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腫瘤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腫瘤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為建立完善全國腫瘤登記制度,動態掌握我國癌症流行狀況和發展趨勢,國家衛生計生委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了《腫瘤登記管理辦法》。

國衛疾控發〔201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中國疾控中心、國家癌症中心:
為建立完善全國腫瘤登記制度,動態掌握我國癌症流行狀況和發展趨勢,國家衛生計生委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了《腫瘤登記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15年1月27日
腫瘤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腫瘤登記報告制度,加強腫瘤登記工作規範化管理,健全我國腫瘤登記信息系統,掌握我國惡性腫瘤的流行狀況與疾病負擔,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的腫瘤登記管理工作。
第三條 腫瘤登記是經常性地收集人群癌症數據的系統工作,收集的信息包括癌症患者個人信息、診斷信息、治療和隨訪信息。
第四條 腫瘤登記的目的是監測人群癌症負擔以及發展趨勢,為病因學研究提供原始資料,有效評價癌症防治措施的效果,為制定癌症防控策略提供依據。
第五條 按照“統一領導、分工協作、分級負責、共同參與”的工作原則,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腫瘤登記工作的組織和監督管理;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認真組織落實,做好腫瘤登記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指導全國腫瘤登記體系建設,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全國腫瘤登記工作,指定國家癌症中心承擔全國腫瘤登記具體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本轄區腫瘤登記體系,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本轄區腫瘤登記工作,指定省級癌症中心(腫瘤防治研究辦公室)或疾控中心,作為省級腫瘤登記中心,承擔全省(區、市)腫瘤登記具體工作。
設區的市級、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本轄區腫瘤登記工作,可根據當地腫瘤流行情況指定當地醫療保健機構或疾控中心設立腫瘤登記處。
第七條 國家癌症中心負責制定全國腫瘤登記工作計畫、實施方案、質量控制和評價標準;建立全國腫瘤登記信息系統和跨區域腫瘤登記病例數據交換制度,組織開展技術培訓,督導檢查,考核評估;負責腫瘤登記信息的數據收集、質量控制和統計分析。
省級腫瘤登記中心負責實施全省(區、市)腫瘤登記工作,制定實施方案,建立腫瘤登記資料庫,開展技術指導、人員培訓、質量控制和考核評價工作。
腫瘤登記處負責開展病例收集、核實、反饋、隨訪和上報工作,建立腫瘤登記資料庫。
第八條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履行腫瘤登記報告職責,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提供居民死亡原因監測數據。
第三章 腫瘤登記內容和工作流程
第九條 腫瘤登記病例的報告範圍是全部惡性腫瘤和中樞神經系統良性腫瘤,所有發病和死亡個案均為登記報告對象。
第十條 腫瘤登記處所在轄區內所有醫療機構對診治的腫瘤病例,通過醫院信息系統提取腫瘤病例信息,未建醫院信息系統的,由醫務人員填寫腫瘤登記報告卡,按季度統一報送至轄區腫瘤登記處。
第十一條 腫瘤登記處對所在轄區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及培訓,及時收集轄區內腫瘤新發病例、死亡病例、生存狀態和相關人口資料。對數據進行建檔、編碼、補漏、剔重、核對、分析,定期開展病例隨訪,按時將數據和工作總結逐級上報省級腫瘤登記中心。
第十二條 省級腫瘤登記中心開展全省(區、市)腫瘤登記報告資料的收集匯總、質量控制和統計分析,按時將數據和工作總結上報國家癌症中心。
第十三條 國家癌症中心定期匯總和分析登記資料、編制各種報表,形成年度腫瘤登記報告,當年年底上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審核後發布。
第四章 質量控制與考核評價
第十四條 國家癌症中心建立全國腫瘤登記評價機制,制訂實施監測指標體系。建立實施進度、效果考核評價和監測通報制度,加強質量控制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開展督導檢查和考核評價。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每年對本省(區、市)的腫瘤登記工作進行全面考核。
設區的市級、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對轄區內的責任報告單位進行工作考核。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條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目標責任制,實行績效管理,提供政策、人員和經費保障,全面推進腫瘤登記工作實施。
第十七條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協調公安、民政、統計等相關部門,核實相關信息,並提供人口等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 加強專業人才培訓,提高工作能力,建設一支腫瘤登記人才隊伍。
第十九條 各腫瘤報告單位及有關研究機構在利用腫瘤登記報告信息時,應當遵從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倫理學準則、智慧財產權準則和保密原則,對個案腫瘤病例信息採取管理和技術上的安全措施,保護患者隱私和信息安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