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關於加強農藥行業管理和技術保護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關於印發《關於加強農藥行業管理和技術保護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在1994.02.16由化工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關於加強農藥行業管理和技術保護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化工部
  • 頒布時間:1994.02.16
  • 實施時間:1994.02.1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公司),農藥企業、事業單位:
近幾年來,為了進一步推動對外開放,加快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的接軌,我國在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尤其是隨著《專利法》的修改和《農業化學物質產品行政保護條例》的實施,對我國農藥工業科研開發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了適應新的形勢,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起草了《關於加強農藥行業管理和技術保護的若干規定》,並在去年(1993年)12月召開的全國農藥技術保護工作座談會上,廣泛徵求了農藥科研、生產單位和管理部門的意見。現正式印發執行。各地在執行中有什麼問題,望及時向部政策法規司反映。
《關於加強農藥行業管理和技術保護的若干規定》為機密級檔案,請注意對外保密,任何單位均不得公開發表或摘登。
關於加強農藥行業管理和技術保護的若干規定
農藥技術保護是化工行業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一個突出重點。加強農藥技術保護工作,對充分調動國內廣大農藥科技人員發明創造的積極性,提高農藥科研開發水平,建立農藥自主開發創製機制,促進農藥技術市場的形成和擴大農藥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了適應我國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需要,加強農藥行業管理和技術保護工作,更好地促進農藥工業持續、快速、健康地發展,特作出以下規定。
一、關於農藥新品種的研製
1、農藥科研開發工作要把自主開發創製與借鑑國外先進技術結合起來,在積極開發創製農藥新品種的過程中,注意借鑑國外先進技術,靈活運用專利戰略。在選題時要做好專利文獻檢索工作,查明所利用技術的專利狀態,包括是否屬於專利技術、專利國別、專利期限以及有否申請獲得我國專利或行政保護的可能等。
2、要根據有關技術的專利狀態,區別不同情況,採取相應的對策。
1)對於已在我國獲得專利或行政保護的技術,在有效期內不得侵權,如需使用可與有關獨占權人簽訂技術許可或轉讓協定;如在研究和實驗活動中使用有關技術的,嚴禁在其專利或行政保護有效期內使用該技術製造、銷售產品。
2)對於在國外已獲得專利、且有可能獲得我國專利或行政保護、但尚未向我國提出申請的技術,應密切跟蹤了解其動態,在研製中儘量繞開專利,同時嚴格做好保密工作。
3)如所使用的技術,其獨占權人已向我國申請專利或行政保護的,在有關部門做出不予保護決定之前,一般應暫停使用。
4)對於在國外獲得專利、但已不可能獲得我國專利或行政保護的技術,在直接加以研製使用時,應當注意宣傳口徑,防止在商標等其他方面發生侵權。
3、科研工作完成後,有關人員須將研究結果準確、完整、及時地以書面形式向本單位報告。需申請專利的項目,必須及時辦理申請專利手續;對不宜申請專利的技術成果,可作為技術秘密予以保護。
4、農藥生產、科研單位與國內其他單位和國外公司或個人進行農藥技術合作研究開發時,應當簽訂書面契約,並必須具備保護智慧財產權條款。
二、關於農藥技術的轉讓
5、農藥技術轉讓方必須保證所轉讓的生產技術成熟可靠,符合高效、安全、經濟的發展方向。農藥新品種及其中試成果和農藥新製劑成果,須經有關部門組織鑑定通過後,方能轉讓。
6、農藥技術轉讓方必須是所轉讓生產技術的合法所有者,其轉讓行為不得侵害有關第三方的合法權益。
7、受讓的生產企業必須按有關規定取得生產該農藥產品的生產許可證或準產證和農藥登記證,且有明確的產品質量標準及檢測手段等,“三廢”治理和勞動保護必須符合要求。
8、農藥技術轉讓或許可必須簽訂契約,依法具體規定契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嚴格履行契約。
9、根據單位工作安排或者利用單位物質條件和資料研製開發的職務發明成果,任何個人(包括研製發明者個人)都不得利用職權、工作之便或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未經單位允許以任何形式向外單位轉讓、擴散。
三、關於農藥新品種的生產建設
10、投產農藥新品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產業政策。各地新建農藥生產企業,或者農藥生產企業投產農藥新品種、新製劑,都需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審查同意,說明技術來源,報化工部批准,並辦理農藥生產許可證或準產證。
11、農藥新品種投產前,必須按《農藥登記規定》取得登記證。
四、關於農藥技術的保密和廣告宣傳
12、各農藥科研、生產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訂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規章制度,並廣泛宣傳,嚴格執行。
13、農藥科研、生產單位的所有人員都有保護本單位智慧財產權的義務。在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中,包括講學、訪問、參加會議、參觀、諮詢、通信等,對本單位未公開的技術信息和資料等,都要按照有關規定嚴格保密。
14、在離休、退休、停薪留職、辭職或調離的職工離開單位時,有關單位應將其從事農藥科技工作所掌握的實驗設備、產品和屬於保密範疇的技術資料、實驗材料等全部收回。
15、農藥科研、生產單位要建立參觀訪問管理制度。要指定路線和範圍,有組織地安排到本單位的參觀訪問。
16、農藥產品宣傳廣告內容應與農藥登記證相符,並符合《廣告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農藥廣告宣傳不得做出關於安全性的斷言;不得發表使人對產品效力產生錯覺的言論;如無明確依據,不得做出任何保證或隱含保證。
17、對於可能獲得我國行政保護,但尚未提出申請的國外農藥新品種技術,農藥科研、生產單位就相似技術已經研製成功的,要加強廣告宣傳,儘快通過正常的商業渠道上市。
五、關於農藥行業管理工作
18、農藥主管部門對涉及專利或行政保護技術的農藥開發項目,要採取特殊的嚴格管理措施,建立專門的批准、備案制度。
19、農藥科研、生產單位要積極支持、配合化工專利管理和行政保護評審部門的工作,必須按要求如實、全面地匯報有關研究、建設、生產情況,同時反映本單位的意見,供有關部門決策時參考。化工專利管理和行政保護評審部門應建立相應的保密制度,對農藥科研、生產單位匯報中涉及的情況嚴格加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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