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全省範圍內開展滲坑專項整治的通知

《關於在全省範圍內開展滲坑專項整治的通知》是河北省環境保護廳河北省環保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3年05月2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在全省範圍內開展滲坑專項整治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環辦【2013】140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環境保護廳河北省環保廳
  • 發布日期: 2013年05月27日
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領導的批示精神,根據環保部《關於開展排污企業地下水污染專項檢查的通知》(環辦〔2013〕17號)和《關於華北平原地下水污染專項檢查情況的通報》(環辦函〔2013〕484號)部署,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在全省範圍內開展一次滲坑專項整治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標
全面排查我省境內的滲坑水質及納污情況;嚴肅查處滲坑排污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環境違法行為;妥善處置、科學修復監測超標的滲坑。
二、整治範圍
本次專項整治的滲坑是指:正在或曾經排放、傾倒、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經監測超標的,天然或人工的、有積水且無防滲漏措施的、封閉或半封閉的坑、池、塘、井和溝、渠等(以下統稱“滲坑”)。
整治重點:一是涉及“十五小”和“新六小”企業的;二是涉及排放重金屬的;三是涉及取締、關閉或搬遷企業遺留問題的;四是正在或曾經受納有毒污染物廢水的;五是涉及居民區等環境敏感點的;六是涉及飲用水源地和工業、農業、漁業、畜禽養殖用水的。
三、時間安排
(一)排查階段(5月15日至6月15日)
各設區市要結合全省“三查”行動“四個零遺漏”工作要求,就滲坑整治工作制定實施方案,再次組織開展全面排查,切實查清滲坑底數和排污源,建立台賬並登記造冊。6月15日前,將工作實施方案、《河北省滲坑基本情況表》和《河北省滲坑專項整治開展情況表》(見附屬檔案)報省環保廳。
要對整治範圍內的滲坑統一進行水質監測,對水質超標的要監測底泥和周邊土壤,對底泥和土壤超標的要監測地下水。水面面積500(含)-5000m2或積水量250(含)-2500m3滲坑的修複方案,報設區市環保局備案;水面面積5000m2(含)或積水量2500m3(含)以上滲坑的修複方案,報省環保廳備案。
(二)整治階段(6月16日至7月31日)
要組織有關部門對排查出的滲坑進行全面監測,制訂滲坑修複方案,並完成備案工作。對涉及排污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要處罰整改雙到位。7月底前,完成所有滲坑的修復工作並監測達標,同時將相關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三)總結階段(8月1日至8月31日)
各設區市政府要組織相關部門開展後督察,並對滲坑專項整治開展情況認真總結,完成滲坑專項整治報告,於8月20日前將滲坑專項整治總結報省環保廳。
省環保廳將不定期組織對各地滲坑專項整治開展情況進行督導。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滲坑專項整治是落實省委、省政府領導批示要求,深化“三查”行動的重要舉措。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滲坑專項整治的重要性,成立以政府主管領導為組長,環保部門牽頭,國土、監察、水務、疾控、農業等部門參加的領導小組,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充分發揮各職能部門協調聯動作用,全力推進滲坑專項整治工作,確保取得實效。
(二)明確責任主體。嚴格落實“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環境監管責任制,各級政府是滲坑專項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嚴格落實屬地管理分級責任制,充分發揮縣與鄉、鄉與村環保責任狀的作用。環保部門要全面排查轄區內所有的滲坑,嚴肅查處所涉及的環境違法行為。
所有滲坑均要建立環境監管責任制,明確滲坑的責任單位、責任領導、具體責任人。有明確排污責任單位的滲坑,由排污單位組織修復;無明確排污責任單位的滲坑,由當地政府組織修復。
(三)加強信息公開。認真落實政務公開制度,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及網際網路等媒體,及時公布相關工作落實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公開內容應包括:滲坑名單及責任單位、責任人,監測數據結果,修複方案、修復結果、監測達標、污水處置等情況。
(四)嚴格責任追究。各設區市政府要認真組織督導檢查,指導轄區內縣(市、區)滲坑專項整治工作的開展,及時發現和糾正動員部署遲緩、排查走過場、打擊非法排污不力、修復進程緩慢等問題。
2013年8月份以後,省環保廳將結合環境信訪情況、日常監督檢查情況等對仍發現有滲坑的縣(市、區),予以通報批評,約談當地主要領導,對工作開展不力、出現重大決策失誤、環境問題突出、包庇縱容違法企業、隱瞞不報的,依據省紀委、省監察廳《關於損害生態環境行為實行問責的暫行規定》要求,採取移送監察機關、掛牌督辦、區域限批等措施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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