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關於在出版行業開展崗位培訓實施持證上崗制度的規定》的通知在1995.12.25由新聞出版署, 中共中央宣傳部, 國家教委, 人事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關於在出版行業開展崗位培訓實施持證上崗制度的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新聞出版署, 中共中央宣傳部, 國家教委, 人事部
- 頒布時間:1995.12.25
- 實施時間:1995.12.2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宣傳部、新聞出版局、教育委員會、人事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及各人民團體人事教育部門,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
現將《關於在出版行業開展崗位培訓實施持證上崗制度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新聞出版署
中共中央宣傳部
國家教育委員會
人事部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關於在出版行業開展崗位培訓實施持證上崗制度的規定
一、開展崗位培訓、實施持證上崗制度的意義和目的
出版行業是我國宣傳思想領域的重要陣地,擔負著為實現黨的總任務、總目標提供精神動力、智力支持、思想保證和良好的輿論環境的重要任務。出版工作非常重要,它關係到繁榮社會主義科學文化,提高國民素質和教育年輕一代健康成長。為促進出版事業的繁榮,推動整個出版業的發展從以規模數量增長為主要特徵的階段向以優質高效為主要特徵的階段轉移,提高出版隊伍的整體素質是一個重要條件,其中,提高各級領導幹部的素質尤其重要。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頒發的《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新聞出版署黨組《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出版工作的報告》及國家教育委員會、勞動部、人事部、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全國總工會印發的《關於開展崗位培訓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檔案精神,結合出版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二、開展崗位培訓,實施持證上崗制度的基本內容
出版行業開展崗位培訓、實施持證上崗制度,是按照出版行業的崗位規範和培訓要求,對出版單位主要崗位的工作人員進行培訓,使受培訓者按相應教學計畫學完規定的全部課程並考核合格,取得該崗位《崗位培訓合格證書》,持該證書上崗(在崗)。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是上崗任職的必備條件之一(不等於已全面具備了該崗位的任職資格)。各級組織在聘任或任命出版單位各主要崗位職務時,應從已取得該崗位《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的人員中選拔,或派送擬任命人員參加崗位培訓並取得相應《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三、崗位培訓工作的實施
1、開展崗位培訓的指導思想
在出版行業開展崗位培訓,是對從事出版工作的幹部按崗位需要進行的以提高政治素質和履行崗位職責必備的工作能力、業務知識為目的的定向培訓。崗位培訓要以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要從出版事業的發展和崗位工作的需要出發,堅持學以致用、按需施教、注重實效的原則。要注重能力培養,加強行為規範和職業道德教育,使參加培訓的人員通過學習,提高政治素質、理論水平和工作能力,達到相應崗位規範的要求。
2、崗位培訓的對象和進度
從現在起,用3年或更長一些時間將出版社(含音像、電子出版單位,下同)社長、總編輯、編輯室主任,期刊主編,書刊定點印刷企業(含持有書刊印刷許可證的印刷企業和音像複製單位,下同)廠長(經理),新華書店省、地(市)、縣店經理(含外文書店、古舊書店以及其他一級書刊批發單位經理)培訓一遍(以上人員均包括副職)。
與此同時,用5年或更長一些時間,將出版行業其他主要崗位在職人員輪訓一遍。
3、崗位培訓的組織管理
出版行業的崗位培訓由新聞出版署和省(區、市)新聞出版局兩級組織實施。
——新聞出版署組織制定和頒發出版行業崗位規範、培訓要求,制定和頒發指導性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組織編寫培訓教材;制定崗位培訓教學單位的資格認定標準和教學質量檢查評估標準;制定全行業崗位培訓規劃和年度計畫;對全行業崗位培訓進行指導和監督。
——新聞出版署委託署教育培訓中心負責組織全國出版社社長、總編輯,中央部門在京出版社編輯室主任,中央部門在京期刊和全國重點期刊主編,國家級書刊定點印刷企業廠長,新華書店省級店、外文書店、古舊書店和其他一級書刊批發單位經理的培訓。
——各省(區、市)新聞出版局負責制定本地區崗位培訓計畫,建立培訓基地,檢查認定培訓教學單位,組織在本地區的出版社編輯室主任、期刊主編、省級書刊定點印刷企業廠長、新華書店地(市)和縣店經理及出版行業其他主要崗位人員的培訓,並對全地區出版行業崗位培訓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
——各出版單位和其主管部門應重視此項工作,按計畫組織有關人員參加相應崗位培訓班學習,對學員學習予以關心並實施檢查。
4、《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的頒發
承擔崗位培訓的教學單位要嚴格按照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的要求授課和考核。參加崗位培訓的人員學完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並考核合格後,由新聞出版署或省(區、市)新聞出版局認定的教學單位頒發相應的《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由新聞出版署統一印製、編號、登記,由新聞出版署或省(區、市)新聞出版局驗印。
四、持證上崗制度的施行
從1997年開始,凡新任出版社社長、總編輯、編輯室主任,期刊主編,書刊定點印刷企業廠長,新華書店省、地(市)、縣店經理應先經培訓並取得相應《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後上崗工作。
從1999年開始,凡未經過崗位培訓或培訓後未取得相應《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在上述8個崗位上工作,已在崗人員原則上應從崗位上撤下來。
從現在起用5年或更長一些時間在出版行業其他主要崗位逐步開展崗位培訓,實施持證上崗制度。
五、開展崗位培訓,實施持證上崗制度的保證措施
1、建立有關制度
——要把崗位培訓與幹部的選拔、考核和使用結合起來,崗位培訓的考核成績應記入本人檔案,作為上崗(在崗)、轉崗、晉升和評聘專業技術職稱的必備條件或依據之一。
——要把開展崗位培訓,實施持證上崗制度的工作納入出版單位負責人(企業承包人)的任期目標,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
——要把開展崗位培訓和實施持證上崗制度的情況作為出版單位年檢考核內容之一,凡在規定期限內未達到要求的出版單位,其年檢不予通過,並視其情況給予相應處罰。
2、加強對崗位培訓工作和實施持證上崗制度的領導
開展崗位培訓和實施持證上崗制度,是提高出版隊伍整體素質、促進出版事業健康發展的一項戰略措施,各級領導應高度重視。各省(區、市)新聞出版局、各出版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均應將此項工作列入本部門、本單位工作計畫。要有一名主要領導負責崗位培訓工作,確定專門的機構和人員組織完成,對此項工作搞得好的應予表彰和獎勵。各級出版行政機關和出版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要嚴格按期實施持證上崗制度。
新聞出版署要對各地、各單位開展崗位培訓和實施持證上崗制度的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各級黨委宣傳部、教育行政部門和人事行政部門應積極支持、指導和幫助出版行業崗位培訓工作的開展和持證上崗制度的實施。
3、增加經費投入
各級出版行政機關和出版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要加強崗位培訓經費的投入,並爭取逐年有較大的增長,為全面開展崗位培訓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不斷提高培訓質量。
承擔崗位培訓的教學單位,不應以盈利為目的,有關收費標準應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
六、本規定由新聞出版署負責解釋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