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網路經濟活動中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通告是一個通告,是為了促進網路經濟的健康發展,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及其它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現就網路經濟活動中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具體事項的通告。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0年6月28日 京工商發【2000】171號)
為了促進網路經濟的健康發展,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及其它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現就網路經濟活動中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具體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的調整範圍為本市轄區內的網際網路站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活動。
經營者從事網上競價銷售活動的不在本通告的調整範圍內,其規範意見將另行制定。
二、經營者、消費者利用網際網路站進行商品或服務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主動、自覺地兌現承諾,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三、消費者在利用網際網路站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的過程中,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北京市實施辦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中規定的各項權利。
四、網站所有者及其它利用網際網路站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北京市實施辦法=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中的規定履行經營者應盡的義務。
五、網站所有者及其它利用網際網路站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其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北京市實施辦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中有關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規定。
六、網站所有者同其它利用網際網路站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在相互提供或利用網際網路站從事經營活動前,應簽訂書面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契約應至少保留兩年。
七、經營者在利用網際網路站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凡在網上籤訂銷售契約的,契約應至少保留兩年。
八、經營者不得在網際網路站上採用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的商品名稱、企業名稱、企業地址、偽造或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不正當競爭手段,誤導消費者。
九、在網際網路站上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將其真實註冊地點、聯繫方式或交易地點告知消費者,不得提供虛假地址。
十、在網際網路站上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經營者必須明示所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價格,不得對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做出虛假表示。
十一、在網際網路站上銷售商品經營者必須明示所售商品的產地、生產者、規格、等級、質量狀況。當消費者提出對有關商品的質量、性能、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等項內容的疑問時,經營者應當如實答覆對一時無法答覆的要說明理由。經營者在發布上述各項信息時,不得做出虛假表示,誤導消費者。
十二、經營者不得在網際網路站上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品種、規格、質量、製作成分、價格、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產地等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網路廣告經營者不得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
十三、在網際網路站上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或服務應當向消費者做出真實的說明或明確的警示,並說明或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能夠在網上明示的,應予以明示。不能在網上明示的,應當在實物交易過程中向消費者明示。
十四、利用網際網路站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網上經營者必須提供。
十五、網站所有者應按照北京市工商局《關於對網上經營行為進行登記備案的通告》的規定進行網上經營行為登記備案,並在主頁面上設定工商備案標識。
十六、消費者在利用網際網路站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應當注意識別網站合法備案標識,並注意識別網上經營者的真實身份,加強自我保護意識。消費者發現未經備案的網站可通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網站HD315.gov.cn進行線上諮詢。
十七、利用網際網路站從事商品銷售或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應注重自身信譽,加強自我約束,提高服務質量,自覺維護消費者權益和市場交易秩序。
十八、網站所有者應加強管理,督促利用其電子平台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守法經營、誠實守信。
十九、消費者利用網際網路站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通過北京市工商局網上工作平台HD315.gov.cn進行線上投訴,也可以撥打12315投訴電話進行投訴。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依法對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糾正或查處。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