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冀北電網2020年7月電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是河北省發展改革委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20年06月13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冀北電網2020年7月電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20年06月13日
- 發布機構:河北省發展改革委
- 主題分類:電力
檔案原文
承德、張家口、秦皇島、唐山、廊坊市發展改革委,北京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國家電網華北分部、國網冀北電力有限公司、冀北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大唐國際電力公司、華潤華北電力公司、省建投公司,各有關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公司:
由於新一輪輸配電價政策尚未出台,冀北電網2020年年度電力直接交易未能按期開展。為深入落實省委省政府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部署,積極助力企業復工復產,在輸配電價未出台的情況下,先期按原輸配電價組織開展年度交易規模中的7月份電力直接交易,現將有關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交易電量規模
2020年7月冀北電網大用戶直接交易總電量規模擬定為35.75億千瓦時(用戶側)。電力用戶與冀北區內電廠交易電量為25.59億千瓦時(張家口發電廠、王灘電廠、涿州熱電、曹妃島電廠、蔚縣電廠占區內交易電量份額),由冀北電力交易中心組織;剩餘部分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組織電力用戶與冀北區外電廠進行交易。全年交易電量按照區內70%、區外30%分配,考慮5-6月份區內、區外交易電量比例偏差,7月區內、區外交易電量比例相應進行調整。
二、交易組織安排
1.交易組織依據
《京津唐電網電力中長期交易暫行規則》(華北監能市場〔2017〕543號)相關檔案要求。
2.交易品種及開展周期
電力直接交易組織採用雙邊交易方式開展。
3.交易申報單元
發電企業:將同一發電企業下所有機組打包參與交易,結算時按照機組上網電量比例將交易電量拆分至機組。
電力用戶:將同一用戶下的全部電壓等級的用電單元(用戶編號)統一打包參與交易。
售電公司:售電公司將所代理用戶全部電壓等級的用電單元(用戶編號)統一打包參與交易。
4.安全校核:由國網華北電力調度控制分中心和冀北電力調控中心協同開展直接交易安全校核工作。
5.交易結果發布: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與冀北電力交易中心聯合發布交易結果。交易結果一經交易平台發布,即作為交易執行依據,交易各方不再簽訂紙質輸配電服務契約。
6.售電公司參與交易有關要求暫維持2019年方式不變,同一投資主體所屬的售電公司(含關聯企業)申報冀北地區直接交易電量合計不應超過冀北地區本周期直接交易總電量規模的8%,占比上限由我委根據市場情況適時調整。
三、直接交易輸配電價
1.直接交易電價為通過電力市場交易形成的市場化電價,為電廠側價格。電力用戶購電價格=直接交易電價+輸配電價(含線損和交叉補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其中執行兩部制電價的用戶按有關規定支付基本電費。發電企業結算電量按用戶側直接交易電量計算。直接交易電價包含環保電價(包括超低排放電價)。
2.省內輸配電價、跨省跨區輸電價格暫按冀價管〔2019〕726號文和發改價格〔2018〕224號文執行。如遇輸配電價調整,按照最新電價檔案執行。
四、交易結算
1.市場化用戶到戶電量電價由“直接交易電價+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構成;代理用戶 (通過售電公司代理購電)到戶電量電價由“直接交易電價+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購售電服務價”構成。
2.電力用戶和售電公司與多個發電企業達成交易,採用 “加權平均”方式確定其直接交易電價(區外電廠另加跨省跨區輸電價格),電廠按各自契約電價結算。
3.相關市場主體維持現有結算關係不變,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向區外電廠出具結算依據,由冀北電力交易中心負責向參與交易的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區內電廠出具結算依據,市場主體根據現行規定進行資金結算,電力用戶按月結清電費。
4.偏差考核按照《京津唐電網電力中長期交易偏差處理與考核管理暫行辦法》 (華北監能市場 〔2018〕86號文)、 《關於冀北地區電力中長期交易偏差考核有關事宜的補充通知》(冀發改電力〔2018〕759號文)相關規定執行。考核電價暫按2019年度發布的數值計算,即340.53元/兆瓦時的20%。
5.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負責向區外發電廠、冀北電力交易中心負責向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和區內發電廠出具偏差電量及偏差考核電費明細,本月偏差考核電費隨次月電費結算時一併進行處理。
6.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階段性降低企業用電成本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通知》(發改價格〔2020〕258號)精神,電網企業在計收市場交易用戶電費時,除高耗能行業用戶外,按到戶電價水平的95%結算。
五、相關工作要求
1.按本通知相關要求,冀北電力交易中心做好區內交易組織工作,冀北電力交易中心協助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做好區外交易組織工作。
2.鑒於京津唐電網電力電量統一平衡的特殊性,為保證交易結果的有效執行,北京電力交易中心組織冀北電力交易中心,及時將交易結果納入電廠月度發電量計畫,做好月度發電計畫編制與發布。
3.請市場主體充分考慮輸配電價調整可能產生的影響,謹慎確定參與交易策略。
4.直接交易過程中發電企業應嚴格執行所在省“超低排放”標準。
5.交易各方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交易規則、交易方案及交易公告要求,依法履行交易結果並承擔相關責任及義務。
6.交易各方在交易過程中不得與其他交易主體串通報價。交易各方應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等據實申報電量、電價,發、用電企業均不得惡性報量、報價或惡性競爭,影響市場交易正常進行。北京電力交易中心會同冀北電力交易中心做好市場主體相關違約行為的信用記錄和通報等相關工作,並定期上報我委。
7.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市場。因違反有關規則、擾亂市場秩序等影響交易正常開展時,我委將視情況暫停、調整和中止交易,並追究相關單位和市場主體責任。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