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嚴禁擅自編寫、出版、銷售學生複習資料的規定

近近幾年來,一些單位、個人和出版單位、非出版單位迎合社會上盲目追求升學率的錯誤思想和為了追求經濟收益、利潤,無視政府的三令五申,競相擅自編寫、出版、銷售中小學生用的各種名目、內容重複的複習資料、輔導資料、練習冊、習題集、升學考試模擬試題等,泛濫成災,其中相當一部分粗製濫造、質量低劣。幾年來,一些單位、個人和出版單位、非出版單位迎合社會上盲目追求升學率的錯誤思想和為了追求經濟收益、利潤,無視政府的三令五申,競相擅自編寫、出版、銷售中小學生用的各種名目、內容重複的複習資料、輔導資料、練習冊、習題集、升學考試模擬試題等,泛濫成災,其中相當一部分粗製濫造、質量低劣。1983年,原教育部曾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部門統一規劃,組織編寫少量確因教學需要的教學複習參考書。但是,有的教育部門沒有嚴格執行教育部的規定,為了搞“創收”,也大量編寫複習參考資料,甚至與教科書一起強令學校征訂,或搭配出售。

基本介紹

檔案背景,新規,

檔案背景

1983年,原教育部曾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部門統一規劃,組織編寫少量確因教學需要的教學複習參考書。但是,有的教育部門沒有嚴格執行教育部的規定,為了搞“創收”,也大量編寫複習參考資料,甚至與教科書一起強令學校征訂,或搭配出售。
這類複習資料、輔導材料泛濫,嚴重干擾了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助長“題海戰術”,加重了學生學習和經濟負擔,不利於中小學生的身心健康,同時擠占了大量中國小課本印刷用紙,造成課本紙張供應緊張、影響極壞。
1982年,國家出版事業管理局、原教育部《關於出版學生複習資料等圖書的規定》明確指出,今後出版有關考試複習資料和各種習題解答,未經教育部審定不得隨意出版銷售。1983年,原教育部《頒發《關於全日制普通中學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糾正片面追求升學率傾向的十項規定(試行草案)》的通知》又重申,不準編印對付升學考試的習題集、練習冊、複習資料。上述有關規定都未得到貫徹執行,而且問題發展越來越嚴重。

新規

為了徹底糾正、制止亂出複習資料的現象,保證《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中對中國小教育提出的要求能夠順利實施,特重新規定如下:
一、今後,一切出版單位、非出版單位(包括教育部門、學校)和個人,一律不準擅自編寫、出版(再版)、印刷、銷售中小學生用的各種名目(包括內部或公開發行)的複習資料、輔導資料、習題解答、練習冊、習題集、升學考試模擬題等材料。正在印刷的這類圖書資料立即停印。過去確因教學需要,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局)正式批准,由出版社出版的教學複習參考書,要重新審查,並提出處理意見,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審批,未經同意,不得發行。同時把現存的這類圖書資料的品種、數量分別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出版局備查。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局)審批,由出版社擅自編印、出版的,立即停售。存書一律退出版社或就地銷毀,經濟損失由出版社負擔。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包括教育部門、學校、其他單位及個人編印的)這類圖書資料,一律按非法出版物處理,存書全部沒收。同時要求報紙、雜誌及各種出版物不要登載這方面的內容和廣告。
二、今後對無視國家政策、法令、規定,繼續擅自編寫、出版(再版)、印刷、銷售這類複習資料的單位和個人,要根據文化部、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出字(85)第1781號檔案的規定,給予必要的經濟制裁,全部沒收非法出版物和非法所得,並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三、為提高教師教學水平和中國小教學質量,根據中國小教學大綱的要求,國家教育委員會在統籌規劃下,委託有關教育部門和出版社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部門組織編寫供教師用的教學參考書、教學參考資料和教學掛圖,報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後,由有關出版社出版。
本規定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委員會、教育廳(局)、出版局(社)、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檢查執行,並將檢查執行情況於1986年3月底前分別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出版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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