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進口家用電器維修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進口家用電器維修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在1995.12.05由國內貿易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進口家用電器維修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5年12月05日
  • 實施時間:1995年12月05日
  • 頒布單位:國內貿易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商業廳(局):
為加強進口家用電器維修機構的管理,提高維修服務質量,維護消費者和中外企業的合法權益,我部制定了《進口家用電器維修機構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請認真組織貫徹實施。在實施過程中有何問題和意見,請函告我部家用電器維修管理中心。
進口家用電器維修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進口家用電器維修機構(以下簡稱維修機構)的管理,提高維修服務質量,維護消費者和中外企業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維修機構,系指以境外家用電器生產廠商(以下簡稱外商)在華註冊商標命名的從事有關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的零件供應站(中心)、維修站、保稅倉庫、培訓中心等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通過國內貿易部家用電器維修管理機構——中國家用電器維修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與外商合作建立並經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批准、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的維修機構。
第四條 在進口家用電器商品牌號相對集中,有一定保有量的城市,凡具備良好的家用電器維修管理條件、擁有一定數量維修技術人員的國內維修機構,均可申請建立有關維修機構。
第五條 “中心”根據申請者的申請和所在地的具體情況向外商推薦,經“外商”認可和中外雙方考察,對具備條件的確定為承辦單位,由“中心”確認其外貿代理機構。
第六條 “中心”、外商通過外貿代理機構正式簽署包括中外雙方責任、義務、權利、有效期等內容的協定書(即對外協定),並報請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審批。
第七條 協定書經批准後,由承辦單位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領取營業執照。
第八條 承辦單位要與“中心”簽署確認責任、義務與權利關係的內部協定。
第九條 “中心”的職責是:
(一)負責有關業務的洽談、協定補充、技術培訓等對外聯繫事宜;
(二)負責辦理需要由國家進口管理機構審批的進口手續;
(三)監督指導維修機構的管理工作;
(四)負責有關維修機構相關業務工作的協調;
(五)負責對外商為所建維修機構投入的資產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條 承辦單位的職責是:
(一)負責所承辦維修機構的具體經營管理工作;
(二)負責監督維修機構對對外協定與內部協定的履行情況;
(三)保障維修機構所需的營業場地及有關設備的完整,不得挪作他用;
(四)負責管理維修機構的財務工作;
(五)保持工作人員的相對穩定;
(六)協調維修機構與承辦單位內部機構的關係。
第十一條 維修機構要執行有關維修服務管理的法規及有關政策,建立相應的規章制度。直接服務於消費者的維修機構要按規定張掛營業執照,公布經營服務項目和公平合理的經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二條 維修機構負責人的任用和變更由承辦單位根據對外協定確定,並報“中心”備案。其他人員的安排由承辦單位自行確定。
第十三條 “中心”對各維修機構履行對外協定和內部協定的情況進行考核,對工作完成情況好的,視情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認真履行對外協定和內部協定,工作不得力者,給予批評、停業整頓直至撤銷維修機構的處罰。
第十四條 凡因工作不力,造成撤銷維修機構者,“中心”應當責其承擔違約責任,並收回建立維修機構時外商投入的全部資產。
第十五條 本辦法與1991年1月18日原商業部發布的《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工作管理辦法》配套實施。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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