在中國的工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4年。僱主離任時,被雇用者須與僱主同時離境,不得在中國境內再受僱於他人。僱主在任職期間如與被雇用者解除雇用關係,應將有關情況立即通知當地公安機關,被雇用者不得在中國境內再受僱於他人,並應自解除雇用關係起10日內離境。
五、外國駐中國使領館人員在中國境內雇用第三國國籍常住人員(不含留學生)為私人服務人員,應按本規定第三條提出申請。獲準後,被雇用人員憑僱主所在使領館出具的公函,在獲準後10日內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居留變更手續。
六、外國駐中國使領館人員不得雇用本國或第三國國籍臨時來華人員和在華留學的人員為私人服務人員。
七、上述各項規定均適用於歐洲共同體駐華代表團人員和聯合國系統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