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台灣回歸祖國實現和平統一的方針政策

葉劍英1981年9月30日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的名義,向新華社記者發表的談話。1982年收入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三中全會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下)。談話共九條:一、建議舉行中國共產黨和中國國民黨對等談判,實行第三次合作,共同完成祖國統一大業。雙方可先派人接觸,充分交換意見。二、建議雙方共同為通郵、通商、通航、探親、旅遊以及開展學術、文化、體育交流提供方便,達成有關協定。三、國家實現統一後,台灣可作為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並可保留軍隊。中央政府不干涉台灣地方事務。四、台灣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同外國的經濟、文化關係不變。私人財產、房屋、土地、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和外國投資不受侵犯。五、台灣當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擔任全國性政治機構的領導職務,參與國家管理。六、台灣地方財政遇有困難時,可由中央政府酌情補助。七、台灣各族人民、各界人士願回祖國大陸定居者,保證妥善安排,不受歧視,來去自由。八、歡迎台灣工商界人士回祖國大陸投資,興辦各種經濟事業,保證其合法權益和利潤。九、熱誠歡迎台灣各族人民、各界人士、民眾團體通過各種渠道、採取各種方式提供建議,共商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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