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圖書發行浮動折扣的試行辦法

《關於圖書發行浮動折扣的試行辦法》在1991.08.16由新聞出版署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圖書發行浮動折扣的試行辦法
  • 頒布單位:新聞出版署
  • 頒布時間:1991.08.16
  • 實施時間:1991.08.16
第一條 為落實中共中央宣傳部、新聞出版署《關於當前圖書發行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88]新出辦字第422號)中關於圖書發行浮動折扣的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圖書包括:書籍、畫冊、掛曆、年曆、年畫和檯曆等。
第三條 國家規定的包銷類以外的圖書,出版社、發貨店可以在規定的幅度內實行浮動折扣(或批量折扣,下同)。包銷類圖書不實行浮動折扣。
第四條 實行浮動折扣的圖書,批發對象限於新華書店、外文書店和古舊書店的銷貨店。對其他發行單位不實行。
第五條 實行浮動折扣,出版社或發貨店對銷貨店的批發折扣不得高於七五折和低於七二折。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批發折扣可按照第五條規定的幅度再向下浮,但不得低於七零折:
(一)出版社與發貨店雙方協商一致。
(二)經新聞出版署批准舉辦的全國性的圖書展銷會、訂貨會、書市。
第七條 實行浮動折扣的圖書,經出版社、發貨店雙方協商一致,發貨店向出版社的進貨折扣也可適當浮動。
第八條 為了擴大自然科學、工程技術類圖書(不含生活類圖書)的發行和擴大印數少、讀者面窄的學術著作的發行,經出版社、發貨店協商一致或當地省級以上(含省級)新聞出版行政管理機關同意,其批發折扣和批發對象可不受限制。
第九條 出版社、發貨店和新華書店銷貨店批給供銷社的圖書的批發折扣、少數民族文字圖書的批發折扣,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條 實行浮動折扣的圖書購銷活動,有關出版社、發貨店應簽訂書面的圖書購銷契約。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三、四、五、六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含省級)新聞出版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通報批評、罰款、停業整頓;情節特別嚴重者,由新聞出版署撤銷其圖書總發行登記。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新聞出版署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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