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同意15家單位開展產業集群區域品牌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是為開展產業集群區域品牌建設工作而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同意15家單位開展產業集群區域品牌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
- 來源:三維政策
各有關產業集群區域品牌建設試點工作組織實施單位: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開展產業集群區域品牌建設試點示範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科函〔2014〕102號)要求,經組織專家評審並商有關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工業行業協會,現同意北京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等15家單位(名單見附屬檔案)作為第二批產業集群區域品牌建設試點工作組織實施單位,開展產業集群區域品牌建設工作。
請你們按申報的《產業集群區域品牌建設試點工作方案》認真組織實施,以主導產業為重點,積極策劃,統籌協調,確保工作進度,實現工作目標,努力達到產業集群區域品牌建設示範區的要求。
在試點工作中,要積極爭取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尋求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及有關專業機構的指導,努力提高產業集群區域品牌建設工作的專業化水平。
特此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開展產業集群區域品牌建設試點示範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科函[2014]1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各工業行業協會,有關單位:
為落實《工業轉型升級規劃》,加強產業集群區域品牌(以下簡稱區域品牌)建設,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組織開展產業集群區域品牌建設試點示範工作(以下簡稱試點示範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到2015年,在全國建設50個左右區域品牌培育示範區。通過試點先行、示範引領,發揮政府、行業、專業機構和廣大企業主體的合力作用,統籌策劃組織、協調政策資源、部署品牌建設,加快培育一批知名度高、美譽度好、競爭力強、附加值高的區域品牌,樹立一批取得經驗和成果的區域品牌建設示範區,發揮示範帶動效應。
區域品牌建設試點示範工作要發揮市場規律作用,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突出區域特色,創新品牌培育理論、方法和手段;構建協同工作機制,綜合運用政策措施、行業自律、技術質量、商標專利、行銷宣傳等手段;科學設定目標,嚴格過程管理,及時總結經驗,確保工作成效。
二、試點示範工作內容
(一)開展區域品牌策劃和設計
組織實施單位要結合區域產業特色,組織開展國內外產業對比研究,確定區域產業發展的戰略方向和目標。組織開展區域品牌策劃,明確區域品牌的核心價值、品牌內涵和品牌定位。有條件的地區要為區域品牌設計品牌名稱、品牌形象識別系統等,通過申報國家地理標誌、集體商標、原產地註冊、證明標誌等集體品牌,依法保護區域品牌智慧財產權。
(二)建立品牌相關評價制度
組織實施單位要建立與區域品牌建設相關的評價制度。評價指標體系的相關指標應能說明區域品牌建設對提高企業群體市場競爭力和創造價值能力的作用,應至少包括以下五個關鍵指標:工業增加值率;以自主品牌銷售產品比重(按銷售收入計);新產品產值率;採用國際先進標準的產品比重(按銷售收入計);品牌管理體系有效運行的企業比重。
組織實施單位應在企業中建立數據採集系統,確定評價模型,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評價工作,並制定和實施改進措施。
(三)支持行業組織發揮作用
組織實施單位要支持建立健全相應的行業組織。要指導行業組織根據產業發展戰略和區域品牌定位,通過制定聯盟標準、確定行業行為準則、管理與區域品牌相關的公共資源、建立公共服務平台,以及組織開展群體行銷宣傳活動等形式,強化行業自主管理和自律規範。
(四)引導企業參與品牌建設
組織實施單位要研究制定鼓勵企業參與品牌建設的政策措施,依法在土地使用、稅收減免、資金扶持、獎勵激勵等方面為企業品牌建設提供支持。要組織企業學習實踐科學的品牌培育方法,指導企業建立完善品牌管理體系。要組織開展品牌經理以及品牌專業知識培訓,引導骨幹企業建立首席品牌官制度。有條件的區域要會同相關專業機構建立品牌服務平台。
(五)夯實品牌發展的基礎
組織實施單位要引導企業開發品種、提升質量、改善服務,加強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提高企業群體的自主智慧財產權水平。要指導行業組織和骨幹企業完善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在標準、技術、質量和物流等方面的接口。要引導企業積極採用國際先進標準,制定高於國家和行業標準的聯盟標準、企業標準。要鼓勵企業加強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穩定提升產品實物質量。有條件的組織實施單位要針對行業共性、關鍵性質量技術問題以及制約專業發展的瓶頸問題,組織開展攻關和產學研結合等活動。
(六)加強區域品牌信譽和風險管理
組織實施單位要組織企業開展質量信譽承諾、自我聲明等活動。要建立區域品牌和相關企業品牌的輿情監控系統,及時發現和處理失信行為。要科學評價和管理區域質量安全和信譽風險,制定風險控制預案,防止出現嚴重信譽損害
(七)打造行銷和宣傳平台
組織實施單位要支持企業拓展行銷渠道,擴大市場影響。有條件的區域要組織開展品牌巡展發布、產業鏈對接、供需見面、工商交流等活動。要支持行業組織帶動企業建立聯合行銷渠道,實現區域品牌與企業品牌共同成長。要加強區域品牌傳播和宣傳,並引導企業參與宣傳區域品牌,共同擴大區域品牌和企業品牌的社會影響。
三、組織實施
(一)試點示範的組織和範圍
試點示範工作的組織實施單位主體為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以工業為主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及其他產業聚集區的行政管理機構;或具有明顯產業聚集特徵的市、縣人民政府。
試點示範工作範圍包括區域內主導產業和涉及的企業。
主導產業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所在地區經濟發展方向,在地區工業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國際或國內同類產業中具有明顯比較優勢,具有形成區域品牌獨特性的基礎。試點示範工作可以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區域內主導產業及其所屬全部工業企業。鼓勵帶動主導產業的產業鏈相關企業以及主要為主導產業服務的生產性服務企業開展品牌建設。
(二)申報試點區域的基本條件
1.具備較好的質量品牌工作基礎。近三年區域內未出現重特大質量安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信譽損害等事故。區域內行業組織和骨幹企業有參與區域品牌建設的積極性。
2.重視工業質量品牌建設。承諾對區域品牌建設做出規劃部署,成立相應機構,並對開展試點示範工作提供必要工作條件和經費支持。
3.主導產業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方向。出台了支持主導產業發展和加強質量品牌建設的政策措施,有支持企業提升質量品牌水平的資源和能力。
(三)申報與推薦
符合條件的區域自願申報,由組織實施單位按1-3年周期策劃並編制《產業集群區域品牌建設試點申報書》和《產業集群區域品牌建設試點申報推薦表》。經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同意並加蓋公章後,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以下簡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查並初選。
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每年可推薦2-3家申報單位,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司)。鼓勵有關區域會同全國性工業行業協會(聯合會)聯合策劃並開展試點示範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常年受理經推薦的申報材料。
(四)確定試點區域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並提出推選意見。根據申報情況,每年5月份和10月份可組織論證評審。2014年第一次論證評審將於5月中旬舉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全國性工業行業協會(聯合會)研究確定產業集群區域品牌建設試點區域,並對確定的試點區域給予批覆。
(五)開展試點工作
組織實施單位要根據批覆檔案,按照試點工作方案確定的工作內容組織實施。確保政策措施到位,工作項目進度和目標達到預期要求。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品牌培育專家組和專業機構,對試點工作提供專業支持。各省級和試點區域所在地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和支持。
(六)試點工作評價和驗收
完成實施方案工作目標的試點區域,可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申請評價。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司會同相關司局)組織專家對試點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評價。評價優秀並滿足示範區條件的試點區域,授予產業集群區域品牌建設示範區稱號。
試點示範區域每年應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總結評價,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司)提交總結報告。工業和信息化部委託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試點區域開展年度監督檢查,組織對試點示範情況做跟蹤評價。
(七)示範區的條件與管理
1.成為工業品牌培育示範區應達到的條件
(1)正式發布區域品牌發展戰略,對區域品牌做出明確定位。相關政策、資金支持按計畫落實到位。
(2)建立完成品牌相關評價制度並正式開展至少1次評價工作,形成評價報告,並根據評價結果制定改進措施。
(3)以區域行業組織和骨幹企業為依託,至少組織實施2項質量品牌提升活動,效果顯著。
(4)相關企業參加品牌培訓覆蓋面達到90%以上,50%以上企業建立實施品牌管理體系,50%以上企業設立首席品牌官和品牌經理。
(5)建立了區域品牌輿情監控系統並開展監控工作。
(6)至少組織完成了2次區域品牌宣傳或行銷活動,效果顯著。
(7)關鍵指標與申報時的水平相比:工業增加值率提高2%以上;以自主品牌銷售產品比重提高5%以上;新產品產值率提高3%以上;採用國際先進標準的產品比重提高3%以上;品牌管理體系有效運行的企業比重達到30%以上。
2.示範區的命名
示範區的名稱為:產業集群區域品牌建設示範區+主導產業。主導產業在申報試點時確定。包含兩個或兩個以上主導產業的應分不同產業確定是否達到示範區條件,在名稱中標註達到條件的主導產業。
3.示範區複審和監督
示範區稱號三年有效。有效期滿的示範區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司)提出複審申請,申請複審時同時提交前3年的試點總結和未來3年區域品牌建設工作方案。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複審工作(辦法另行制定)。複審合格的區域繼續保持示範區稱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示範區開展區域品牌建設及工作目標實現情況進行監督。對出現重大質量安全信譽事故或不能持續開展品牌培育工作的示範區,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撤消其稱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試點示範工作的指導,做好指導申報、審查推薦、監督檢查、持續推進等方面工作。組織實施單位要健全組織機構,建立工作機制,保證試點示範工作順利開展。
(二)加強專業化指導。品牌培育專家組和相關專業機構要積極發揮作用,在品牌培育、質量管理、智慧財產權管理等方面提供專業支撐和服務。有條件的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試點區域要積極組織產學研聯合、服務平台建設等工作,保證試點工作科學高效。
(三)加強合作和扶持。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加強政策和項目扶持,積極爭取地方政府財政、稅收等政策支持,在工業轉型升級、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標準制修訂項目等方面,給予試點示範區域及有關企業傾斜扶持。要加強與財政、發展改革、商務、工商、質檢等部門的合作,共同推進產業集群區域品牌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