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關於辯護人複製案件材料收費暫行辦法》的通知

1997年1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八屆第九十四次檢察長辦公會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關於辯護人複製案件材料收費暫行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7年01月08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1月08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關於辯護人複製案件材料收費暫行辦法》已經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八屆第九十四次檢察長辦公會通過,現予印發,請各地遵照執行。
1997年1月8日
關於辯護人複製案件材料收費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為加強對辯護人複製案件材料收費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複製上述材料。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為辯護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複製上述材料,應根據複製材料的數量合理收取費用。
第四條 複製材料的收費標準可參照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複印謄寫打字行業的收費標準制定,不得超出標準計價收費。收費標準應予公布。
第五條 複製費應以人民幣計價,以現金或支票結算。
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收取複製費用,由業務部門開具單據,交款人到財務部門交費,收款人應向交款人出具正式收據。
第七條 複製案件材料的各種費用由辦公經費開支,收取的複製費也用於檢察機關的辦公經費。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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