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臨川區不良金融資產處置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臨川區不良金融資產處置暫行辦法的通知》是撫州市政務信息化工作辦公室於2006年5月10日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臨川區不良金融資產處置暫行辦法的通知
  • 發布單位:撫州市政務信息化工作辦公室
檔案原文
臨川區不良金融資產處置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有利於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改制,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規範不良金融資產的處置行為,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不良金融資產,是指債務人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法人、公民或其它經濟組織,由區政府及其區屬部門從各資產管理公司受讓的金融機構債權。
第三條 成立臨川區不良資產處置工作領導小組(下稱領導小組),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為成員單位,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法制辦,具體負責不良金融資產管理、處置工作。各成員單位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協同配合。
第四條 不良金融資產受讓後,應按整理、通知、調查、清償(核銷、轉讓)、立卷等程式進行。處置完畢後,應當依法將檔案移送區檔案局。
第五條 接管全部債權資料後,應當對債權資料進行整理,發現債權資料未完全移交的,應當及時要求債權轉讓方補齊。
第六條 應當按債權轉讓契約(協定)的約定履行債權轉讓的告知義務,送達債權轉讓、債務履行通知書,及時向債務人主張債權。
第七條 全面依法審查每一債權的原始憑證、擔保情況,並展開必要的調查,掌握每一債務人、擔保人的市場主體、經營狀況、資信能力等情況,分析判斷償還能力,為後續處置作好準備。區屬各部門各單位要給予支持。
第八條 債務應當償還,債務人、擔保人接到債權轉讓、債務履行通知書應當自動履行償還義務。區屬各部門各單位應當督促所屬的企事業單位履行義務,不得干擾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依法清償行為。
第九條 債務人、擔保人已關閉、倒閉、停產停業的,但未組織清算,也未註銷工商登記的,其主管單位或開辦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條 債務人和擔保人不履行償還義務又不能說明原因的,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應當按照經濟、行政、法律的措施予以依法清償。
第十一條 債務人、擔保人有償還能力不履行債務的,其有通過財政撥付款項的,必要時經領導小組研究決定,可以通知相關部門暫緩撥付該財政性資金。相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二條 公民、企事業單位有償還能力而拒不償還的,經領導小組研究決定,可以提請區監察部門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三條 債權經重組、分塊打包後,由領導小組研究決定,可以委託法律服務機構代理追索實現債權。
第十四條 確無償還能力並已依法進入企業改制、破產程式的,經債務人申請,領導小組審核,區政府批准,可以全部或部分核銷債務人的債務。
第十五條 債務人、擔保人以土地、房產抵償債務的,應當按相關公開交易程式實行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變現。
第十六條 不良資產處置收益是指債務人償還的或擔保人代償的現金、實物變現收入。不良資產處置收益應當進入財政專戶。
第十七條 不良資產處置收益提取收購成本後,可以按一定比例提取獎勵金用於獎勵在不良資產處置工作中相關單位和個人,具體比例和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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