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是財政部、農業農村部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18年02月22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
- 發文字號:農辦財〔2018〕13號
- 發布單位:財政部、農業農村部
- 成文日期:2018年02月22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局、委)、農機管理局(辦公室)、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財務局,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
為切實做好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支持引導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高效發展,促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助力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根據《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7〕41號腿戒堡)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
農業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2018年2月22日
檔案全文
附屬檔案:
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婚喇精神,緊緊圍繞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高效發展為基本要求,突出重點,全力保障糧食和主要農產品生產全程機械化的需求,為國家糧食安全和主要農產品有效供給提供堅實的物質技術支撐;堅持綠色生態導向,大力推廣節能環保、精準高效農業機械化技術,促進農業綠色發展;推動科技創新,加快技術先進農機產品推廣,促進農機工業轉型升級,提升農機作業質量;推動普惠共享,推進補貼範圍內機具敞開補貼,加大對農業機械化薄弱地區支持力度,促進農機社會化服務,切實增強政策獲戲講龍得感;創新組織管理,著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嚴懲失信違規行為,嚴防系統性違規風險,確保政策規範廉潔高效實施,不斷提升公眾滿意度和政策實現度。
二、補貼範圍和補貼機具
中央財企灑榜白政資金全國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範圍(以下簡稱“補貼範圍”)為15大類42個小類137個品目(詳見附屬檔案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以下簡稱“各省”),根據農業生產實際需要和補貼資金規模,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從上述補貼範圍中選取確定本省補貼機具品目,實行補貼範圍內機具敞開補貼。要優先保證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所需機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種、高效植保、節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稈還田離田、殘膜回收、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等支持農業綠色發展機具的補貼需要,逐步將區域內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後、需求量小的機具品目剔除出補貼範圍。
補貼機具必須是補貼範圍內的產品,同時還應具備以下資質之一:(1)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鑑定證書(農業機械推廣鑑定證書);(2)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3)列入農機自願性認證採信試點範圍,獲得農機自願性產品認證證書。補貼機具須在明嬸雅想顯位置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永久性銘牌。
此外,各省可選擇不超過3個品目的產品開展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以下簡稱“新產品試點”),重點支持綠色生態導向和丘陵山區特色產業適用機具。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資質採信農機產品認證結果和新產品試點具體辦法另行規定。鼓勵有意願的省份開展擴大補貼機具資質採信試點。
補貼範圍應保持總體穩定,必要的調整按年度進行。對經過新產品試點基本成熟、取得資質條件的品目,可依程式按年度納入補貼範圍。
地方特色農業發展所需和小區域適用性強的機具,可列入地方各級財政安排資金的補貼範圍,具體補貼機具品目和補貼標準由地方自定。
三、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
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凶樂台多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在保障農民購機權益的前提下,鼓勵因地制宜發展農機社會化服務組織,提升農機作業專業化社會化服務水平。
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實行定額補貼,補貼額由各省農機化主管部門負責確定,其中,通用類機具補貼額不超過農業部發布的最高補貼額。補貼額依據同檔產品上年市場銷售均價測算,原則上測算比例不超過30%。上年市場銷售均價可通過本省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補灑巴龍貼數據測算,也可通過市場調查或委託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測算。對技術含量不高、區域擁有量相對飽和的機具品目,應降低補貼標準。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減少具體產品補貼標準過高的情形,各省也可採取定額與比例相結合等其他方式確定補貼額,具體由各省結合實際自主確定。
一般補貼機具單機補貼額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擠奶機械、烘乾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12萬元;100馬力以上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穫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聯合收割機、水稻大型浸種催芽程控設備單機補貼額不超過15萬元;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25萬元;大型甘蔗收穫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40萬元;大型棉花採摘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60萬元。
西藏和新疆南疆五地州(含南疆墾區)繼續按照《農業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在西藏和新疆南疆地區開展差別化農機購置補貼試點的通知》(農辦財〔2017〕19號)執行。在多個省份進行補貼的機具品目,相關省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加強信息共享,力求分檔和補貼額相對統一穩定。
補貼額的調整工作一般按年度進行。鑒於市場價格具有波動性,在政策實施過程中,具體產品或具體檔次的中央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在30%上下一定範圍內浮動符合政策規定。發現具體產品實際補貼比例明顯偏高時,應及時組織調查,對有違規情節的,按農業部、財政部聯合制定的《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以及本省相關規定處理;對無違規情節且已購置的產品,可按原規定履行相關手續,並視情況最佳化調整該產品補貼額。
四、資金分配使用
農機購置補貼支出主要用於支持購置先進適用農業機械,以及開展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等方面。鼓勵各省積極開展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舊農機具。鼓勵相關省份採取融資租賃、貼息貸款等形式,支持購置大型農業機械。各省農機化主管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科學測算資金需求,綜合考慮耕地面積、農作物播種面積、主要農產品產量、購機需求、績效管理、違規處理、當年資金使用情況等因素和中央財政預算安排情況,測算安排市、縣級補貼資金規模,對資金結轉量大的地區不安排或少安排資金。財政部門要會同農機化主管部門加強資金監管,定期調度和發布資金使用進度,強化區域內資金餘缺動態調劑,避免出現資金大量結轉。上年結轉資金可繼續在下年使用,連續兩年未用完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對省屬管理體制的地方墾區和海拉爾、大興安嶺墾區的補貼資金規模,要結合農墾改革,由省級財政部門與農機化主管部門、農墾主管部門協商確定,統一納入各省補貼資金分配方案。其他市、縣屬地方墾區國有農場的農機購置補貼,按所在市、縣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定實施。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增加資金投入,保證補貼工作實施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
五、操作流程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後補、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
(一)發布實施規定。省級及以下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發布本地區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等信息。
(二)組織機具投檔。自願參與農機購置補貼的農機生產企業按規定提交有關資料。各省農機化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形式審核,集中公布投檔產品信息匯總表。各省應在本省補貼實施方案中明確投檔頻次和工作安排,原則上每年投檔次數不少於兩次。
(三)自主選機購機。購機者自主選機購機,並對購機行為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責任義務。鼓勵非現金方式支付購機款,便於購置行為及資金往來全程留痕。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規處置。
(四)補貼資金申請。購機者自主向當地農機化主管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按規定提交申請資料,其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購機者和補貼機具產銷企業負責,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要先行辦理牌證照。嚴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補貼機具產銷企業進入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辦理補貼申請的具體操作許可權,嚴禁補貼機具產銷企業代替購機者到主管部門辦理補貼申請手續。各地可結合實際,設定購機者年度內享受補貼資金總額的上限及其申請條件等。鼓勵有條件的省份探索利用農業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息直報系統實行網上補貼申請試點。
(五)補貼資金兌付。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時限要求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核,組織核驗重點機具,由財政部門向符合要求的購機者發放補貼資金。對實行牌證管理的補貼機具,可由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在上牌過程中一併核驗;對安裝類、設施類或安全風險較高類補貼機具,可在生產套用一段時期後兌付補貼資金。
各省應根據上述規定,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細化和制定具體工作流程。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密切溝通配合,明確職責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強補貼工作業務培訓,組織開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補貼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對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要認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及時向上級機關報告。
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制度建設,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做好補貼資金分配調劑、補貼範圍確定、補貼額測算和組織補貼機具投檔、違規行為查處等工作,督促指導各地全面落實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定。
地市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指導,重點開展縣級補貼方案審核、補貼資金需求審核、督導檢查、違規查處等工作。
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在本級政府領導下組織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共同做好補貼資金需求摸底、補貼對象確認、補貼機具核實、補貼資金兌付、違規行為處理等工作,重大事項須提交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策。
各省農機化主管部門要指導農機鑑定機構以先進、適用、綠色、高效為原則制定公布鑑定產品種類指南,並及時公開鑑定證書、鑑定結果和產品主要技術規格參數信息,為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提供有力保障。
(二)規範操作,高效服務。全面運用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推廣使用補貼機具網路投檔軟體,探索補貼機具“一機一碼”識別管理,提高政策實施信息化水平。
切實加快補貼申請受理、資格審核、機具核驗、受益公示等工作,鼓勵在購機集中地或當地政務大廳等開展受理申請、核實登記等“一站式”服務。補貼申領有效期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無法享受補貼的,可在下一個年度優先補貼,以穩定購機者補貼申領預期。
完善補貼機具核驗流程,重點加強對大中型機具的核驗和單人多台套、短期內大批量等異常申請補貼情形的監管,積極探索實行購機真實性承諾、受益信息實時公開和事後抽查核驗相結合的補貼機具監管方式。
(三)公開信息,接受監督。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政策宣傳,擴大社會公眾知曉度。省級和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全面建立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對申請購機補貼者信息進行公示,對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操作程式、補貼機具信息表、投訴諮詢方式、違規查處結果等重點信息全面公開,實時公布補貼資金申請登記進度和享受補貼購機者信息(格式參見附屬檔案2)。
(四)加強監管,嚴懲違規。全面建立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內部控制規程,規範業務流程,強化監督制約。開展省級農機購置補貼延伸績效管理,強化結果運用,推進績效管理向市縣延伸。充分發揮專家和第三方作用,加強督導評估,強化補貼政策實施全程監管。
明確參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的鑑定機構和認證機構的責任義務,加強管理。加強購機者信息保護,配合相關部門嚴厲打擊竊取、倒賣、泄露補貼信息和電信詐欺等不法行為。
全面貫徹落實《農業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農辦財〔2017〕26號)精神,加快制定本轄區處理細則,加大違規行為查處力度,進一步推進省際間聯動聯查,嚴處失信違規主體。
各省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實際制定印發本省補貼實施方案(2018—2020年),並抄報農業部、財政部。每年12月15日前,要將全年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總結報告報送農業部、財政部。
附屬檔案:1.全國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範圍
2.年度 縣(市、旗、場)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的購機者信息表
附屬檔案1:
全國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範圍
(15大類42個小類137個品目)
1.耕整地機械
1.1耕地機械
1.1.1鏵式犁
1.1.2 旋耕機(含履帶自走式旋耕機)
1.1.3 深松機
1.1.4 開溝機
1.1.5 耕整機
1.1.6 微耕機
1.1.7 機滾船
1.1.8 機耕船
1.2整地機械
1.2.1圓盤耙
1.2.2起壟機
1.2.3滅茬機
1.2.4築埂機
1.2.5鋪膜機
1.2.6聯合整地機
1.2.7驅動耙
2.種植施肥機械
2.1播種機械
2.1.1條播機
2.1.2穴播機
2.1.3小粒種子播種機
2.1.4根莖作物播種機
2.1.5免耕播種機
2.1.6鋪膜播種機
2.1.7水稻直播機
2.1.8旋耕播種機
2.2育苗機械設備
2.2.1種子播前處理設備
2.2.2 營養缽壓製機
2.2.3 秧盤播種成套設備(含床土處理)
2.3栽植機械
2.3.1水稻插秧機
2.3.2秧苗移栽機(含甜菜移栽機、水稻缽苗移栽機、水稻拋秧機和油菜栽植機)
2.3.3甘蔗種植機
2.4施肥機械
2.4.1施肥機(含水稻側深施肥裝置)
2.4.2撒肥機
2.4.3追肥機
3.田間管理機械
3.1中耕機械
3.1.1中耕機(含甘蔗中耕機)
3.1.2培土機
3.1.3埋藤機
3.1.4田園管理機
3.1.5中耕追肥機
3.2植保機械
3.2.1動力噴霧機
3.2.2噴桿噴霧機
3.2.3風送噴霧機
3.3修剪機械
3.3.1茶樹修剪機
4.收穫機械
4.1穀物收穫機械
4.1.1割曬機
4.1.2自走輪式穀物聯合收割機
4.1.3自走履帶式穀物聯合收割機(全餵入)
4.1.4半餵入聯合收割機
4.2玉米收穫機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穫機
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聯合收穫機
4.2.3穗莖兼收玉米收穫機
4.2.4玉米收穫專用割台
4.3棉麻作物收穫機械
4.3.1棉花收穫機
4.4果實收穫機械
4.4.1番茄收穫機
4.4.2辣椒收穫機
4.5蔬菜收穫機械
4.5.1果類蔬菜收穫機
4.6花卉(茶葉)採收機械
4.6.1採茶機
4.7籽粒作物收穫機械
4.7.1油菜籽收穫機
4.8根莖作物收穫機械
4.8.1薯類收穫機
4.8.2甜菜收穫機
4.8.3甘蔗收穫機
4.8.4甘蔗割鋪機
4.8.5花生收穫機
4.9飼料作物收穫機械
4.9.1割草機
4.9.2摟草機
4.9.3打(壓)捆機
4.9.4圓草捆包膜機
4.9.5青飼料收穫機
4.10莖稈收集處理機械
4.10.1秸稈粉碎還田機
4.10.2高稈作物割曬機
5.收穫後處理機械
5.1脫粒機械
5.1.1稻麥脫粒機
5.1.2玉米脫粒機
5.1.3花生摘果機
5.2清選機械
5.2.1糧食清選機
5.2.2籽棉清理機
5.3乾燥機械
5.3.1穀物烘乾機
5.3.2果蔬烘乾機
5.3.3油菜籽烘乾機
5.4種子加工機械
5.4.1種子清選機
6. 農產品初加工機械
6.1碾米機械
6.1.1碾米機
6.1.2組合米機
6.2磨粉(漿)機械
6.2.1磨粉機
6.2.2磨漿機
6.3果蔬加工機械
6.3.1水果分級機
6.3.2水果清洗機
6.3.3水果打蠟機
6.3.4蔬菜清洗機
6.4茶葉加工機械
6.4.1茶葉殺青機
6.4.2茶葉揉捻機
6.4.3茶葉炒(烘)乾機
6.4.4茶葉篩選機
6.4.5茶葉理條機
6.5剝殼(去皮)機械
6.5.1玉米剝皮機
6.5.2花生脫殼機
6.5.3乾堅果脫殼機
6.5.4剝(刮)麻機
7.農用搬運機械
7.1運輸機械
7.1.1甘蔗田間收集搬運機
7.2裝卸機械
7.2.1抓草機
8.排灌機械
8.1水泵
8.1.1離心泵
8.1.2潛水電泵
8.2噴灌機械設備
8.2.1噴灌機
8.2.2微灌設備
8.2.3 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壓設備、過濾設備、水質軟化設備、灌溉施肥一體化設備以及營養液消毒設備等)
9.畜牧機械
9.1飼料(草)加工機械設備
9.1.1鍘草機
9.1.2青貯切碎機
9.1.3揉絲機
9.1.4壓塊機
9.1.5飼料(草)粉碎機
9.1.6飼料混合機
9.1.7顆粒飼料壓製機
9.1.8飼料製備(攪拌)機
9.1.9秸稈膨化機
9.2飼養機械
9.2.1孵化機
9.2.2餵料機
9.2.3送料機
9.2.4清糞機
9.2.5糞污固液分離機
9.3畜產品採集加工機械設備
9.3.1擠奶機
9.3.2剪羊毛機
9.3.3貯奶(冷藏)罐
10.水產機械
10.1水產養殖機械
10.1.1增氧機
10.1.2網箱養殖設備
11.農業廢棄物利用處理設備
11.1廢棄物處理設備
11.1.1殘膜回收機
11.1.2沼液沼渣抽排設備
11.1.3秸稈壓塊(粒、棒)機
11.1.4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備
12.農田基本建設機械
12.1平地機械
12.1.1平地機(含雷射平地機)
13.設施農業設備
13.1溫室大棚設備
13.1.1電動捲簾機
13.1.2熱風爐
13.1.3加溫系統(含燃油熱風爐、熱水加溫系統)
13.1.4水簾降溫設備
14.動力機械
14.1拖拉機
14.1.1輪式拖拉機(不含皮帶傳動輪式拖拉機)
14.1.2手扶拖拉機
14.1.3履帶式拖拉機
15.其他機械
15.1養蜂設備
15.1.1養蜂平台
15.2其他機械
15.2.1簡易保鮮儲藏設備
15.2.2農業用北斗終端(含漁船用)
15.2.3水井鑽機
15.2.4沼氣發電機組
15.2.5天然橡膠初加工專用機械
補貼範圍應保持總體穩定,必要的調整按年度進行。對經過新產品試點基本成熟、取得資質條件的品目,可依程式按年度納入補貼範圍。
地方特色農業發展所需和小區域適用性強的機具,可列入地方各級財政安排資金的補貼範圍,具體補貼機具品目和補貼標準由地方自定。
三、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
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在保障農民購機權益的前提下,鼓勵因地制宜發展農機社會化服務組織,提升農機作業專業化社會化服務水平。
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實行定額補貼,補貼額由各省農機化主管部門負責確定,其中,通用類機具補貼額不超過農業部發布的最高補貼額。補貼額依據同檔產品上年市場銷售均價測算,原則上測算比例不超過30%。上年市場銷售均價可通過本省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補貼數據測算,也可通過市場調查或委託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測算。對技術含量不高、區域擁有量相對飽和的機具品目,應降低補貼標準。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減少具體產品補貼標準過高的情形,各省也可採取定額與比例相結合等其他方式確定補貼額,具體由各省結合實際自主確定。
一般補貼機具單機補貼額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擠奶機械、烘乾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12萬元;100馬力以上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穫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聯合收割機、水稻大型浸種催芽程控設備單機補貼額不超過15萬元;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25萬元;大型甘蔗收穫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40萬元;大型棉花採摘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60萬元。
西藏和新疆南疆五地州(含南疆墾區)繼續按照《農業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在西藏和新疆南疆地區開展差別化農機購置補貼試點的通知》(農辦財〔2017〕19號)執行。在多個省份進行補貼的機具品目,相關省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加強信息共享,力求分檔和補貼額相對統一穩定。
補貼額的調整工作一般按年度進行。鑒於市場價格具有波動性,在政策實施過程中,具體產品或具體檔次的中央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在30%上下一定範圍內浮動符合政策規定。發現具體產品實際補貼比例明顯偏高時,應及時組織調查,對有違規情節的,按農業部、財政部聯合制定的《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以及本省相關規定處理;對無違規情節且已購置的產品,可按原規定履行相關手續,並視情況最佳化調整該產品補貼額。
四、資金分配使用
農機購置補貼支出主要用於支持購置先進適用農業機械,以及開展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等方面。鼓勵各省積極開展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舊農機具。鼓勵相關省份採取融資租賃、貼息貸款等形式,支持購置大型農業機械。各省農機化主管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科學測算資金需求,綜合考慮耕地面積、農作物播種面積、主要農產品產量、購機需求、績效管理、違規處理、當年資金使用情況等因素和中央財政預算安排情況,測算安排市、縣級補貼資金規模,對資金結轉量大的地區不安排或少安排資金。財政部門要會同農機化主管部門加強資金監管,定期調度和發布資金使用進度,強化區域內資金餘缺動態調劑,避免出現資金大量結轉。上年結轉資金可繼續在下年使用,連續兩年未用完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對省屬管理體制的地方墾區和海拉爾、大興安嶺墾區的補貼資金規模,要結合農墾改革,由省級財政部門與農機化主管部門、農墾主管部門協商確定,統一納入各省補貼資金分配方案。其他市、縣屬地方墾區國有農場的農機購置補貼,按所在市、縣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定實施。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增加資金投入,保證補貼工作實施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
五、操作流程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後補、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
(一)發布實施規定。省級及以下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發布本地區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等信息。
(二)組織機具投檔。自願參與農機購置補貼的農機生產企業按規定提交有關資料。各省農機化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形式審核,集中公布投檔產品信息匯總表。各省應在本省補貼實施方案中明確投檔頻次和工作安排,原則上每年投檔次數不少於兩次。
(三)自主選機購機。購機者自主選機購機,並對購機行為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責任義務。鼓勵非現金方式支付購機款,便於購置行為及資金往來全程留痕。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規處置。
(四)補貼資金申請。購機者自主向當地農機化主管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按規定提交申請資料,其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購機者和補貼機具產銷企業負責,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要先行辦理牌證照。嚴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補貼機具產銷企業進入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辦理補貼申請的具體操作許可權,嚴禁補貼機具產銷企業代替購機者到主管部門辦理補貼申請手續。各地可結合實際,設定購機者年度內享受補貼資金總額的上限及其申請條件等。鼓勵有條件的省份探索利用農業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息直報系統實行網上補貼申請試點。
(五)補貼資金兌付。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時限要求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核,組織核驗重點機具,由財政部門向符合要求的購機者發放補貼資金。對實行牌證管理的補貼機具,可由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在上牌過程中一併核驗;對安裝類、設施類或安全風險較高類補貼機具,可在生產套用一段時期後兌付補貼資金。
各省應根據上述規定,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細化和制定具體工作流程。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密切溝通配合,明確職責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強補貼工作業務培訓,組織開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補貼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對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要認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及時向上級機關報告。
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制度建設,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做好補貼資金分配調劑、補貼範圍確定、補貼額測算和組織補貼機具投檔、違規行為查處等工作,督促指導各地全面落實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定。
地市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指導,重點開展縣級補貼方案審核、補貼資金需求審核、督導檢查、違規查處等工作。
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在本級政府領導下組織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共同做好補貼資金需求摸底、補貼對象確認、補貼機具核實、補貼資金兌付、違規行為處理等工作,重大事項須提交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策。
各省農機化主管部門要指導農機鑑定機構以先進、適用、綠色、高效為原則制定公布鑑定產品種類指南,並及時公開鑑定證書、鑑定結果和產品主要技術規格參數信息,為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提供有力保障。
(二)規範操作,高效服務。全面運用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推廣使用補貼機具網路投檔軟體,探索補貼機具“一機一碼”識別管理,提高政策實施信息化水平。
切實加快補貼申請受理、資格審核、機具核驗、受益公示等工作,鼓勵在購機集中地或當地政務大廳等開展受理申請、核實登記等“一站式”服務。補貼申領有效期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無法享受補貼的,可在下一個年度優先補貼,以穩定購機者補貼申領預期。
完善補貼機具核驗流程,重點加強對大中型機具的核驗和單人多台套、短期內大批量等異常申請補貼情形的監管,積極探索實行購機真實性承諾、受益信息實時公開和事後抽查核驗相結合的補貼機具監管方式。
(三)公開信息,接受監督。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政策宣傳,擴大社會公眾知曉度。省級和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全面建立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對申請購機補貼者信息進行公示,對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操作程式、補貼機具信息表、投訴諮詢方式、違規查處結果等重點信息全面公開,實時公布補貼資金申請登記進度和享受補貼購機者信息(格式參見附屬檔案2)。
(四)加強監管,嚴懲違規。全面建立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內部控制規程,規範業務流程,強化監督制約。開展省級農機購置補貼延伸績效管理,強化結果運用,推進績效管理向市縣延伸。充分發揮專家和第三方作用,加強督導評估,強化補貼政策實施全程監管。
明確參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的鑑定機構和認證機構的責任義務,加強管理。加強購機者信息保護,配合相關部門嚴厲打擊竊取、倒賣、泄露補貼信息和電信詐欺等不法行為。
全面貫徹落實《農業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農辦財〔2017〕26號)精神,加快制定本轄區處理細則,加大違規行為查處力度,進一步推進省際間聯動聯查,嚴處失信違規主體。
各省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實際制定印發本省補貼實施方案(2018—2020年),並抄報農業部、財政部。每年12月15日前,要將全年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總結報告報送農業部、財政部。
附屬檔案:1.全國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範圍
2.年度 縣(市、旗、場)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的購機者信息表
附屬檔案1:
全國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範圍
(15大類42個小類137個品目)
1.耕整地機械
1.1耕地機械
1.1.1鏵式犁
1.1.2 旋耕機(含履帶自走式旋耕機)
1.1.3 深松機
1.1.4 開溝機
1.1.5 耕整機
1.1.6 微耕機
1.1.7 機滾船
1.1.8 機耕船
1.2整地機械
1.2.1圓盤耙
1.2.2起壟機
1.2.3滅茬機
1.2.4築埂機
1.2.5鋪膜機
1.2.6聯合整地機
1.2.7驅動耙
2.種植施肥機械
2.1播種機械
2.1.1條播機
2.1.2穴播機
2.1.3小粒種子播種機
2.1.4根莖作物播種機
2.1.5免耕播種機
2.1.6鋪膜播種機
2.1.7水稻直播機
2.1.8旋耕播種機
2.2育苗機械設備
2.2.1種子播前處理設備
2.2.2 營養缽壓製機
2.2.3 秧盤播種成套設備(含床土處理)
2.3栽植機械
2.3.1水稻插秧機
2.3.2秧苗移栽機(含甜菜移栽機、水稻缽苗移栽機、水稻拋秧機和油菜栽植機)
2.3.3甘蔗種植機
2.4施肥機械
2.4.1施肥機(含水稻側深施肥裝置)
2.4.2撒肥機
2.4.3追肥機
3.田間管理機械
3.1中耕機械
3.1.1中耕機(含甘蔗中耕機)
3.1.2培土機
3.1.3埋藤機
3.1.4田園管理機
3.1.5中耕追肥機
3.2植保機械
3.2.1動力噴霧機
3.2.2噴桿噴霧機
3.2.3風送噴霧機
3.3修剪機械
3.3.1茶樹修剪機
4.收穫機械
4.1穀物收穫機械
4.1.1割曬機
4.1.2自走輪式穀物聯合收割機
4.1.3自走履帶式穀物聯合收割機(全餵入)
4.1.4半餵入聯合收割機
4.2玉米收穫機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穫機
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聯合收穫機
4.2.3穗莖兼收玉米收穫機
4.2.4玉米收穫專用割台
4.3棉麻作物收穫機械
4.3.1棉花收穫機
4.4果實收穫機械
4.4.1番茄收穫機
4.4.2辣椒收穫機
4.5蔬菜收穫機械
4.5.1果類蔬菜收穫機
4.6花卉(茶葉)採收機械
4.6.1採茶機
4.7籽粒作物收穫機械
4.7.1油菜籽收穫機
4.8根莖作物收穫機械
4.8.1薯類收穫機
4.8.2甜菜收穫機
4.8.3甘蔗收穫機
4.8.4甘蔗割鋪機
4.8.5花生收穫機
4.9飼料作物收穫機械
4.9.1割草機
4.9.2摟草機
4.9.3打(壓)捆機
4.9.4圓草捆包膜機
4.9.5青飼料收穫機
4.10莖稈收集處理機械
4.10.1秸稈粉碎還田機
4.10.2高稈作物割曬機
5.收穫後處理機械
5.1脫粒機械
5.1.1稻麥脫粒機
5.1.2玉米脫粒機
5.1.3花生摘果機
5.2清選機械
5.2.1糧食清選機
5.2.2籽棉清理機
5.3乾燥機械
5.3.1穀物烘乾機
5.3.2果蔬烘乾機
5.3.3油菜籽烘乾機
5.4種子加工機械
5.4.1種子清選機
6. 農產品初加工機械
6.1碾米機械
6.1.1碾米機
6.1.2組合米機
6.2磨粉(漿)機械
6.2.1磨粉機
6.2.2磨漿機
6.3果蔬加工機械
6.3.1水果分級機
6.3.2水果清洗機
6.3.3水果打蠟機
6.3.4蔬菜清洗機
6.4茶葉加工機械
6.4.1茶葉殺青機
6.4.2茶葉揉捻機
6.4.3茶葉炒(烘)乾機
6.4.4茶葉篩選機
6.4.5茶葉理條機
6.5剝殼(去皮)機械
6.5.1玉米剝皮機
6.5.2花生脫殼機
6.5.3乾堅果脫殼機
6.5.4剝(刮)麻機
7.農用搬運機械
7.1運輸機械
7.1.1甘蔗田間收集搬運機
7.2裝卸機械
7.2.1抓草機
8.排灌機械
8.1水泵
8.1.1離心泵
8.1.2潛水電泵
8.2噴灌機械設備
8.2.1噴灌機
8.2.2微灌設備
8.2.3 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壓設備、過濾設備、水質軟化設備、灌溉施肥一體化設備以及營養液消毒設備等)
9.畜牧機械
9.1飼料(草)加工機械設備
9.1.1鍘草機
9.1.2青貯切碎機
9.1.3揉絲機
9.1.4壓塊機
9.1.5飼料(草)粉碎機
9.1.6飼料混合機
9.1.7顆粒飼料壓製機
9.1.8飼料製備(攪拌)機
9.1.9秸稈膨化機
9.2飼養機械
9.2.1孵化機
9.2.2餵料機
9.2.3送料機
9.2.4清糞機
9.2.5糞污固液分離機
9.3畜產品採集加工機械設備
9.3.1擠奶機
9.3.2剪羊毛機
9.3.3貯奶(冷藏)罐
10.水產機械
10.1水產養殖機械
10.1.1增氧機
10.1.2網箱養殖設備
11.農業廢棄物利用處理設備
11.1廢棄物處理設備
11.1.1殘膜回收機
11.1.2沼液沼渣抽排設備
11.1.3秸稈壓塊(粒、棒)機
11.1.4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備
12.農田基本建設機械
12.1平地機械
12.1.1平地機(含雷射平地機)
13.設施農業設備
13.1溫室大棚設備
13.1.1電動捲簾機
13.1.2熱風爐
13.1.3加溫系統(含燃油熱風爐、熱水加溫系統)
13.1.4水簾降溫設備
14.動力機械
14.1拖拉機
14.1.1輪式拖拉機(不含皮帶傳動輪式拖拉機)
14.1.2手扶拖拉機
14.1.3履帶式拖拉機
15.其他機械
15.1養蜂設備
15.1.1養蜂平台
15.2其他機械
15.2.1簡易保鮮儲藏設備
15.2.2農業用北斗終端(含漁船用)
15.2.3水井鑽機
15.2.4沼氣發電機組
15.2.5天然橡膠初加工專用機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