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嚴格執行旅遊法第三十五條有關規定的通知

《關於嚴格執行旅遊法第三十五條有關規定的通知》是旅遊法實施以來,旅遊部門和企業對執行旅遊法第三十五條有關規定,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理解和執行不一致等問題。為了保證旅遊法的正確、有效實施,堅定不移地取締“零負團費”等違法經營行為。

國家旅遊局
旅發〔2013〕3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委):
旅遊法實施以來,旅遊部門和企業對執行旅遊法第三十五條有關規定,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理解和執行不一致等問題。為了保證旅遊法的正確、有效實施,堅定不移地取締“零負團費”等違法經營行為,現就嚴格執行旅遊法第三十五條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關於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旅行社在旅遊活動中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應當按照誠實信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與旅遊者訂立書面契約,且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不得誘騙旅遊者,不得通過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也不得影響其他不參加相關活動的旅遊者的行程安排。
旅遊者不同意參加旅行社指定的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活動的,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因此拒絕訂立旅遊契約,也不得提高旅遊團費或者另行收取費用。
二、關於“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
旅行社以低於接待和服務費用的價格或者行業公認的合理價格提供旅遊服務,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證明的,應認定為“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
三、關於“誘騙旅遊者”
旅行社或者其從業人員通過虛假宣傳,隱瞞旅遊行程、具體購物場所及商品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等真實情況的手段,誘使旅遊者參加旅遊活動或者購買相關產品和服務的,應認定為“誘騙旅遊者”。
四、關於“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行社或者其從業人員違反反不正當競爭的有關規定,或者通過誘騙、強迫、變相強迫旅遊者消費,收受的旅遊經營者以回扣、佣金、人頭費或者獎勵費等各種名義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應認定為“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五、關於“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
旅行社安排旅遊者在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活動時,沒有對其他不參加相關活動的旅遊者作出合理的行程安排,導致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
請各級旅遊主管部門嚴格按照旅遊法有關規定和本通知,加大執法力度,保障旅遊者合法權益,確保旅遊企業公平、有序、合法競爭,規範旅遊市場秩序。

國家旅遊局
201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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