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廣州外匯管理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

關於印發廣州外匯管理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發布部門: 國家外匯管理局 發布文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深圳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基本介紹

檔案全文

  
1998年5月5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廣州召開“外匯管理工作會議”。現將會議紀要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請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將會議紀要轉發所轄外資外匯指定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於1998年5月5日在廣州市召開外匯管理工作會議。參加會議的有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總行及其廣東、深圳分行,廣東發展銀行、深圳發展銀行、招商銀行的有關領導和國際業務部負責人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深圳分局的有關領導。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和廣東外經貿委受邀派代表參加了會議。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戴相龍出席會議並作了重要指示,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吳曉靈作工作報告,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和廣東發展銀行的代表分別就吳曉靈局長的報告進行了發言。現將會議內容紀要如下:
一、把加強外匯管理提高到保持國際收支平衡,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戰略高度上來
據海關統計,今年一季度外貿進出口總值達696.6億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長8.2%,其中,出口400.9億美元,同比增長12.8%,進口295.7億美元,同比增長2.6%;累計貿易順差105.3億美元。同期,實際利用外商直接投資85.96億美元,同比增長9.68%。按國際收支口徑初步測算,一季度國際收支經常項目順差約85億美元,長期資本流動順差約55億美元,兩項累計順差達140億美元。因此,從總體上看,一季度我國國際收支狀況尚屬正常,人民幣匯率繼續保持穩定。亞洲金融危機爆發以來,我國多次向世界承諾,中國願意付出一定代價,保持人民幣匯率的穩定。今年一季度國際收支狀況表明:我國保持人民幣匯率穩定是有條件的。
但是,今年一季度銀行結匯較去年同期減少,售匯增加,銀行結售匯順差比上年減少,其中,廣東、上海、福建、北京和山東五地銀行結售匯順差下降幅度最大,占全國銀行結售匯順差減少總額的90.7%。
上述情況與海關統計的貿易進出口順差狀況呈相反態勢。這裡面有國家外匯管理政策主動調整的因素,如允許中資企業保留外匯,但更主要的是在對人民幣匯率心理預期影響的本外幣利差產生的利益驅動下,出現出口推遲收匯、結匯,進口提前付匯,債務提前償還,以及逃、套匯的轉移資金。1998年以來,外匯局在銀行貿易、非貿易售、付匯中都發現了由境內、外不法分子相勾結,以假契約、假提單、假報關單騙購外匯,向境外轉移資金的情況。最近又發現以假借債契約補辦外債登記,然後以購匯還貸的名義向境外轉移資金的問題。許多騙匯案都是不法分子找有進出口權的外貿公司代理,這些外貿公司或貪圖一點代理費,或內部有人與不法分子勾結,向銀行騙購外匯。因此,加強外匯管理是保持國際收支平衡,保證人民幣匯率穩定,保護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一環。而當前加強外匯管理工作主要任務是把好銀行售、付匯和進口付匯核銷關,堵塞逃、套匯及向境外轉移資金。
二、提高外匯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加大外匯監管和查處力度
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使我國對外經濟金融環境發生了變化,給我們帶來了新的挑戰和機遇,外匯局要迅速適應形勢變化,及時改變和調整管理思想、管理手段和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沿海經濟活躍地區,特別是廣東省和深圳市更需要加強人員培訓,提高管理素質;人員不足的,可以充實力量。
要依法加強外匯管理,加大查處力度,維護法律的嚴肅性。銀行要依法經營,外匯局要依法監管。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銀行,要發現一個,查處一個。對情節嚴重的,不僅要進行經濟處罰,還要分別予以取消主要責任人任職資格、取消結售匯業務、吊銷其外匯業務經營許可證等行政制裁。外匯局將對外匯指定銀行在結、售匯和付匯業務中出現的違規問題進行細劃,依此制訂處罰實施細則,使之有法可依。要進一步做好進、出口付、收匯核銷工作,核銷率要有考核指標。
為有效打擊走私、騙匯、逃套匯、轉移資金等違法活動和外匯黑市,堵塞漏洞,外匯局要進一步加強與海關、稅務等有關部門和銀行之間地協調與聯繫,加大對有關單證的審核力度。為此,近期內,我局將組織一次檢查,對1997年底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六部委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反騙匯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的執行情況及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檢查上報國務院。建議國務院出面進一步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三、外匯指定銀行在外匯業務經營中存在的問題與當前外匯管理的要求
當前,外匯指定銀行在經營外匯業務、執行外匯管理政策和法規中,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結、售、付匯環節問題。
(1)單證不齊售匯,如一般貿易結算中的無進口批文或無提單、報關單售匯,先支後收轉口貿易中的無外匯局批件售匯等。
(2)單證不符售匯,如售、付匯金額與進口報關單金額不符、售匯憑證項目與有關單證不符、無進口代理協定等。
(3)超比例超金額預付貨款。
(4)向無代理進口權的外商投資企業售匯。
(5)不按規定對進口報關單進行二次核對,且對大額購匯和頻繁購匯等異常情況不及時向外匯管理部門報告。
(6)保稅區外的外匯指定銀行違規向保稅區內企業售匯。
(7)銀行違規保留結售匯周轉頭寸。
(8)銀行違規辦理出口收匯結匯或收帳手續,如違規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為不法分子進行逃、套匯埋下隱患。
2.開立信用證問題
(1)開證擔保不足,保證金和抵押的比例偏低,銀行墊款及經營風險增加。
(2)開立信用證審核不嚴,使信用證結算方式成為無貿易背景結算、非法融資和轉移資金的渠道。
(3)滾動開證造成開證銀行墊款,形成隱性外債。
3.外匯貸款和外債問題
(1)為保證貸款償還,擅自允許客戶直接用人民幣歸還外匯貸款。
(2)外債管理不善,違反外債和對外擔保管理規定。如開立90天以上365天以下或1年期以上的遠期信用證不到外匯局辦理外債登記及審批手續,未經批准擅自對外出具擔保等。
(3)外匯貸款和外債統計存在漏洞,對自身的外匯貸款和外債底數不清。防範風險的意識和能力薄弱,以致出現到期外匯貸款無法收回或外債無力支付等問題。
4.對外匯統計和報表報送不重視,外匯統計的時效性和準確性不強,漏報、瞞報的現象時有發生,影響巨觀經濟分析和決策。
外匯指定銀行要針對上述問題和漏洞加以改進和完善:
1.銀行之間要制訂行業規則或簽訂同業協定,加強自律,不搞無序、不正當競爭。可先在廣東地區試行,以後在全國推廣。
2.外匯指定銀行總行不得對各地分支行的結售匯業務下達數量考核指標,以免造成一些分支行為片面追求外匯業務量而放鬆對結、售、付匯單證的必要審核,給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機。
3.銀行在辦理結、售、付匯時必須嚴格按照《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審核有效憑證。企業償還銀行的外匯貸款,也要憑外匯局核發的外匯(轉)貸款登記證,銀行不得自行允許企業以人民幣償還外匯貸款和擅自為企業結匯。
4.要加強對信用證業務的規範和風險管理。在認真審核有關開證檔案的同時,通過提高開證保證金、加強授信額度管理等手段堵塞漏洞,避免不法分子通過信用證進行非法融資和逃、套匯。
5.要嚴格執行異常情況報告制度,特別要注意1000萬美元以上的大額購匯和50萬美元以下的多次購匯。發現異常的售、付匯行為要及時向當地外匯局或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6.認真做好外匯統計和報表報送工作。東南亞和韓國金融危機的一個重要教訓就是金融監管部門對家底不清,以致在危機發生後,不能迅速採取有效的應對措施。
1997年,外匯局對外匯統計報表進行了清理,確定由金融機構報送的報表為50張。各外匯指定銀行要認真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匯統計報表制度》的要求,按時、按質、按量報送有關統計報表和統計數據,使國家能根據形勢變化及時應對。
7.各銀行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外匯業務內部控制制度。建議各銀行成立一個專門的法律部門,除負責本行的法律事務外,還要審核內容的各項業務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看其是否符合中央銀行和外匯管理局的要求,並監督落實。
各銀行要結合本行情況,認真落實上述要求,並將採取的措施在6月底前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匯報。
1998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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