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吉林省酒類產品實行專賣管理(試點)意見的通知是一項由政府頒布的檔案。
簡介,具體措施,規範生產企業,實行總量調控,整頓流通企業,整頓零售網點,嚴格質量監督,加大市場管理力度,加強價格調控管理,加強組織領導,
簡介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吉政發[1999]23號
【發布日期】1999-08-25
【生效日期】1999-08-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轉省經貿委等部門關於吉林省酒類產品實行專賣管理(試點)意見的通知
(吉政發〔1999〕23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各直屬機構:
省政府同意省經貿委、食品局、貿易廳、財政廳、物價局、工商局、技術監督局《關於吉林省酒類產品實行專賣管理(試點)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關於吉林省酒類產品實行專賣管理(試點)的意見
(省經貿委、省食品局、省貿易廳、省財政廳、省物價局、
省工商局、省技術監督局 1999年8月)
酒類產品是我省具有一定優勢的產業,白酒、啤酒、葡萄酒都具有較好的發展條件和市場潛力。特別是啤酒行業進入90年代以來發展很快,產品質量不斷提高,骨幹企業規模不斷擴大,全省總能力已達130萬噸。隨著產量的不斷提高,骨幹企業規模不斷擴大,全省總能力已達130萬噸。隨著產量的不斷擴大,市場競爭愈趨激烈,出現了一些諸如生產巨觀失控,不顧條件盲目發展;市場監督滯後,流通秩序混亂;產品低價競銷,行業虧損嚴重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已直接影響了優勢效益的發揮和行業的健康發展,分析問題的原因,主要是在經濟轉軌時期,特別是在生產和流通領域的經濟結構、經營主體發生變化的情況下,管理工作沒能及時跟上造成的。
為進一步促進我省釀酒行業的健康發展,規範其生產和流通秩序,淨化市場環境,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現就全省酒類專賣管理(試點)提出以下意見:
一、實行酒類產品專賣管理(試點)的基本原則和措施
堅持生產和流通統一規範的原則,對全省酒類生產和流通實行統一治理,統一規劃,統一管理。通過總量調控,鼓勵產品外銷;規範流通秩序,反對不正當競爭;扶持酒類企業的發展,提高釀酒行業經濟效益,增加財稅收入。以生產企業和批發環節為重點,搞好產銷銜接,向社會推薦名優產品,擴大地方產品的銷售。合理調整生產流通各環節的利益,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
具體措施
規範生產企業
1.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酒類生產企業,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由省食品主管部門會同技術監督部門對申請企業進行生產技術條件審查,審查合格後報省專賣管理辦公室審核同意,由省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生產許可證》。對不具備生產條件的企業要限期整改,對整改後仍不合格的企業要責令其停止生產或關閉。
從事酒類生產的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與生產規模相應的生產場地、設備、檢測儀器等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技術條件和專業技術人員;
(2)企業正常批量生產的產品經指定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3)符合衛生、環保和安全生產的要求;
(4)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實行總量調控
(1)扶優汰劣,調整企業結構。對於規模大,設備先進,產品質量好的大型企業,要扶優扶強,給予支持,並鼓勵他們聯合、兼併有一定市場份額的中小企業,走低成本擴張之路,不斷擴大企業規模和實力;對於市場占有率較好,設備尚有利用價值,利稅累計不虧損或通過整改有扭虧希望的中型企業,要重點提高一批;對於連續虧損,資不抵債,扭虧無望的小企業,停發其生產許可證,實行關停並轉或在保證企業和地方利益的前提下,通過資源最佳化配置,與大企業掛鈎聯合。
(2)停止審批新上項目,嚴格控制擴建項目。我省啤酒行業目前有近40%的生產能力閒置,扣除自然淘汰和關停的小企業,年生產能力仍有120萬噸。因此,2002年前不再擴大我省啤酒生產能力,各級計畫部門要停止新上項目的審批,各金融機構不再支持新上啤酒項目。同時,對擴建項目要嚴格審批,本著扶大限小的原則,5萬噸以下的企業不再批准擴建項目。要充分發揮現有企業的生產能力,鼓勵企業間的聯合、兼併,走集約化生產之路,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企業的聯合、兼併要給予相應的優惠政策,避免資金和資源的浪費。
(3)巨觀調控年度生產總量。為從根本上解決市場供過於求、無序競爭狀況,對全省啤酒生產企業實行總量調控。總量調控原則上既考慮企業的實際生產能力、產品質量、前3年的市場占有率,又要考慮到企業的經濟效益等因素,按省內市場實際需求總量,核定各生產企業的年度生產總量配額,扶優汰劣。同時鼓勵外銷,在稅收上給予支持,所得稅依上年實際上繳為基數,超出基數部分,由同級財政視財力情況給予返還,返還比例不高於50%。
整頓流通企業
1.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根據整頓批發,放開零售的原則,由批發企業向當地貿易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報省貿易主管部門複審後,由省專賣管理辦公室審核發證。
2.整頓現有酒類批發企業。允許國營、集體、個體企業公平競爭,鼓勵具備條件的個體私營企業和業戶進入批發領域。但要控制批發企業數量,合理布點,防止批發企業過多過濫。批發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一定的經營規模,經營場所符合有關規定;
(2)有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熟悉酒類知識的人員;
(4)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其他要求。
整頓零售網點
對零售網點要依法放開經營,鼓勵個體和私營企業從事酒類零售,充分發揮非國有經濟在流通領域中的作用。同時,對零售網點加以規範,依法經營。零售網點必須從獲得專賣許可的批發企業進貨。生產企業如直接批發、零售本企業產品或其他企業的產品,也要辦理相應的專賣手續。
對各大賓館、餐飲娛樂場所要加以規範,依法經營。鼓勵經營地產品。要嚴格執行酒類專賣部門、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不得突破反暴利界限。
對進入我省的外埠酒要實行總量控制。為了保持市場供需平衡,合理調劑品種,對進入我省的外埠酒必須由批發企業(包括外埠在我省各地設立的各類直銷、經銷機構)報省專賣部門批准後方可銷售。
為了整頓市場,規範生產和流通秩序,扶持酒類企業的發展,提高產品質量,對進入市場的省內外產品要收取一定比例的專賣費,專賣費的收取標準由物價和財政部門制定。
嚴格質量監督,加大市場管理力度
為保證市場流通商品的質量,維護消費者利益,各級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強質量監督。對地方產品每月進行一次隨機抽檢,對有市(州)以上技術監督部門出具檢驗報告的產品,省內其他地區的技術監督部門不得重複檢驗。對批准調劑的外埠酒要由批發企業按批次報當地技術監督部門進行檢驗,並按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一定的檢驗費。對不合格的產品不得進入市場;對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業戶,堅決取締,依法嚴處,產品全部沒收、銷毀。
各級工商管理部門要加大市場管理力度,嚴厲打擊低價傾銷、暴利經營、壟斷市場等非法行為,取締不符合規定的有獎銷售等不正當手段,保證市場流通秩序健康有序。
加強價格調控管理
對酒類產品實行市場調節價格。各生產經營單位要遵守《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其他有關法令法規,不得搞價格岐視或低價傾銷等擾亂正常市場秩序的價格行為,也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從而哄抬價格,牟取暴利。必要時,省物價局將制定啤酒最低限價或反暴利界限,以維護正常生產流通秩序。在特殊情況下,報請省政府對其進行行政干預。各生產流通企業要嚴格遵守,對於違紀的企業要依照《價格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對生產企業除一次性罰金外將削減20%的當年分配總量配額,對流通企業將吊銷一季度至半年的經銷權。
各工商企業要加強納稅意識,依法納稅,公平競爭,各級政府和部門不得對啤酒企業實行減免稅。
加強組織領導
為確保我省酒類專賣管理(試行)的儘早實施,省里實行酒類專賣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具體協調解決專賣試點中的有關問題。會議由分管副省長主持。成員由省經貿委、貿易廳、食品局、工商局、物價局、技術監督局、國稅局、地稅局、法制局、財政廳負責同志組成。
聯席會議下設專賣管理辦公室,設在省經貿委,負責日常工作。各地要按此《意見》,採取相應措施,圍繞酒類專賣管理(試點)積極開展工作,加強酒類市場管理,使全省酒類生產和流通健康有序的發展。
此前所發檔案與本意見有牴觸的一律以本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