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

關於印發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是2010年4月15日由財政部發布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
  • 文號:財會[2010]11號
  • 發文單位:財政部
  • 發文時間: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通知對象,內容要求,附屬檔案,

通知對象

財政部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審計署等關於印發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
財會[2010]11號
中直管理局,鐵道部、國管局,總後勤部、武警總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審計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審計局,中國證監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監管局,中國證監會上海、深圳專員辦,各保監局、保險公司,各銀監局、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資產管理公司,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銀監會直接管理的信託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內容要求

為了促進企業建立、實施和評價內部控制,規範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控制審計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財會[2008]7號),財政部會同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制定了《企業內部控制套用指引第1號——組織架構》等18項套用指引、《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和《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以下簡稱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現予印發,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機板上市公司施行;在此基礎上,擇機在中小板和創業板上市公司施行。鼓勵非上市大中型企業提前執行。請各上市公司及相關非上市大中型企業切實做好執行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執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及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業,應當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自我評價,披露年度自我評價報告,同時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上市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有證券、期貨業務資格;非上市大中型企業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也可以是不具有證券、期貨業務資格的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們。

附屬檔案

1.企業內部控制套用指引
2.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
3.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
財政部 證監會 審計署 銀監會 保監會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