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鐵路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鐵路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辦法》的通知在1998.06.25由鐵道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鐵路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8年06月25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6月25日
  • 頒布單位:鐵道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鐵路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促進計算機的套用和發展,保障鐵路運輸生產和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鐵路運營、工程、設計部門,鐵道部機關及直屬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是指由計算機及其相關和配套的設備、設施(含網路)構成的,按照一定的套用目標和規則對信息進行採集、加工、存儲、傳輸、檢索等處理的人機系統。
第四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應當保障計算機及其相關的配套的設備、設施(含網路)的安全,運行環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計算機功能的正常發揮,以維護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
第五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是鐵路運輸生產安全保護工作的組成部分,要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六條 鐵道部公安局主管鐵路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各鐵路公安局、處,鐵路工程、鐵道建築公安局、處可以建立計算機安全監察機構或指定專、兼職計算機安全監察人員負責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
第二章 安全監督
第七條 鐵路各級公安機關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督促系統的管理部門和使用單位執行國家有關計算機安全法律、法規和規定,依法對其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二)負責對新建、改建、擴建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措施進行審核、驗收;
(三)負責對計算機工作人員的安全培訓;
(四)負責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使用;
(五)組織計算機病毒防治和疫情報告;
(六)查處、偵破危害系統安全的事故、案件;
(七)負責通報表彰和處罰;
(八)辦理計算機安全使用管理手續。
第八條 鐵路公安機關負責鐵路系統國際網際網路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
第九條 鐵路各級公安機關發現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隱患時,要及時通知使用單位採取安全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條 鐵路各級公安計算機安全監察人員必須持鐵路計算機安全監察證(樣式見鐵公安[1993]61號文)方可上崗工作。監察證由鐵道部公安局統一簽發。
第十一條 基層公安保衛組織對計算機信息系統負有安全保護職責。在特殊情況下,經上級鐵路計算機安全監察部門批准,可行使有關計算機安全監察職權。
第三章 安全保護
第十二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使用單位的直接上級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管理部門)領導所屬使用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
第十三條 使用單位的職責: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二)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完善安全措施;
(三)嚴格管理系統資源,保證系統環境安全;
(四)定期向公安計算機安全監察部門和管理部門報告安全情況;
(五)對造成損失並影響生產安全、影響系統安全的計算機事件及違法行為,在24小時內報告管理部門和鐵路計算機安全監察部門,並保護現場及有關資料,協助開展調查,處理責任者。
第十四條 管理部門的職責:
(一)檢查、指導使用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
(二)督促使用單位辦理計算機安全使用管理手續;
(三)保證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與安全保護、管理工作同步進行。
第十五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建設、套用,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及鐵道部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實行安全等級保護,安全等級的劃分及安全保護方法,由鐵道部公安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要嚴格執行公安部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計算機房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及鐵道部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計算機信息系統在投入使用前,要將系統的安全保護方案、措施報公安機關。
第二十條 計算機及其相關設備,在投入使用前,要辦理安全管理手續。
第二十一條 重要部門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對外聯網或提供服務時,須經鐵路公安機關審核。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於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銷售實行許可證制度,凡擬研製、生產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須報鐵路公安機關。
第二十三條 為防止製造或傳播新的計算機病毒,未經鐵路公安機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計算機病毒研究,不得購買、銷售、複製使用社會上來歷不明的計算機病毒檢測清除軟體,購買計算機病毒檢測清除軟體須到鐵路公安機關登記。
第二十四條 重要部門的計算機房要規定嚴格的出入制度,未經主管部門授權或批准的人員,不得接觸和使用信息處理設備和媒體。
第二十五條 重要計算機信息系統必須制定應急方案,確保系統在發生意外情況後能夠迅速恢復正常。
第二十六條 重要計算機信息系統應具有故障檢測、故障控制和追蹤的能力,以確保系統的安全性。
第二十七條 所有的計算機信息系統資產要嚴格執行登記使用制度,並建立完整的設備台帳及設備檔案,定期進行清查。
第二十八條 對信息處理的各個環節和流程要有安全保護和安全控制措施,防止被人非法利用、更改、損害和泄漏。
第二十九條 設備使用和信息存取權按照工作需要原則授予,任何人不得越權使用或改變計算機信息系統資源。
第三十條 要嚴格執行安全保密制度,存儲介質和檔案資料應由專人負責妥善保管,未經領導批准,不得隨意利用、修改、複製和外借。
第三十一條 做好日常的數據和軟體備份。對新引用的軟體和外來數據,使用前必須進行安全檢測,確認無誤後,再投入正常運行。
第四章 獎懲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個人,公安機關可處以警告、通報批評、責令停機整頓:
(一)違反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備案制度;
(二)增設或更換設備不到公安機關辦理安全管理手續;
(三)違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
(四)在24小時內不報告計算機信息系統發生的安全事故、事件或違法行為;
(五)拒絕、阻礙計算機安全監察部門實施安全檢查;
(六)經計算機安全監察部門通知在限期內仍未採取措施改進安全狀況。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可視情節給予罰款(對個人處5千元以下、對單位處1萬5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除予以沒收外,可處以非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一)故意輸入計算機病毒以及其它有害數據;
(二)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從事違法活動;
(三)未經公安機關許可私自出售計算機病毒防治工具,散發有害的計算機軟體、硬體及其出版物;
(四)非法截取、利用或出賣計算機信息系統信息,有損國家利益和安全的;
(五)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鐵路有關規定的,依照鐵路有關規章制度處理。
第三十六條 因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不落實,導致發生危害後果的單位,除處罰直接責任者外,還要追究使用單位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安全管理工作有顯著貢獻或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公安機關給予表彰。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依照本辦法作出的處罰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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