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關於辦理科技活動中經濟犯罪案件的意見》的通知在1994.06.17由最高人民檢察院, 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關於辦理科技活動中經濟犯罪案件的意見》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
- 頒布時間:1994.06.17
- 實施時間:1994.06.1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科學技術委員會:
為了依法保護科技單位和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科技秩序,正確辦理科技活動中經濟犯罪案件,更好地促進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服務,現將《關於辦理科技活動中經濟犯罪案件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對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分別及時報告。
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關於辦理科技活動中經濟犯罪案件的意見
一、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科學技術的進步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檢察機關要將依法促進科技進步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依法保護科技單位和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嚴懲在科技活動中貪污、受賄,侵害科技成果使用權、轉讓權,非法竊取技術成果等犯罪行為,推動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服務。
二、辦理涉及科技活動的經濟犯罪案件,要貫徹“一要堅決,二要慎重,務必搞準”的方針。各級檢察機關要注意了解科技體制改革的情況,掌握和執行國家關於科技發展的方針政策;對於破壞科技體制改革,嚴重侵害科研單位和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觸犯刑法的犯罪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中出現的一般違法、違紀行為,應交由有關部門通過民事、行政方法處理。
三、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在技術成果轉讓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擅自轉讓單位的職務技術成果,從中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非法占有職務技術成果或者職務技術成果的轉讓收益的,以貪污論處。
為非法獲取技術成果和技術秘密,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經手、管理職務技術成果的人員以財物的,以行賄論處。
對於單位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擅自轉讓該技術成果,獲取非法利益的案件;或者個人轉讓本人完成的非職務技術成果而與單位發生糾紛的案件,應交由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依法保護科技人員在技術轉讓中的合法權益。
四、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在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諮詢等職務技術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屬於單位的收入占為己有的,以貪污論處。
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上述職務技術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對方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對於在單位職務技術活動中,個人向對方提供契約規定以外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獲取財物,侵害單位利益而發生糾紛的案件,應交由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科技人員從事非職務技術活動和業餘兼職活動,應當在法律和有關政策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從事非職務技術活動和業餘兼職活動,侵害本單位技術權益發生糾紛的,由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依法保護科技人員從事業餘兼職和非職務技術活動獲取的合法收入。
五、對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比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非法竊取技術秘密,情節嚴重的,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技術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實用性、能為擁有者帶來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並為擁有者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計算機軟體和其他非專利技術成果。
六、檢察機關要加強對侵害科研單位、科技人員合法權益的民事案件審判活動的法律監督,認真受理科研單位和科技人員的申訴,對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要依法提出抗訴。
七、檢察機關辦理涉及科技人員的案件,要加強與各級科委的配合和聯繫,對於技術成果的性質、用途、歸屬等專業技術問題,應當委託省級以上科委推薦的專家進行鑑定。對於其中的重大、疑難案件,可以聽取科委和有關專家的意見。
各級科委要積極配合檢察機關工作,及時提供有關科技諮詢,解釋有關專業技術問題,協助檢察機關組織專家對技術問題進行鑑定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